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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麻袋研究院
來源:麻袋研究院(ID:madaiyanjiuyuan)
5月19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019年11月,銀保監會曾下發該文件的征求意見稿版本,此次《辦法》作出部分微調。整個文件著眼于監管融資性信保業務,并對自留責任余額作出總量控制。麻袋研究院將從此次文件中摘錄重點,就新規給行業帶來的重點影響作出解讀。
重點一:經營規模紅線
此次新規的前一版正式文件為2017年下發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此次《辦法》第四、五條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自留余額等指標作出了具體規定,與此前《暫行辦法》區別如下:
與去年11月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本次正式新規更加聚焦于融資性信保業務,將原先預設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從180%降低至150%,與此同時還刪除了通過互聯網承保單個履約義務人為自然人/法人的20萬/100萬的紅線。
《辦法》表示過渡期為6個月。過渡期滿后,保險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要求的,不得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根據《答記者問》,這一過渡期將不會影響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整體發展和服務能力。據麻袋研究院了解,對于規模較大的、業務較為多元化的保險公司而言,融資性信保業務占比有限,再疊加長達6個月的過渡期,因此整體對保險公司影響不大。
重點二:業務類型紅線
《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分別就保險公司的業務紅線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條規定,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業務、非銀行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衍生產品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業務被禁止承保,此外,關聯方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子公司的資金融入業務被禁止。
第七條規定,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具體紅線包括風險不確定、利率超國家規定、期限金額不匹配以及催收違法等行為。
重點三:合作機構紅線
《辦法》對合作機構進行了細化管理,合作機構,是指在營銷獲客、風險審核、催收追償等信保業務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環節,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的機構。文件第二十三條對催收追償展開了較為細致的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催收追償工作。對于委外催收的,保險公司應當與催收機構制定業務合作規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加強對催收機構業務行為管理。違法催收被納入“紅線”范疇。
重點四:鼓勵小微業務
《辦法》第五條規定,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比達到3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此次新規旨在降低個人消費類融資比重,增加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比重,通過承保倍數的彈性調整,以促進保險公司發掘更多小微型業務。
綜上,麻袋研究院認為,此次文件將對信保機構以及委外催收平臺等合作機構產生影響。對財產保險公司來說,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需要滿足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變化不大,但對專營性的信用保證保險公司的杠桿限制較低,預計未來將有更多財產保險公司設立專營性保險公司。對小微業務的彈性支持政策也鼓勵更多財產保險公司發掘更多小微相關業務。
對外部機構而言,與保險公司進行合作時,經營行為將受到更多的監督和規范,如存在借貸高息、違法催收等行為,保險公司將及時終止合作。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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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信保新規解讀:這些“紅線”值得關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