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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致團隊
來源:信實律師(ID:FJLHXSLSSWS)
2020實“鼠”不易,2021必定“牛”轉乾坤!對于法律人來說,2021年的到來意味著《民法典》的到來,意味著如頭發絲一般多的配套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行業規定…牛氣哄哄的撲面而來,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則是首當其沖作為《民法典》實施后頒布的第一部司法解釋閃亮登場! 作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中的“長子”,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針對的主要是一些爭議較大或因存在分歧長期懸而未決的問題。小律主要從直接影響錢袋子的擔保責任免除部分捋一捋,讓我們擔保不糊涂,要錢在準途。
一、合同未生效免責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不成立,則合同項下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即沒有存在的基礎。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一人自行訂立的合同不成立;意思表示不一致,承諾未生效的合同不成立;合同客體不確定導致的合同不成立;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形有: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的合同不生效;須經批準、登記方能生效的合同未履行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不生效。無論是合同不成立還是合同成立未生效,均會產生因合同未生效而使擔保責任免除的法律后果。法條鏈接:
二、合同無效免責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
(1)從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來看,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法條鏈接:
(2)從真實意思表示角度分析,若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法條鏈接:
(3)從擔保人主體資格方面判斷,法律明確將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提供擔保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及以公益為目的的營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若上述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提供擔保,則認定擔保合同無效,此情形下的擔保責任依據《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七條進行分配,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法條鏈接:
(4)從擔保物的合法性方面認識,《民法典》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可以抵押和出質的財產種類,以及不得抵押的財產種類,同時也都規定了兜底性條款。若違反法律規定以不得設定擔保的對象進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此情形下的擔保責任依據《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七條進行分配,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關于以違法建筑物設定抵押的,依據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辦理合法手續的,該抵押合同有效。法條鏈接:
(5)從法定決議程序可知,未經過法律規定的決議程序與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且債權人為非善意,則擔保合同依據《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七條,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
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且相對人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未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查,則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法條鏈接:
擔保責任除了上述免責情形外,還有權利變動免責、怠于行使權利免責、其他情形免責等。欲知詳情,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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