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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司財稅業務部
基于《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實務操作,上市公司收購的常見方式主要有協議安排、協議轉讓、間接收購、二級市場舉牌、要約收購、認購新股等方式。其中,協議轉讓鑒于其一次性交易規模的可觀性,即轉讓方不受制于減持規范項下轉讓額度上限(每90天減持不得超過3%,競價不得超過1%,大宗不得超過2%)的束縛,在控制權相關的交易中更為常見。
就交易流程而言,協議轉讓區別于其他收購方式的重要特點,是需事先取得交易所的合規確認,而這也是辦理股票過戶手續的必要前提。本文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為例,就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合規確認辦理條件進行簡要分析
一、合規確認之受理門檻
合規確認的受理門檻,可總結為一個基礎條件及三個例外情形:
·基礎條件:要求協議轉讓的股份數量不低于上市公司總股本5%。
·例外情形:
1、同一控制下轉讓不受限于最低門檻;
2、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涉及的協議轉讓: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相關規定,擬將外資戰投對外國投資者所持該上市公司股比的要求從原10%降低為5%,進一步降低投資門檻;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
根據各交易所發布的《關于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出質人須為對應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東。
4、法律法規或證監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
二、合規確認之前提條件
(一)轉讓協議依法生效;(二)協議各方為自然人或者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三)擬轉讓股份的性質為無限售條件流通股,法律法規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 5%,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五)股份轉讓價格不低于轉讓協議簽署日(當日為非交易日的順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價格范圍的下限,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六)轉讓雙方就股份轉讓協議簽訂補充協議,涉及變更轉讓主體、轉讓價格或者轉讓股份數量等任一情形的,股份轉讓價格不低于補充協議簽署日(當日為非交易日的順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價格范圍的下限;(七)依據相關規定應當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協議轉讓,已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八)轉讓雙方應當披露相關信息的,已經依法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九)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認定的其他要求。
基于上述辦理條件,重點就第(五)款轉讓價格及第(六)款定價基準日所涉轉讓協議定價規則,進一步解讀如下:
協議轉讓價格本應為商務洽談結果,為何需要就轉讓價格范圍予以明確,從交易主體而言,有利于確保上市公司公允性,確保商業市場的客觀性;從監管角度而言,避免向交易所申報的轉讓協議所示價格背后,或涉利益輸送,未披露信息等其他利益安排,亦是為了避免國家稅收流失。從國有股和非國有股的角度,其所依據的定價基準日及定價范圍又各有不同。
·定價范圍(價格下限)
非國有股:關于協議轉讓價格范圍下限,在現行規則下,深主板和滬主板折扣度下限為90%,創業板和科創板折扣度下限為80%(在2020年8月24日創業板注冊制改革下首支股票發行上市前,創業板折扣度下限為90%),北交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折扣度下限為70%。
國有股:國有股無折扣度下限。此外,根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定價基準日:
非國有股:以協議簽署日為基準日,若補充協議內容涉及實質性變更,如變更轉讓/受讓主體、轉讓價格或者轉讓股份數量的,則以補充協議簽署日為基準日。
國有股:根據以提示性公告日為基準日。
三、合規確認之實質審查材料清單
(一)協議轉讓確認表和承諾函;
(二)標的股份基本信息;
(三)轉讓協議;
(四)轉讓雙方身份證明文件;
(五)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
(六)需提供上市公司說明的情形:
·擬轉讓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擬轉讓股份的,提供上市公司董事會關于本次股份轉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說明原件。
·屬于股權分置改革代墊股份償還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股權分置改革代墊股份償還情況說明原件。
·涉及重組業績承諾未達標需回購或分發股份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說明原件
(七)需提供轉讓雙方實際控制關系證明文件的情形:
·非國有股協議轉讓,因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單一受讓比例低于5%的,需提供證明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任意一方繪制的雙方股權關系樹狀圖。
(八)涉及國有主體的批復或備案文件(如涉);
(九)涉及持牌金融機構股東的文件(如涉);
(十)涉及其他行政審批的文件(如涉);
(十一)涉及限售股轉讓的文件(如涉);
(十二)涉及要約收購的文件(如涉);
(十三)涉及司法標記的材料(如涉)。
詳細材料清單及具體要求,可登陸各交易所官網下載《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南》查看,在此不做詳解。
四、合規確認所處協議轉讓中的具體環節
總體而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流程大致分為四大環節。其中,合規確認是轉讓雙方前往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過戶的必要前提條件且其效力受6個月期限限制,具體如下:
(一)轉讓雙方達成交易,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通常情況下,股份轉讓是上市公司雙方股東之間的交易,只需要雙方履行自身內部審批程序即可,而不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但若涉及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時,現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要求,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前,需先取得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準;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擬將此流程進行修改,即亦僅需履行有關內部程序即可。
(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取得交易所合規確認:
轉讓雙方根據擬辦理的協議轉讓業務類型,按照交易所相關辦理指南所列材料清單,向交易所法律部提交相應辦理材料。辦理材料完備的,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3 個交易日內出具協議轉讓確認意見。
(四)至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過戶:
協議轉讓確認意見自交易所出具之日起 6 個月內有效,故轉讓雙方應在上述有效期內到相應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過戶登記;逾期未到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需重新提交申請。
五、案例:轉讓上市公司禁售股的協議效力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辦理條件中明確規定,擬轉讓股份的性質為無限售條件流通股;關于股份禁售期的規定亦體現于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而實務中,存在當事人在股份禁售期內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的情形,該情形下的協議效力究竟如何呢?根據實務案例,可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一)股份禁售期內簽訂且履行,(二)股份禁售期內簽訂但約定禁售期滿后再履行。具體如下:
(一)股份禁售期內簽訂且履行:存在無效之風險
案例:王繼青與劉瑞軍其他合同糾紛【案號:(2020)滬74民終474號】
實務觀點:該種情形下之所以存在協議無效的風險,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不同法官對前述規定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存在不同觀點,二是上市公司與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在社會公益性及對金融秩序的影響方面存在區別,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時無效風險加大。
(二)股份禁售期內簽訂但約定禁售期滿后再履行:多認為有效
案例:張桂平訴王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最高院公報案例(總第127期)】
裁判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內,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為受讓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并在協議中約定將股權委托受讓方行使的,該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協議雙方在公司法所規定的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將股權委托給未來的股權受讓方行使,也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在雙方正式辦理股權登記過戶前,上述行為并不能免除轉讓股份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免除其股東責任。因此,上述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鑒于篇幅限制,本文暫述于此。關于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所涉信息披露、全面要約義務觸發及豁免申請、交割后收購方的后續限售期要求等內容,本專欄將在此后的文章中,結合實務案例進行解讀。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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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并購重組|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之合規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