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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來源:齊精智律師
《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免責,但《民法典》卻沒有作出明文規定。齊精智律師提示《民法典》項下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一樣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免責的法律規定,從“有”到“無”的歷史沿革。
1、《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了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免責。
(1)《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民法典》沒有直接規定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免責。
二、《民法典》項下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依然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1、依據《民法典》第154條的規定, “借新還舊”無效。
《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擔保法》僅僅規定雙方惡意串通,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未規定法律理由。《民法典》明確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債權人欺詐保證人的,保證人可以撤銷保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作為合同一方主體對保證人實施欺詐,使保證人誤以為是在為正常貸款提供保證擔保,而不是已經無法償還舊貸的新貸提供擔保,違背保證人的真實意思,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主合同的債務人欺詐保證人的,債權人知情的,保證人可以撤銷保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保證合同中,債務人作為保證合同外主體對保證人實施欺詐,使保證人誤以為是在為正常貸款提供保證擔保,而不是已經無法償還舊貸的新貸提供擔保,違背保證人的真實意思,債權人對債務人欺詐保證人是知情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綜上,《民法典》項下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一樣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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