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愛建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愛建信托”)是由上海愛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組建,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成立的專業信托金融機構。愛建信托創建于1986年8月,前身為上海愛建金融信托投資公司,是全國首家民營非銀行金融機構,注冊資本金人民幣10億元。2001年12月,愛建信托獲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重新登記。2012年4月,愛建信托獲中國銀監會批準換領新金融許可證。2012年5月,公司名稱變更為上海愛建信托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10月,愛建信托注冊資本金增至人民幣46億元。
愛建信托業務范圍涵蓋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同業拆借;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愛建信托自成立以來,一直發揚“愛國建設”的精神,堅持“穩中求進”的理念,誠信經營,開拓創新,為國家尤其是為上海的許多重大項目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服務,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愛建信托連續多年被評為全國500家最大的服務性企業;多次被評為上海市級文明單位;成功推出全國第一個規范資金信托計劃——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計劃,被譽為“信托業立春”的標志性事件;2013年被有關媒體評為“2013年度最具成長性信托公司”、“第七屆‘誠信托’投資回報獎”、“第六屆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具發展潛力信托公司。
愛建信托充分發揮信托制度綜合理財優勢,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積極開拓信托本源業務,資金信托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資產信托業務,取得了快速的發展,通過有效發揮自身專業理財能力和經營優勢,得到了廣大客戶的認可。愛建信托將繼續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宗旨,創新發展業務,切實加強全面風險管理,不斷提高核心競爭力,將公司打造成資本充足、信譽良好、經營穩健、勇于創新的資產集成商和財富管理者。
業務介紹
房地產信托業務
房地產信托業務是愛建信托的核心業務。公司組建了專業化總部,由資深房地產投資專家、房地產實務操作經驗豐富的骨干等組成,具有豐富的房地產實務操作、金融、投資、法律等專業經驗。與國內優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型投資機構合作,篩選優質項目,采用純債權融資、并購融資、夾層融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投資顧問等業務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風險可控、期限適度、回報穩健”的信托產品,同時也滿足了企業不同的融資需求。
金融機構合作業務
在當前泛資產管理的時代背景下,愛建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四大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已達成緊密合作關系。公司的金融機構合作業務以其專業化、高效率、高質量獲得了機構的廣泛認可,目前已就銀信合作、信托受益權買入返售、資產管理計劃定向信托、銀行代理信托資金收付、信貸資產證券化、銀行托管等業務與各股份制商業銀行等機構形成了合作關系。
基礎設施信托業務
基礎設施信托業務是愛建信托傳統業務的重要構成部分。自成立以來,愛建信托堅持探索,不斷創新,于2002年成功推出了全國第一個規范的資金信托計劃——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計劃,被譽為“信托業立春“的標志性事件。近年來,愛建信托已多次成功將資金投放于多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市政工程、公共設施、水務系統、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成功案例如:吳江開發區一體化項目信托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常州交通應收賬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長興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應收賬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常州城建集團應收帳款融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南京新城應收債權融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
證券信托業務
愛建信托立足于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及實業領域,充分發揮信托制度優勢,積極發展證券信托業務。愛建信托通過創設證券信托產品,募集資金,投向證券市場及金融產品領域,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理財服務。證券信托產品的投資范圍包括股票、債券、基金、銀行理財產品、券商及基金資管產品、信托產品等證券及金融產品。
固定收益產品投資業務
愛建信托固定收益業務主要包括公司固有資金和相關產品在固定收益領域的投資和流動性管理工作,同時為客戶參與利率產品、信用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性產品等金融工具提供銷售交易和做市服務。投資范圍主要包括存款、回購、國債、金融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產品、貨幣基金、債券型基金等經監管機構批準、備案或認可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投資場所橫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基本做到了固定收益全產品和全市場的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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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與AMC合作化解信托不良資產的模式與信托轉型投資不良資產的探索
金融機構的本質就是經營風險,為風險定價;金融機構主要面對的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國務院國常會指出,要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通過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等方式,盤活基礎設施等存量資產,以拓寬社會投資渠道和擴大有效投資、降低政府債務風險。




才某與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案,該案典型意義在于法院判決認定中信信托未能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應賠償投資者損失。該案詳情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