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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衣騎士
來源:信實律師(ID:FJLHXSLSSWS)
康美藥業案(下稱“本案”),是我國證券史上,迄今為止判決賠付金額最高、獲賠人數最多的案件,其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版,下稱“《證券法》”)實施以來國內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將符合獲賠條件的投資者覆蓋到5.2萬名之多。當然,對于這5.2萬名投資者來說,最關心的還是自己的賠償能否到位。近日,隨著康美藥業案一審落槌,有大量投資者就該類案件的訴訟程序、賠償金額計算及執行等問題咨詢信實白衣騎士團隊。
筆者整理了康美藥業的對外公告以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的公告和答投資者問等相關材料。現就投資者的主要疑問進行解答:
注:目前法院判決尚未生效,本文僅僅根據一審判決進行陳述,最終結果應當以生效判決為準。
為什么從未委托投服中心,就已經被代表了?
1、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法律規定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發布權利登記公告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五十名以上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不同意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權利人可以提交退出聲明,原訴訟繼續進行。”
2、康美藥業案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啟動
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申請作為特別代表訴訟人參加訴訟。廣州中院準許后,在同月16日發布了《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并將本案權利人范圍設定為需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形:(1)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2)2018年10月15日收盤后仍持有康美藥業股票。
2021年4月23日,投服中心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取康美藥業案權利人名單,依據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數據代表了55326位投資者向廣州中院予以登記。這就意味著,只要投資者未在《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所公告的退出期內,明示退出。無論投資者是否知曉此訴訟,或者有意愿委托投服中心。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均作為原告參與了該起索賠訴訟案件。
如何查詢自己是否為適格原告,具體獲賠金額?
根據廣州中院《關于特別代表人訴訟原告應獲賠償金額查詢方式的公告》,相關投資者可通過搜索進入“廣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點選頁面下方“微訴訟”欄目,選擇“代表人訴訟”入口進入代表人訴訟平臺,實名認證后,即可對自己的獲賠資格進行查詢,具體操作見下圖:
圖片來源于自廣州微法院小程序
若投資者為本案原告將顯示:
圖片來源于雪球網
若投資者并非本案原告將顯示:
圖片來源于雪球網
為什么自己不是康美藥業案適格原告?
根據本案一審判決披露的內容,我們特別注意到,廣州中院在審理康美藥業案過程中,并非將證監會首次立案調查日設為揭露日,而是將自媒體文章爆出康美藥業造假日定為了揭露日,故本案適格索賠主體應為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期間通過公開競價買入并在2018年10月15日收盤后仍持有康美藥業股票的投資者。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是本案適格原告。
為什么獲賠金額與實際損失的差額有很大出入,甚至為0?
根據一審判決披露的內容,本案適格的權利人共55326位,總損失金額為48.66億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廣州中院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損失測算,選取醫藥生物(申萬)指數(801150)為系統風險扣除的參考指數,采用“個體相對比例法”測算投資者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最終,經損失測算扣除系統風險,有3289位投資者損失結果為零或負數。實際判賠人數52037名,總金額約24.59億元。故切實會存在3289位投資者是適格原告但無損失,以及很多投資者的獲賠金額與自己損失差額出入大的情形。
如仍對獲賠金額產生疑問,如何救濟?
具備索賠條件,但投資者不能獲得賠償或認為判賠金額低于預期的,法院在判決書載明“雙方當事人對計算方法、賠償金額等有異議的,可以向本院申請復核。”即相關投資者可以積極自行行使權利向廣州中院提請復核。
如未查詢到自己為本案原告但又有證據證明自己符合索賠條件如何救濟?
如果投資者有證據證明自己在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且2018年10月15日收盤后仍持有康美藥業股票,但經查詢不是廣州中院(2021)粵01民初726號特別訴訟的原告,可以另行向廣州中院提起訴訟。
投資者有權提起上訴嗎?
2021年11月19日,投服中心對外發布了《關于對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一審判決不予上訴的公告》,即投服中心的不會再對本案提起上訴。但相關適格原告都有權自行提起上訴。另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本案一審判決,廣州中院雖然對康美藥業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事實予以確認,并認定康美藥業實施了虛假陳述行為,但同時認為投資者是屬于明知康美藥業《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信息不實而“自甘風險”的投資行為,為此投資者受到的經濟損失與本案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駁回了投資者的索賠請求。此外,還需說明的是,自行上訴的原告在二審中主張自己的上訴請求,投服中心不再是這部分投資者的代表人,故投資者需自行承擔上訴費用。
為確保案件執行落地,投資者可以自行申請執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代表人的訴訟權限包括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者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等,參加登記視為對代表人進行特別授權。”可知,在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中,可由代表人申請執行,投資者無需自己申請。
另根據投服中心發布的《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一審判決答投資者問》,投服中心已于2021年7月22日代表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全體原告,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并被推選為破產重整債權人委員會委員。目前特別代表人訴訟屬于未決訴訟,已判賠的24.59億元被揭陽中院列為暫緩確認債權。
同時根據康美藥業2021年11月13日發布的《關于投資者民事訴訟索賠進展的公告》顯示,其針對可能面臨的投資者民事訴訟索賠合計計提或有訴訟費用僅為10億元,還剩下14.59億元的缺口。再者,根據本案一審判決顯示,投服中心于2021年9月1日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凍結或查封、扣押了馬興田等人名下價值24.59億元等值財產。
投服中心代表特別代表人訴訟全體原告債權人參加了康美藥業于2021年11月15日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會議采用網絡投票方式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投票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19日。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經全體債權人表決通過。
根據重整計劃,康美藥業債權人的債權經法律確認后將全部清償。其中,50萬元以下的債權部分,將全額現金清償;超出部分將以以股抵債、信托收益權等方式予以清償。證券虛假陳述侵權集體訴訟案確認的賠償發生法律效力后也將按此清償。
同時,依據投服中心公布的相關數據可知其中50萬獲賠金額以下的個人投資者51231人。綜上,在投服中心的努力下絕大多數的投資者都可以順利獲賠。投服中心也表示會積極推進此事,盡力維護投資者合法利益。
投資者如何知曉獲賠金額實際到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履行或者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得財產,人民法院在進行分配時,可以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協助執行義務人依法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應當編制分配方案并通知全體原告,分配方案應當包括原告范圍、債權總額、扣除項目及金額、分配的基準及方法、分配金額的受領期間等內容。”以及第三十一條:“原告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可知,若是本案一審判決生效后,將會有后續的分配方案的公告,所以投資者可以持續關注相關官方公告。據悉,將直接通過證券賬戶關聯的資金賬戶進行劃扣,故若存在相關銷戶等問題的投資者,更應關注后續公告,以便及時申領款項。具體都以法院公告為主。
此前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和不在適格區間的投資者該如何尋求司法救濟?
根據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此前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可另行起訴。另根據《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不在適格區間內的投資者可另行自行起訴。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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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康美藥業案投資者必須知道的十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