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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
抵押、質押與保證并存的混合擔保中,債權人的實務操作有可能導致特定擔保人免責。齊精智律師提示在混合擔保中,特定擔保人會出現免責。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債權人撤回對部分保證人的起訴是否影響其他抵押人的責任份額。
裁判要旨:本案爭議焦點問題在于債權人撤回對部分連帶保證擔保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抵押擔保人的責任份額。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與債權人放棄對連帶保證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情況不同,因此不能適用。
其次,本案債權人和抵押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不論是否存在其他物的擔保、債權人是否放棄其他保證人、其他擔保人、債務人物的擔保,債權人均有權優先主張擔保人承擔責任,擔保人也應承擔全部的擔保責任。
基于以上法律和合同約定兩個層面的理由,最高法院認為抵押擔保人頤和酒店應當以抵押物承擔全部的擔保責任,故駁回上訴人頤和酒店的主張。
案件來源:吉林糧食集團米業有限公司、海南屯昌頤和酒店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673號]
二、債權人未起訴連帶保證人之一的不影響其他連帶保證人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乾安支行與吉林酒精公司、索普公司、儒仕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由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吉林酒精公司為本案債權提供保證擔保。盡管乾安支行未起訴吉林酒精公司,但《保證合同》第三條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乾安支行依法的確可以要求任一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因乾安支行未起訴吉林酒精公司即應在該公司保證份額內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于法無據。
案件來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安縣支行與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實業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40號
三、債權人放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其他保證擔保人能否免除相應責任要取決于債權人是否與第三人就實現擔保物權做了明確約定。
裁判要旨:當債權人已經與第三人就實現物保作了明確約定時,若債權人放棄該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則其他保證人并非不可主張相應免除擔保責任;當然,如果對實現第三人擔保物權的約定并不明確時,則不僅抵押權人可以選擇是否起訴該第三人,并且債權人即便放棄該第三人抵押權時,其他擔保人亦不得主張相應免除擔保責任。所以,當抵押權人放棄第三人的抵押權時,其他擔保人是否可以主張相應免除擔保責任,關鍵要看有關實現該第三人擔保物權的約定是否明確,或者說前提是抵押權人對該第三人物保是否享有選擇起訴的權利,這應是綜合《擔保法》、《物權法》以上法條精神的正當理解與把握。
案件來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安縣支行與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實業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40號。
四、未經同意置換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保證人在范圍內免責!
裁判要旨:在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并由債務人自身提供不動產抵押的混合擔保中,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就為債務人辦理了抵押登記注銷并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擔保的,仍應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物保的放棄,保證人在相應范圍內應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的規定,在建行大慶分行并無證據也沒有主張在其解除抵押時施麗靜等保證人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下,施麗靜等保證人在建行大慶分行喪失案涉1256戶抵押房產優先受償權益范圍內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
案件來源:(2018)最高法民終966號。
五、債權人過錯導致物保流失,視為其放棄物保。因損害了保證人順位信賴利益,保證人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范圍內(物保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本案中債權人過錯導致物保流失,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視為其放棄物保,保證人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范圍內(物保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鑒于保證人保證范圍為120萬借款本息,而案涉抵押物由債務人以15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抵押物價值超出保證范圍,故保證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案件來源:河北高院《〖以案說法〗債權人放棄物保,人保在物保的范圍內免責》。
六、債權人不依約設定債務人物保,有信賴利益的保證人免責!
裁判要旨:若保證人是在得知債務人與債權人已簽訂質押合同的情況下才為該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保證合同中并未對債權實現順序進行約定),但事后債權人并未要求債務人交付質押物導致質權未設立的,應當認定保證人享有順位信賴利益,其有權在質權不能設立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2017)最高法民申925號。
七、債務人與保證人約定以抵押置換保證,未經債權人同意保證人不能免責。
裁判要旨:無證據證明債權人同意以相關抵押物置換保證擔保,保證人僅以債務人的單方置換承諾主張免責的,應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甘井子支行與大連礎明集團有限公司、大連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號]。
八、雖有任意約定,債權人任性放棄債務人物保,保證人仍免責!
裁判要旨:保證合同約定:“無論貸款人是否享有其他擔保,貸款人均有權要求本合同的保證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該類條款僅說明保證人將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所賦予保證人在抵押權人沒有先就主債務人所提供擔保物進行受償,而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的抗辯權予以了放棄;并不能推定保證人放棄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抗辯擔保責任的權利。
案件來源:(2015)魯商終字第419號。
綜上,混合擔保中,特定擔保人可以免除到那邊走惡人。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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