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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小柒
來源:濤動宏觀(ID:jinrongjianghu123123)
2021年9月10日,一行兩會一局、廣東省政府、港澳政府舉辦“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啟動儀式,同時粵港澳三地亦同時發布了《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意味著自今年5月6日發布征求意見稿以來,跨境理財通業務已經進入實操環節,即大灣區內的投資者可通過當地銀行跨境購買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這是繼針對股市的滬深港通(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針對債市的北向債券通(南向債券通也即將啟動)、基金互認以及開展港澳代理見證開立內地個人銀行賬戶試點和自由貿易(FT)賬戶試點之后的又一重要舉措,意味著大灣區金融市場的互聯互通程度進一步加深。
一、何為跨境理財通?以及有哪些特征?
(一)四大基本內涵
細則在聯合公告(2020年6月29日發布)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跨境理財通的基本內涵,即“跨境理財通”業務指大灣區投資者通過當地銀行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或理財產品。
1、“跨境理財通”業務僅針對個人投資者(之前的QFII/RQFII、QDII等僅針對機構投資者),致力于推動個人投資者的跨境投資便利化,其監管精神主要體現在“專屬賬戶、封閉管理、風險可控”三個方面。例如,香港金管局發布的細則便明確“投資者必須以個人名義投資,不接受以聯名形式或公司客戶作投資,亦不可授權第三方操作其戶口”。
2、“跨境理財通”業務按照購買主體身份進一步分為北向通(即港澳投資者投內地合格投資產品)和南向通(即內地投資者投港澳合格投資產品),這和股市中的北向通和南向通內涵是一致的。其中,北向通是指港澳地區居民通過大灣區內地銀行開立投資專戶,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是指大灣區內地居民在港澳銀行開立投資專戶,購買港澳地區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
3、“跨境理財通”業務的資金匯劃必須以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匯款專戶與投資專戶之間的跨境匯款必須利用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進行,不會涉及到外幣(資金兌換在離岸市場完成)。
4、跨境理財通只是著力于銷售端與投資端,并不涉及發行端。其中銷售端與投資端聚焦于灣區內的銀行與投資者,但灣區外的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公募基金產品則可以通過灣區內的機構進行代銷來實現跨境布局。
(二)明確“業務發生地管理”管轄及共同遵守相關細則等原則
具體是指“北向通”由境內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一行兩會一局)采取措施保證投資范圍的合規,“南向通”則由港澳金融監管機構采取措施確保業務投資范圍符合要求。特別是,開展“跨境理財通”的業務需要共同遵守內地金融管理部門及港澳金融監管機構出臺的“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三)實行資金閉環管理和額度管控是“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兩大特色
實行資金閉環管理和額度管控是“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兩大特色。
1、資金閉環管理:投資專戶與匯款專戶一一對應
所謂資金閉環管理,具體是指投資者在購買投資產品時均需在投資產品購買地開立投資專戶、在資金匯出地開立匯款專戶,即在投資專戶與匯款專戶之間建立資金閉環匯劃關系(投資專戶與匯款專戶為同一開戶人、一一對應),資金從匯款專戶出去進入到投資專戶,再由投資專戶返回到匯款專戶。具體看,
(1)對劃入投資專戶的資金實行封閉管理,確保該資金僅限于匯款和購買符合跨境理財通要求的投資產品。
(2)確保匯款戶是投資戶資金來源的唯一賬戶和資金原路匯回的唯一賬戶。
(3)港澳投資者只能選擇1家港澳合作銀行及與其簽署合作協議的內地代銷銀行辦理“北向通”業務。
(4)內地投資者只能選擇1家內地合作銀行及與其簽署合作協議的港澳銷售銀行辦理“南向通”業務。
以北向通為例,港澳投資者購買北向通投資產品時,資金從投資專戶中凍結并扣款;投資產品到期或贖回結算后,資金按原路返回“北向通”投資專戶。
再以南向通為例,每名合資格南向通投資者,在任何時候只能新開立一個匯款專戶或指定其在同一內地伙伴銀行持有的戶口作為匯款專戶,且只能開立一個香港銀行投資專戶。
2、實行1500億總額度與單個投資者100萬額度的宏觀審慎管理模式
目前細則暫定“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為1500億元人民幣(雙向,即北向通和南向通各1500億元),同時對單個投資者實行100萬元的投資額度管理(同樣是雙向)。其中,總額度主要由央行通過宏觀審慎系數動態調節。
這里的100萬元人民幣個人投資額度在金額上已經突破了現有的5萬美元購匯限定(根據現行規定,個人每年用于旅游、留學或工作等經常項目的購匯額度為5萬美元,但是對資本項目外流限制較為嚴格),實際上2021年2月19日國家外管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司長葉海生便提出“研究論證允許境內個人在年度5萬美元便利化額度內開展境外證券、保險等投資的可行性”。
同時這里的額度管理主要指凈額。即,
(1)“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入額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出額上限均不超過1500億元。其中,
第一,南向通總額度使用量=南向通由內地流出香港和澳門資金的累計總額–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門流入內地資金的累計總額。
第二,北向通總額度使用量=北向通由香港和澳門流入內地的資金累計總額–北向通由內地流出香港和澳門資金的累計總額。
(2)“北向通”個人資金凈匯入額和“南向通”個人資金凈匯出額均不得超過100萬元。
其中,內地代銷銀行接受港澳投資者匯入、匯出“北向通”資金不納入個人人民幣II類銀行賬戶與非綁定賬戶日累計量、年累計量限額管理。
第一,南向通個人額度使用量=南向通由內地流出香港和澳門資金的累計總額–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門流入內地資金的累計總額。
第二,北向通個人額度使用量=北向通流入內地資金的累計總額–北向通由內地流出資金的累計總額。
(四)基本實現全流程線上運作(含代理見證開戶、線上風險測評與購買等)
為最大限度地提高“跨境理財通”業務辦理效率,“跨境理財通”支持線上簽約、代理見證開戶、線上風險測評、遠程購買產品,基本實現了全流程遠程辦理。此外細則還提出鼓勵銀行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
(五)資金兌換在離岸市場完成
“跨境理財通”作為資本項下人民幣跨境使用的又一探索實踐,即細則在資金跨境匯劃環節明確兩點:
1、涉及的資金均使用人民幣跨境結算;
2、資金兌換在離岸市場完成。
這實際上豐富了人民幣境外使用場景,有助于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縱深發展。
二、哪些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跨境理財通”?
“跨境理財通”僅針對個人投資者,并將投資者進一步分為北向通中的港澳投資者和南向通中的內地投資者。其中,北向通中的港澳投資者需滿足港澳金管局的相關要求(資質由港澳合作銀行進行核實),南向通中的內地投資者則基本參照了合格投資者的擬定思路。
(一)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投資者均不屬于弱勢社群客戶
三地細則均明確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投資者應不屬于弱勢社群客戶。根據2019年9月25日香港金管局發布的《關于投資、保險及強制性公積金產品的投資者保障措施》評估為“對投資風險和潛在損失具較低的理解及接受能力的客戶”即為弱勢社群客戶。其中評估的主要標準為客戶是否有投資經驗。
(二)南向通中的內地投資者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大灣區內地9市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
3、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凈資產月末余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余額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三)北向通的港澳地區投資者條件
所有持有港澳身份證的港澳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及經港澳地區銀行評估為不屬于弱勢社群客戶均可以參與北向通。
三、“跨境理財通”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一)北向通可投資產品:“低”風險至“中”風險及相對簡單的理財產品
1、內地理財公司發行的“一級”至“三級”風險(由發行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的非保本凈值化理財產品(不包括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請注意這里雖沒有將非保本凈值化理財進一步分為公募和私募,不過從風險角度看應不包括私募類產品。
2、評定為“R1”至“R3”風險等級(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的公募證券基金。
(二)南向通投資產品:“低”風險至“中”風險及“非復雜”產品
1、在香港注冊成立并經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基金;
2、債券、存款(不包括結構性存款);
3、人民幣、港元和外幣存款。
這里的復雜性主要指(1)是否衍生產品;(2)是否有二級市場可公開變現;(3)是否向投資者提供足夠及具透明度的數據;(4)是否存在損失大于投資金額的風險;(5)是否有任何特點或條款可從根本上改變投資的性質或風險或支付形式或是否有任何特點或條款包含多個可變因素或復雜的計算公式以厘定有關回報;(6)是否有任何特點或條款,致令投資失去其流動性及/或難以估值。
四、哪些銀行有資格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
“跨境理財通”業務主要涉及銷售銀行(為投資者開立投資戶)和合作銀行(為投資者開立匯款戶)兩類,其中港澳銷售銀行與港澳合作銀行由港澳金管局明確,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由內地金融管理部門明確。其中,內地銀行與港澳地區銀行應簽署跨境理財通業務合作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及義務。
(一)內地可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銀行
1、在大灣區內地9市注冊法人銀行或設立分支機構;
2、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應向所在地副省級以上一行兩會分支機構報備材料,而央行廣州分行和深圳中心支行將會通過其官方網站及時公布經報備的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名單。
這里的內地代銷銀行是指代理銷售“北向通”投資產品的大灣區內地銀行。而內地合作銀行則主要指與港澳銷售銀行合作開展“南向通”業務、為內地投資者開立“南向通”匯款賬戶并進行資金劃轉的大灣區內地銀行。
(二)港澳地區可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銀行
1、經營零售銀行或私人銀行業務,且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注冊為可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注冊機構;
2021年6月12日香港金管局明確了私人銀行客戶的門檻,即至少100萬美元在該機構的可投資資產或至少有300萬美元在任何機構的可投資資產。
2、無須向香港金管局申請資格審批,但須在開展有關業務至少一個月前向香港金管局通報和提交自我評估。
(三)內地(港澳)銀行可同時與多家港澳(內地)銀行合作
雖然投資專戶與匯款專戶一一對應,但是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內地銀行與港澳銀行并不一定要一一對應。具體看,
1、內地合作銀行可同時與多家港澳合作銀行合作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香港銀行亦可以同時與超過一家內地伙伴銀行合作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
2、南向通投資者可在香港和澳門地區最多各選擇一家銀行分別新開立一個投資專戶,北向通投資則只能在大灣區內地選擇一家銀行開立一個投資專戶。
(四)代銷銀行不得主動開展跨境邀請、招攬客戶等實質銷售行為
細則明確銷售層面內地銀行與港澳銀行仍保持獨立,即內地代銷銀行不得前往港澳開展關于“跨境理財通”的實質性銷售行為,港澳銷售銀行亦不得前往內地開展關于“跨境理財通”的實質性銷售行為。具體看,
1、內地代銷銀行可應客戶要求通過電話、線上等渠道對相關產品進行提供咨詢、解釋服務,但不得主動跨境邀請、招攬客戶和提供投資建議或前往港澳開展關于“跨境理財通”的實質性銷售行為。
2、內地合作銀行應提示港澳銷售銀行,可應客戶要求通過電話、線上等渠道對相關產品進行提供咨詢、解釋服務,但不得主動跨境邀請、招攬客戶和提供投資建議或前往內地開展關于“跨境理財通”的實質性銷售行為。
顯著這對于港澳地區有分支機構的內地銀行以及內地有分支機構的港澳地區銀行是比較有利的。
五、其它要點梳理
(一)不得募集他人資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二)不得宣傳投資產品預期收益率、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
(三)投資戶內資金及所購買的投資產品不得用作質押、保證等擔保用途。
(四)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產品。
(五)當“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入達到上限時,內地代銷銀行僅可辦理“北向通”資金跨境匯出,不得辦理“北向通”資金跨境匯入業務。當“南向通”資金跨境凈流出達到上限時,內地合作銀行僅可辦理“南向通”資金跨境匯入,不得辦理“南向通”資金跨境匯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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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跨境理財通細則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