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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當網成立于1999年11月,由李國慶和俞渝二人共同創立。據天眼查信息顯示,2010年12月,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成為中國第一家完全基于線上業務、在美國上市的B2C網上商城。
當當網上市時,在主體公司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李國慶的股份為38.9%,妻子俞渝的股份只有4.9%。但是如今,俞渝持股比例為64.2%,是控股股東,李國慶持股比例僅為27.51%。2018年4月11日晚,上市公司海航科技發布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北京當當網100%股權及當當科文100%股權,初步作價75億元。
2019年10月24日,李國慶要求平分91.71%股權。而俞渝想讓李國慶離婚后接受當當網27.51%的股權分割。這種股權分割合法嗎?合法的股權分割應該怎么操作?在司法實踐中重要有兩種理論:一種認為婚后取得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認為股權不是“物”,即使婚后取得也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離婚時,李國慶可以平分婚后夫妻持有的分91.71%股權。
大部分律師認為婚后取得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我國的法律,夫妻婚后投資獲得的股權,無論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都持有,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比如當當創始人夫婦,他們二人名下登記的股權份額不同,在公司日常經營決策時,雙方是按照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一旦說到財產分割,就不按雙方登記的股權來了。按照公開信息,俞渝持有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64.2%的股權,李國慶持有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7.51%的股權,那么如果進行財產分割,雙方各自能分到的股權應該是(64.2%+27.51%)÷2。
以上說法是錯誤的,本文在下文中予以糾正。
二、齊精智律師提示:
即使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是婚后取得,股權本身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離婚時,除非俞渝自愿分割其名下股權,則李國慶只能持有27.51%的股權。
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281號民事判決認為: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具有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2、《劉奕、王軍卿離婚后財產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796號】判決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若夫妻雙方不能就股權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為了保證公司的人合性,應對另一方請求分割的股份折價補償。因在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出資一方配偶堅持要求分割股權,不同意折價補償,也不同意評估股權價值,故法院對其要求分割股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假設在俞渝與李國慶離婚時,俞渝不同意分割其名下91.71%股權給李國慶,李國慶無權請求法院強制分割91.71%股權本身,而且俞渝有權利單獨處分其名下91.71%股權。至此,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權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物”,其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即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是婚后取得,股權本身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處分名下股權所得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何破解有限公司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帶來的法律風險?
1、上市公司的股票及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一旦婚后取得,無論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截然不同,股份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就是可以自由流動的有價證券,完全不同于有限公司限制流通的股權。齊精智律師提示夫妻雙方為避免上述有限公司股權的法律障礙,可以直接將公司設置為股份公司或者將已經存在的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
2、夫妻雙方設立股權平均各50%的有限公司作為對外投資平臺,以該投資平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
3、股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可以成為信托財產。股權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托人,或委托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該資金投資于公司股權。
綜上,即使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是婚后取得,股權本身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離婚時,除非俞渝自愿分割其名下股權,則李國慶只能持有27.51%的股權。
齊精智律師,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微信號qijingzhi009。轉載請在顯著位置注明出處及作者,否則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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