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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良掘金蛙
來源:不良掘金蛙(ID:buliangjuejinwa002)
總算過了年中的考核,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個不良資產的處置案例。債權本身不大,也并非整個資產包中的重點項目,但這個案例反應出來不良資產處置中一些標準化動作的重要性,機會往往都是在推動的過程中出現的。
01 基準點債權概述
先和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債權在轉讓基準點時的情況。截止到轉讓時本金余額100萬、利息30余萬;擔保的方式企業資產反擔保抵押給擔保公司,擔保公司出具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司法方面在轉出時,銀行經勝訴后進入執行,當時為終本程序;關于財產線索方面,企業維持經營已經拖欠工資和貨款許久,擔保公司瀕臨破產,對外負債非常高,本身無償還能力。企業所屬的資產均被債權人查封,我方僅對部分機器設備首封。
02 處置的難點
企業的資產抵押給擔保公司,而擔保公司因為各種原因無嘗還能力。產生了一個更大的問題,因為抵押權在擔保公司,雖然部分資產的首封處置權在我們這,抵押權是已經登記在冊的,如果我們處置首封的機器設備,即使拍賣成功,法院很可能會針對抵押權部分進行提存,而擔保公司對外負債超高,一點提存到擔保公司名下,那就有很高的風險被分配,我們的債權額度非常小,按比例分不到多少。而且法院也不愿意執行這一類沒有任何先例的案件。程序上一定會非常謹慎,能做的、必要的、不必要的一定都會“跑”一遍。這個周期上對我們不利。
再有在一般情況下比較有價值的資產或者顯眼的資產就是房子和土地,房子已經被其他債權人首封,我們屬于輪候查封。土地使用權是租賃的關系,所以根本就不能處置。企業本身屬于“特殊行業”,生產用的機器設備相對就特定化,不是干這方面的拿去也沒啥用,而且設備也不是業內先進水平。
03 交割后的工作
來說說交割之后我們都開展了哪些工作,也是在這個工程中轉機出現的。
首先是確認主體資格,主要是確認我們現在為企業的合法債權人,通過省級以上的媒體我們發布了“債權轉讓暨聯合催收公告”,同時利用郵政EMS向債務人和擔保人郵寄了紙質版的“分戶債權轉讓協議”“要求履行義務”的通知書。
附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附2:《財政部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6號第十九條,發布轉讓公告。轉讓債權資產的,金融企業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要在約定時間內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通知債務人和相應的擔保人,公告費用由雙方承擔。雙方約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債務人的除外。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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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公子
怎么能聯系到你呢?
2021-06-23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