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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根據《民法典》及其擔保法制度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權讓與擔保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后具有物權效力。齊精智律師提示債權人在形式上又同時是擔保股權登記的所有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自行評估、拍賣其名下的股權,以實現股權讓與擔保所擔保的債權。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實施前,債權人依約在條件成就時單方制定評估機構對擔保股權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多退少補)取得股權,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一般而言,讓與擔保有歸屬清算型和處分清算型兩種實現方式,前者指讓與擔保權人將標的物予以公正估價,標的物估價如果超過擔保債權數額的,超過部分的價額應交還給讓與擔保設定人,標的物所有權由讓與擔保權人取得;后者指讓與擔保權人將標的物予以拍賣、變賣,以賣得價金用以清償債務,如有余額則返還給債務人,具體采取何種實現方式,可由當事人依意思表示一致選擇。
《股權轉讓協議》第2.2.2條、第2.3.3條、第3.1.1條、第3.2.2條約定,若修水巨通未依約清償債務、解除條件未滿足的,稀土公司有權選擇實際受讓全部或部分目標股權,并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目標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確定股權轉讓價款,在比較股權轉讓價款和稀土公司代償債務金額的基礎上,雙方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支付差額。上述約定表明,案涉讓與擔保的實現方式即為歸屬清算型。
根據本案已查明事實,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后,修水巨通無力償還債務,稀土公司已代償本金及利息總金額為918444444.43元。《股權轉讓協議》解除條件未滿足,稀土公司在有權并已實際決定受讓全部目標股權,并依約指定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對股權價值進行了評估的基礎上,能夠取得江西巨通48%的股權。至于《評估報告》是否依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確定評估基準日、是否完整考慮江西巨通及其下屬公司的價值、是否客觀體現所涉礦產資源儲量,屬評估結果及因此而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款是否公平合理的問題。鑒于稀土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主要為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及其項下的股權轉讓合法有效,其因此享有江西巨通48%的股權,修水巨通亦未就股權轉讓價款提出反訴,故該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不足以影響稀土公司取得江西巨通48%的股權。修水巨通可就股權轉讓價款問題另訴處理。
案件來源:修水縣巨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119號。
二、《民法典》實施后,當事人可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該約定有效。因擔保人的原因導致擔保物權人無法自行對擔保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擔保物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八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自行評估、拍賣其名下的股權,以實現股權讓與擔保所擔保的債權。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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