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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
居民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均可能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權,不同主體持有股權轉讓股權時的稅務風險是不同的。齊精智律師提示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時享受到的法律優惠最大,個人轉讓股權時收到的法律約束最多。居民企業持有有限公司股權在稅務籌劃上講是投資人的最優選擇。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收入,原則上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應于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后才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2、居民企業轉讓股權不一定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否最終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要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情況。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所以,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因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最終不一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由其自行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存在扣繳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企業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自然人轉讓股權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1、自然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即使沒有收到股權轉讓款,也要納稅申報。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個人股權轉讓方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與是否取得股權轉讓款無關。
2、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轉讓股權,受讓人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負有的是法定義務。
3、個人轉讓股權先繳稅后變更工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三、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按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按企業類型劃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非創投企業。非創投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根據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5%-35%。。
二是創投企業。對于創投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按什么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企業核算形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
其一、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二、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
2、合伙企業對外轉讓股權不存在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
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時間并非為收付實現制下的合伙企業分配利潤時刻,而是在合伙企業層面實現所得時,合伙人即確認納稅義務,此時合伙企業往往尚未支付分配的利潤,也就無從談起三十五條的代扣代繳。因此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多參照個人獨資企業,自行申報,無需代扣代繳。
合伙企業有個人合伙的,稅務機關會對其作“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種認定,個人合伙人按季申報,年終匯算清繳。
3、合伙企業轉讓股權不需要先繳稅后變更工商登記。
《個人所得稅法》僅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
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法律沒有規定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時,需要和個人轉讓股權一樣先取得完稅憑證才能變更工商登記。
綜上,齊精智律師推薦投資人使用居民企業作為對外投資的主體而非個人,其次是合伙企業。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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