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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劉磊、張款款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編者按
銀行單方制作的《貸款余額對賬單》(內部或上下級統計使用)顯示貸款余額為零,借款人或擔保人憑此類對賬單,是否能足以證明該筆貸款已經由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了該筆借款呢?實務中未必。敬請繼續閱讀本文援引判例及分析。
案情摘要
1. 2016年8月22日,萬事發公司與農發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723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并約定利息。同日,萬萬等與農發行分別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 農發行依約向萬事發公司發放貸款,債務人到期未能全額償還。農發行對借款人擔保人提起訴訟。
3. 在一審審理期間的2019年1月23日,農發行與城投公司針對上述債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城投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農發行轉款16711106.30元,農發行以此債權受讓款對上述貸款賬目作結清記賬處理。
4.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農發行關于借款人還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請。二審法院以“萬事發公司提交的2019年2月1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余額對賬單》顯示截止2019年1月31日萬事發公司貸款余額為零”為由認定案涉債務已經得以償還,駁回農發行訴請。
5. 城投公司在二審、再審階段均向法院稱同意由農發行繼續負責案件訴訟。
爭議焦點
僅憑銀行“《貸款余額對賬單》余額為零”,能否認定債務人已經清償貸款本息?
法院認為
萬事發公司二審提交的2019年2月1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余額對賬單》顯示截止2019年1月31日萬事發公司貸款余額為零。但該對賬單并不是還款憑證,不足以認定萬事發公司已清償案涉債務。2019年6月13日,農發行提交一份《江西省萬事發糧油有限公司相關情況說明》,對收回萬事發公司貸款進行了說明,即農發行于2019年1月將其持有的萬事發公司債權轉讓給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向農發行支付了債權轉讓款16711106.30元。該情況說明有農發行提交的《債權轉讓協議》及付款回單等證明,且萬事發公司再審中亦主張案涉貸款債權已轉讓給城投公司,該情況說明陳述的事實應予確認。故農發行收取的是城投公司支付的債權轉讓款,而債權轉讓并不是債務消滅的原因,不影響萬事發公司的債務負擔。
萬事發公司亦未主張其自身或委托他人向農發行或城投公司清償了債務,因此萬事發公司并未清償本案一審判決確認的債務。二審判決認定萬事發公司已經清償一審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確認的債務缺乏證據證明,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萬事發公司、萬萬等應當履行一審判決確定的各項義務。
案例索引
實務分析
在實務中,金融機構處理不良貸款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委托清收、不良資產出售、資產重組、資產證券化等,上述非直接清收的其他處理方式操作中,銀行貸款記錄表上所對應各筆不良貸款的狀態記錄和實際情況存在差異,該差異出現的原因有多種,多是不規范操作所產生。正如本案類似的銀行部門之間或上下級之間所使用的貸款余額對賬單,雖然顯示貸款余額為零,但銀行賬目處理此筆貸款的款項是不良資產出售所得款項,并不是債務人或擔保人償還,對該事實金融機構并未在對賬單明確備注。筆者不評價銀行如此賬目處理的合規性,但司法過程中不應僅憑此種單據即認定銀行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消滅。筆者認為該證據的存在充其量只能取得轉移舉證責任的效果,銀行應當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銀行債權轉讓的主張借款人和擔保人都認可,且均未提出自主償還的主張,債權債務未滅失則成為不爭的事實。
同樣情形在筆者代理勝訴的(2020)最高法民申375號案件中也有出現,最高院判決表述:“……,某某農商行提交的證據《隔日錯賬調整記賬憑證》《貸款賬戶明細》顯示某某農商行對賬目進行了糾正、調整,從賬目中恢復體現了案涉貸款,且信用報告系間接證據,不能單獨證明該貸款已經償還。”。盡管司法實務中,法院應堅持“不能僅憑表面事實對大是大非進行判斷,應查明和尊重核心事實”的司法原則,筆者還是要提醒金融機構一方,內部對賬、征信登記等信息均應客觀、如實記載,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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