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劉志強
來源:中證鵬元評級(ID:cspengyuan)
主要內容
2021年11月19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信用評級要求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18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是中國銀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定,對《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58號)的修訂完善,對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信用評級的要求進行了調整,主要內容及影響如下。
1、保險資金投資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取消了原有的債券發行人白名單和外部信用評級要求,也即取消了保險資金對風險相對較低的金融債券的投資范圍限制,由于金融債券發行規模較大,未來保險公司對金融債券的投資占比或有一定上升;
2、保險資金投資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按照保險公司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和償付能力充足率,分類設置可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最低外部信用評級要求,整體來看,保險公司的自主投資決策范圍大幅放寬,有利于保險資金的市場化運作,不過我們認為保險公司對高收益債券的投資還有一個逐步調整的過程,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也將面臨更大的考驗;
3、根據可查的161家保險公司披露的數據,截至2021年9月末,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200%的有89家,高于120%但低于200%的有66家,低于120%的有6家。需要注意的是,多家成立時間較短或業務規模較小的保險公司,盡管其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很高,但可能因為不具備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在投資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時仍對所投資債券有較高的外部信用評級要求;
4、首次明確了保險資金投資BBB級(含)以下債券的集中度要求,考慮到目前國內債券外部信用級別大部分高于BBB級,現階段該條款對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影響有限;未來隨著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區分度的擴展,該集中度要求將會形成一定約束。
此外,2018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還明確規定了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管理辦法》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管理辦法》未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外部信用評級做出具體限定。自2012年資產證券化產品重新發展起步以來,資產證券化產品已成為資本市場重要的大類資產之一。將資產證券化產品納入保險資金投資范圍,也對保險公司信用風險分析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信用評級要求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債券投資行為,防范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等監管規定,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信用評級要求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債券和國際開發機構發行的債券。
前款所稱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證監會批準并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其發行人應當公司治理良好,經營審慎穩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相關監管指標符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二、保險資金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其外部信用評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00%(含)以上且具備(或受托人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取消對所投資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外部信用評級要求。
(二)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0%(含)以上且具備(或受托人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主體和債項,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含)或相當于BBB級以上的信用級別。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含)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信用級別,其發行人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含)或相當于A級以上的信用級別:
1.不滿足(一)或(二)所述條件;
2.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被銀保監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含)信用評級以下的企業(公司)債券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該債券當期發行規模的10%;保險公司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含)信用評級以下的企業(公司)債券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該發行人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20%。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應加強公司整體信用風險管控,本著審慎原則,合理設置保險集團及其保險子公司合并計算的前述比例。
四、保險公司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應當按照發行人對其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為固定收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并納入相應監管比例管理。
五、保險機構開展債券投資應切實履行機構主體責任,加強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建設,完善內部評級等風險控制體系,審慎投資,自擔風險。
六、保險資金投資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按照《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58號)執行。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58號)第九條、第十條第(一)(二)(三)款不再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11月2日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中證鵬元評級”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