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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元常研究員 |股度股權律師團隊
來源:股度股權
前兩期我們了解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概念,一般重大資產重組的情形;借殼上市類重大資產重組的情形、認定等。這期我們來看下兩類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等內容。
《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作了定性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以上是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的定性規定,對一般重大資產重組和借殼上市類重大資產重組是通用的。如果構成借殼上市類重大資產重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了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述第十一條要求外,還需要符合第四十三條即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為什么要符合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呢,因為上期我們也提到了,借殼上市類重大資產重組的基本步驟,都存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然收購人無法獲得上市公司股權,所以借殼上市類重大資產重組要符合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因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較多,我們先把基本規定講完,再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
(二)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也就是IPO的發行條件就比較多了,這里不展開;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五)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針對創業板公司,如果創業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資產,符合借殼上市類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所購買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這里意思是,在創業板也可以實施重組上市或借殼上市,只是資產必須是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資產,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實施重組上市或借殼上市。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屬于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了解完借殼上市類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的定性條件、上述基本條件,我們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條件、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相關規定展開闡述。
《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須經注冊會計師專項核查確認,該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注意:這里不含監事】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充分說明并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并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的整合、轉型升級,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所購買資產與現有主營業務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應當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以及業務轉型升級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應對措施。這里提示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再要求必須與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以便一些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資產能夠比較方便的上市。同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規模下限并無要求,有助于中小型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做大做強。
另外,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關于發行股份的價格,《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應當說明市場參考價的選擇依據。【注意:定價基準日不包括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首日】
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可以明確,在證監會核準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相比最初確定的發行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董事會可以按照已經設定的調整方案對發行價格進行一次調整。發行價格調整方案應當明確、具體、可操作,詳細說明是否相應調整擬購買資產的定價、發行股份數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時充分披露,并按照規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后,董事會按照已經設定的方案調整發行價格的,上市公司無需再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出申請。
關于發行股份的鎖定期,根據《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總結:
(一)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1、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2、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二)構成借殼上市類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東、原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以及在交易過程中從該等主體直接或間接受讓該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對象應當公開承諾,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個月內不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除收購人及其關聯人以外的特定對象應當公開承諾,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將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認購股份的特定對象應當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報告書中公開承諾:本次交易完成后6個月內如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或者交易完成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前述特定對象還應公開承諾: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在案件調查結論明確以前,不轉讓其在該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
好,今天我們了解了借殼上市類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的定性條件、基本條件,并了解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條件、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相關規定。我們下期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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