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閆威
來源:時貳閆(ID:yantwelfth)
從2010年第一家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成立到現在,金交行業已經走過了十年的時間。在這十年之間,有過高光時刻,也有過低谷徘徊。而如今在強監管的大背景下,金交行業面臨著比以往更大的外部壓力,而這其中不可忽視的是過往業務粗放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面對行業寒冬期的到來,金交中心想要熬過寒冬、輕裝上陣,必須解決過往業務中的問題,尤其是潛在法律風險。
下面筆者以金交行業實踐案例數據為基礎,結合金交中心業務模式,一同剖析金交中心潛在涉訴風險及應對策略。
根據裁判文書網、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檢索,輸入“金融資產交易中心”關鍵詞,共檢索到裁判案例609件,其中判決書213件、裁定書393件、調解書2件、其他1件。
從上述六百余個案例中,筆者總結了金交中心涉訴案件的三大關鍵詞:激增、合同糾紛、變局。
關鍵詞一【激增】:2019年案件量激增,涉訴風險集中爆發
根據案件大數據分析,從2010年至2020年金交中心涉訴案件分布如下:
結合上面的數據表,我們可以清晰看到,金交行業涉訴案件在2019年快速增長,其當年案件數量比前八年案件數量總和還多238件。那么,為何在2019年金交行業案件量會大幅躍升呢?
這里有三方面原因:第一是在2017-2018年,隨著金融市場強監管態勢加強,大量無法備案的p2p、私募等產品涌入金交行業。這些產品一方面造就了金交行業通道業務的輝煌,但另一方面也埋下了業務隱患。而隨著市場環境進一步惡化,這些備案產品在2018、2019年陸續出現延期、違約問題,由此引發系列糾紛。
第二是2018年前后,各地金交中心陸續發行自主管理產品。不同于通道類產品,自主管理類產品中金交中心承擔著作為管理機構、代銷機構職責,而一旦產品自身出險,投資者必然追究管理機構、代銷機構的責任。
第三是監管政策收緊及投資者維權意識提升影響。在2018年以前,金交行業一直處于寬松監管的狀態,而2018年后,尤其是清整聯辦2號文發布后,金交行業正式進入強監管時代。強監管時代下,金交行業操作靈活度大幅下降,尤其是對個人端的業務受到劇烈沖擊,這直接影響著金交行業整體業務安全。與此同時,在經歷P2P暴雷潮洗禮后的投資者,維權意識大大增強,金交中心作為產品備案機構,其股東背景實力較強,成為投資者維權中的重要抓手。
所以,從數據上,我們可以更為直觀的看到,2019年以來金交行業涉訴案件數量的大爆發。雖然2020年4月前案件數據僅11件,但不可忽視的是新冠疫情的影響,而在疫情結束后,可以預見的是,這一年中金交行業涉訴案件數量只會增不會少。
關鍵詞二【合同糾紛】:金交中心涉訴案件集中在合同糾紛領域
根據案件類型分析,其中民事案件565件,刑事案件29件,行政案件11件,執行案件43件,其比例圖如下:
其中民事案件占據金交行業涉訴案件的九成比例,那么,這些民事案件中主要是哪些糾紛呢?
案由 | 案件數量 |
人格權糾紛 | 2 |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 1 |
物權糾紛 | 15 |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 503 |
知識產權糾紛 | 2 |
勞動糾紛 | 3 |
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糾紛 | 23 |
侵權糾紛 | 1 |
其他 | 8 |
其中合同糾紛占據了全部民事案件的90%,合同糾紛中進一步集中在如下兩類案件:
第一,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這類案件分為兩種法律關系,第一是委托理財法律關系,第二是居間法律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同時也具有自身的特性,受到《證券法》、《信托法》等專門法的規范。居間法律關系與委托理財法律關系最大不同在于,居間人不參與到交易當事人的合同之中。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居間人法律責任與委托理財受托人法律責任并不相同。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金交中心作為居間人要向委托人如實披露產品真實情況,履行忠實勤勉責任。
相比于居間人角色,作為委托理財受托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更高,首先作為受托人,其需按照與委托人的約定投資、使用委托人資金,不能濫用或挪用委托人資金,因濫用或挪用行為導致委托人出現損失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其次,就受托義務需盡職盡責履行,在產品篩選、投資過程中,充分運用自身專業能力,幫助委托人識別產品風險,盡可能保障委托人投資收益穩定、安全,若因未履行受托義務或履行不足導致委托人資金受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委托理財法律關系下,作為受托人的金交中心將承擔更高的法律責任。而在居間法律關系下,作為居間人的金交中心,僅需要履行如實披露產品真實情況的責任。而這也是通道業務和代銷業務間法律風險的區別所在。
第二,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這類案件往往與金交中心不良資產業務相關,金交中心以當事人或第三人身份參與到案件中。如:某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與山東小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 (2019)魯民終381號),該金交中心從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受讓工商銀行持有的對山東小鴨集團的債權,而后依據《債權轉讓協議》向債務人山東小鴨集團主張支付本息責任。再比如:鄧某與上海三盛宏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2019)滬0117民初14540號),上海三盛宏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某金交中心備案發行定向融資產品,鄧某為投資者,在該產品到期后,發行人上海三盛宏業投資集團未能兌付,投資者訴至法院。在法院審理中,認定該定向融資產品下,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構成借貸法律關系,同時某金交中心作為第三人身份參與庭審。
關鍵詞三【變局】:八千億存量業務規模與群體性事件風險
如果單一從案件數量來看,即使2019年金交中心相關案件數量有418件,但這一數量并不算多,因為剔除關聯度較低案件,實打實金交中心敗訴承擔責任的案子并不多。那么,是否意味著金交中心可以松一口氣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根據清整聯辦5號文公布的數據,截至2019年末,全國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的債權類業務存量仍達8517億元,涉及120萬名個人投資者。這一數據意味著,一旦金交行業未能處理好存量業務風險化解工作,那么將面臨的是與120萬名個人投資者的糾紛。即使這其中只有10%投資者選擇訴訟方式維權,也會出現12萬件訴訟案件(不考慮合并審理等情況)。對比這樣龐大的案件數量,418件真不算多。
因此,如今的金交行業涉訴風險,就像是堰塞湖一般。風險在不斷激增,就如堰塞湖內的水量不斷增長,直到沖垮湖堤,全部涌出。
其次,由于金交中心業務模式復雜多樣,其面臨的法律風險同樣高度復雜。比如有些金交中心既有通道類業務,也有自主管理類業務,還有代銷類業務、服務外包業務、會員業務等等。那么,其涉及的法律關系將是非常龐雜,其中有委托理財法律關系、委托法律關系、居間法律關系、票據法律關系、證券法律關系等等。就如筆者在關鍵詞二中所列舉的糾紛案由所示,其潛在糾紛將是復雜多樣的。而要處理這些法律風險,需要金交中心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對自身業務進行全面梳理,并針對各類業務特點,進行針對性預防,就前期暴露出來的問題,及時處理,修補漏洞。
最后,金交中心不可忽視的風險boss——群體性事件風險。對于法律風險,金交中心可以采取多種措施予以預防、應對。但對于群體性事件風險,金交中心要付出的代價是巨大的。由于金交中心備案產品主要針對個人客戶,同時過往金交備案產品起投點極低,導致金交中心存在大量的個人客戶。對于這些個人客戶,如果可以理性維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是非常好的結果。但怕就怕在投資者不理性。一旦投資者大量集聚,通過上訪、游行等方式維權,將帶給金交中心所在地政府巨大壓力。而各地金交中心股東中國資背景占據了絕大比例,那么,這種壓力會通過股東方傳導到金交中心身上。那么,這時候再去解決問題,就不僅僅要考慮法律問題,還要考慮社會影響、ZZ影響等等。
所以,群體性事件風險是懸在金交中心頭上的死神幽靈,一旦降臨,必將掀起一場血雨腥風。
結語——金交行業如何做好涉訴風險應對
涉訴風險,并非是一道無解的難題,只要找對方法,認真對待,便可迎刃而解。對于金交中心來說,需要做到如下幾點。
第一,切實重視過往業務中潛在風險,開展業務風險篩查工作。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解決潛在風險,必須要了解風險的產生來源。對于金交中心來說,需要細致開展業務風險排查工作,對過往業務情況有全面、充分的掌握,尤其是可能存在較大涉訴風險的自主管理類業務、通道類業務。比如:針對通道類業務,向備案機構發函,要求上報項目進展,與管理人取得聯系,掌握產品兌付進展。再比如:針對自主管理類業務,篩查底層資產情況,要求項目負責人及時情況匯報等等。
第二,及時整改違規行為,完善內控制度。即比照最新金交行業監管要求進行整改,加快存量業務化解速度,同時完善內控制度,特別是針對業務端,建立專業、客觀、細致的業務指引、檔案管理、標準文本要求、業務標準體系、風控體系等。
第三,對存在延期、違約風險的產品及時協調處理。在前兩點工作完成后,對發現的存在延期、違約風險的產品要及時協調處理。這里根據產品類型不同,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對于自主管理類產品,金交中心作為管理機構,要及時開展底層資產追償工作,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向底層債務人主張權利,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權益。在這其中需注意對相關工作、活動保留證據,材料存檔留底,以避免后續投資者主張金交中心作為管理機構未履行職責,要求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通道類產品,要及時督促產品管理機構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投資者權益,對于產品管理機構怠于行使權利或失聯情況下,金交中心可視情況為投資者聘請律師團隊,負責投資者向管理機構、底層資產訴訟活動。
第四,聘請專業律師團隊,處理自身涉訴案件。一旦投資者發起對金交中心訴訟活動,金交中心需要積極應對。因為一旦某一產品的投資者取得勝訴判決,那么對于其他投資者維權活動起到巨大的激勵效果,將導致金交中心陷入到訴訟泥沼之中。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中國司法審判并非英美法系的判例制,但同類案件的勝訴判決示范效應不能小覷。尤其是受理法院在同一地,甚至是同一法院的情況,那么一起勝訴案件將引發連鎖反應。所以,即使是個別投資者的訴訟案件,金交中心也要格外注意,避免出現不利的訴訟結果。因此,建議金交中心聘請專業處理金交中心業務的律師團隊,以解決自身訴訟案件。
第五,與監管部門及時匯報溝通,避免法律風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風險。對于金交中心來說,問題能夠在法律層面上解決是非常完美的結果,切忌讓風險擴大蔓延,最終讓投資者將槍口對準金交中心,讓訴訟維權活動演變成群體性事件。針對這一點,一方面金交中心要做好對投資者的梳導工作,尤其是通道類產品,可通過引導訴訟方式,轉移投資者注意力。另一方面,要及時跟監管部門匯報溝通,尤其是金交中心所在地政府部門,必要時候,可以請政府部門出面,協調投資者糾紛問題,避免問題擴大化。
綜上,走過十年的金交行業,如今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就如同《權利的游戲》中史塔克家族的生存法則“獨狼死,群狼生”。
最后,筆者想說:在這一波行業浪潮之下,注定有人要出局,但活下來的人,會創造新的十年。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時貳閆”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