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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規定: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既可以選擇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在出租人選擇支付全部租金時,如果承租人未履行義務,則出租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租賃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齊精智律師提示融資租賃登記后不用自物抵押也能優先受償!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實施前,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自物抵押能否取得優先受償,司法實踐未統一。
1、自物抵押的法律來源。
2014年《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9條第九條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三)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四)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2、租賃物抵押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錦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認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根據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有關約定,在判決生效之前,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故出租人主張對租賃物行使抵押權,與案涉交易性質相矛盾,不予支持。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蛟河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認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根據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完成了抵押登記,出租人因此對租賃物享有抵押權,出租人有權在合同約定條件成熟時,行使對租賃物的抵押權。
二、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并可主張就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我們認為,根據《民法典》第752條的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承租人經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
至于出租人能否主張就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則取決于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辦理了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745條的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辦理登記時,對于出租人請求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僅支持其請求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受償的請求。
綜上,租賃物的自物抵押時,出租人能否取得優先受償權不一定。而在《民法典》公布后,融資租賃登記后出租人對租賃物拍賣、變賣價款取得優先受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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