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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一、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情形有哪些?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二、公證債權文書事項,當事人能夠起訴?被裁定不予執行如何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11)執復字第2號重慶某公司借款糾紛執行復議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查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時,一般限定于公證債權文書本身,對于該文書如何形成、基礎事實是否存在過高利息計算、是否可能存在合同無效被撤銷情形等事實不予審查。
【簡要案情】
一、2008年3月20日,重慶國地公司、德藝公司、恒通公司簽署《還款協議》,德藝公司欠國地公司款項,德藝公司自愿還清,恒通公司無條件接受法院對其抵押物的強制執行。
二、依申請,公證處對上述協議出具公證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三、德藝公司未履行,公證處依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國地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
四、執行程序中,德藝公司申請不予執行,被重慶高院駁回,提出執行異議。
五、重慶高院認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確有錯誤”的情形。本案還款協議數額、期限明確,債務人承諾接受執行,意思表示真實,未損害他人利益,公證程序合法有效。至于基礎事實借款合同是否存在違法高息,是否存在真實借款,借款合同效力如何,不屬于審查范圍。駁回異議請求。
六、德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被駁回。
【裁判規則】
一、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提出不予執行的審查申請的,應當對公證的債權文書內容是否確有錯誤進行審查,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問題,是否存在與事實不符,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
二、執行程序中,法院將實體審查的對象先于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本身,是適當的。
三、本案中,被賦予強制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還款協議》源于以往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而該借款合同亦是借新還舊概括清理而形成的,簽署該《還款協議》前,執行程序開始前,債務人未向債權人提出異議,也未向國家機關尋求救濟,簽署協議確認數額,明確表示自愿償還,未違背其真實意愿。該《還款協議》就是為解決以往爭議而達成,債務人不得再就此前的形成事實提出主張。
四、法院就該公證債權文書形成前的借款合同實體問題不予審查,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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