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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實律師(ID:FJLHXSLSSWS)
為了有效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針對各種具體知識產權,我國以相應的法律進行規制,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商業秘密、《專利法》保護專利、《商標法》保護商標等等。企業可以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而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使用其他保護手段對知識產權進行更為全面的保護,如競業措施。競業措施,指企業采取的限制相對方從事競爭業務的措施,從而防止接觸到企業知識產權的人與企業進行競爭。
那么,企業可以采取的具體的競業措施有哪些呢?以下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詳述:
相關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340號王彥、綿陽市美樂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雙方在《加盟合同》第五十三條約定“競業限制乙方(王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期后叁年內,除約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甲方(美樂化妝品公司)特許經營體系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業務。若乙方(王彥)違反此條義務,甲方(美樂化妝品公司)將扣除該店的貨品保證金作為賠償。”該條款雖名為“競業限制”,但實際上屬于雙方關于合作期滿后王彥經營行為以及范圍的約定,同《公司法》意義上的“競業禁止”以及《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競業限制”并不相同。但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由該案例可見,商業活動中,企業通常涉及到的競業措施至少包括三種,即《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競業限制、《公司法》意義上的競業禁止、以及《合同法》意義上的競業約定。這三種競業保護措施并不相同,都有各自法律依據或法理基礎,實際使用中都有各自特點。
競業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首先,競業限制來自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由企業與員工自行決定,屬于意思自治范疇。一旦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則競業限制條款的具體約定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也有法律強制規定的一面。
其次,競業限制條款的設定目的在于保護企業的合法競爭優勢。企業的合法競爭優勢常常取決于企業的知識產權,如企業的商業秘密、專利等。針對這些知識產權,雖然有相應的法律予以保護,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等。然而這些法律通常都是事后維權,很難在侵權行為發生前產生作用。而競業限制就是一種事先預防侵權行為發生的保護模式,其通過在員工離職后的一段時間內限制該員工到有其他競爭企業任職,避免企業的知識產權被其他競爭企業利用,從而維護了企業的合法競爭優勢。
再次,競業限制條款為了保護企業,限制了員工自主擇業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擠壓了員工的生存空間。因此,為了消除競業限制給員工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必須在限制期限內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從而在企業利益與員工利益之間維持一定的平衡。
為了進一步消除負面影響,《勞動合同法》還將競業限制的員工范圍限制在企業核心人員,并且將競業限制期限限制在二年以內。具體規定參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后,如果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則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這是競業限制條款對員工的威懾所在,員工在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前需要衡量自己是否能夠承擔相應的違約成本,從而有可能阻卻其違約念頭。
競業禁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因此,競業禁止來自于《公司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職期間的法定義務,無需簽訂任何協議。競業禁止也具有保護企業的合法競爭優勢的目的,避免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等重要信息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謀取原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損害公司利益。一旦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競業禁止的法定義務,則其違法所得收歸公司所有。
競業約定
如本文前述案例所述情形,商業活動的合作雙方自愿簽訂競業協議,以約束一方或雙方不得自營或與第三方合作經營與合作雙方的合作項目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符合合作雙方真實意思表達的情形下,該競業協議合法有效,對合作雙方具有約束力。違反競業協議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遵守約定的一方則應當獲得相應的賠償。因此,競業約定當然也是保護企業的合法競爭優勢的一種有效手段。
綜上意見,筆者認為企業在經營和商業活動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從以上三種競業措施中選擇相應的競業措施,有效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不被泄露和濫用,維護企業的合法競爭優勢,最終實現企業的安全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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