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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娟、王曌秋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債轉股,即將債權轉化為股權,是一種債務重組、企業處理不良資產的常用方式,其可減輕負債企業經營壓力,因此債轉股行為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本所并購重組專欄中就債轉股行為已經進行過深入分析,本篇文章小編將從債轉股實際案例反向推導債轉股中應注意的相關事宜。
一、債轉股在司法實踐中的效力認定
1、支持債轉股:債轉股程序中,經依法評估的合法債權增資,股東會決議通過,即認可為有效增資。
案例分享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天沃公司與西寧華旺公司股東出資糾紛再審【 (2017)青民申329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華旺公司出資是否到位的問題。2013年12月10日,華旺公司與鑫旺公司根據《資產評估報告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書》,約定華旺公司對鑫旺公司債權11.2億元中確定轉股債權總額為9億元,華旺公司以9億元的債權資產向鑫旺公司出資,鑫旺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華旺公司以其對鑫旺公司的債權9億元轉增股權,注冊資本由4億元,增至13億元,實收資本由4億元增至13億元,2013年12月26日,就上述債權轉股權出具了《驗資報告》,后,鑫旺公司辦理了增資變更登記,2014年4月21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根據華旺公司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審計報告以及承兌匯票,可以證明西寧華旺公司已履行了出資義務,且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天沃公司雖然對華旺公司提交的證據產生懷疑,而不能提交反駁證據證明華旺公司未出資或出資不到位的事實。
2、不支持債轉股:債權本金不明的,未評估作價,未經股東決議通過,不認定出資有效。
案例分享
恒力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與陳某股東出資糾紛二審案【(2017)云33民終114號】中,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出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和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含債權轉股權),有著巨大差別:......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需要評估作價、所有權變更登記等嚴格的前置驗資程序,屬于公司新增資本的出資,最后須經股東代表大會程序性表決通過才能完成轉化。本案中,被告恒力公司對六名第三人增加502萬元股份,屬于公司成立后運營過程中的新增資本,是“以債權轉股權”的非貨幣出資形式的增資,需要更嚴格的前置驗資程序。公司“以債權轉股權”的形式增加股份,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方為有效:第一、轉股債權需要明確、合法、真實。本案中,六名第三人502萬元的債權,主要來源陳某履行三個承包合同后產生的利潤和墊稅款,結算過程及其結果是否得到公司全體股東代表的認可?以上事實被告和第三人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第二、轉股債權須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本案中,六名第三人共計502萬元的債權在轉為股份之前是否經過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評估作價,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第三,公司新增資本須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案中,公司為陳某等六名第三人增加502萬的股份時,是否召開過股東代表大會,是否經過經股東代表大會程序性表決通過,亦無相應的證據證明。因此,法院確認,被告恒力公司對陳某等六名第三人共計502萬元的增資及行為無效。
將上述兩個案例對比可見,債轉股行為在實踐中是否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關鍵在于轉股債權的合法性、真實性;轉股債權是否進行專業評估;增資行為是否被公司所認可并進行公示三大關鍵點。
二、債轉股的條件
1、債權合法:用于出資的債權應明確、真實、合法,包括債權人已經履行完畢所有義務,或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或人民法院批準的和解債權。
2、評估作價:該債權應當屬于可以貨幣估價的可轉讓債權,履行評估手續。
3、股東批準:債轉股行為應當符合公司法有關增資的批準流程。
4、用途限定:嚴格意義上講,債轉股只能用于債權轉為股權,股東與公司之間借款抵消不屬于債轉股的范疇內。
三、債轉股的本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第7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故,債轉股的本質屬于貨幣出資。
四、對債權人的建議
1、核實確認債權的合法性和債轉股的可行性;
2、有條件的聘請專業機構對債權評估作價,避免后續出資人及其他股東承擔連帶繳納責任風險;
3、召開股東會進行內部決議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4、簽訂詳細的《債權轉股權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作出詳細約定;
5、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以取得股東權利外觀公示效力。
結 語
現下債轉股應堅持市場化原則、法制化原則操作。債轉股方案亦應經債權人、債務人各自的董事會、股東會批準;債轉股后原債務人的法人治理架構應及時作出相應調整,確保債轉股目的的實現。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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