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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高院關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新規匯編
目錄
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
2、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支持企業應對疫情服務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通告
5、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
6、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
7、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
8、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穩妥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助力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的通知
9、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與經濟社會平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10、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關問題的指引
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關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有序,根據市委、市人大關于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和決定精神,結合上海法院的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提高站位,充分認識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義。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是當前壓倒一切的最重要工作。全市各級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市委、最高法院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來;充分發揮好司法職能作用,著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大力加強審判執行工作,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助力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加強網絡司法服務,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促進矛盾糾紛高效化解。
大力推進在線訴訟服務,積極通過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上海移動微法院和一網通辦“訴訟服務”、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等在線方式辦理相關訴訟事務。積極推廣網上開庭、網上聽證,開展遠程視頻接待,創新審理方式,加強與當事人的電話、短信平臺聯系。強化網上多元調解,充分運用上海法院多元解紛平臺和委托委派調解等方式,在線開展調解,確保矛盾糾紛高效解決、訴訟服務暢通便利、信訪接待規范有序。加快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健全電子訴訟規則,對簡易民商事案件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
三、依法懲治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刑事犯罪,努力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
認真貫徹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從嚴懲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病原體、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嚴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界定企業在生產自救過程中的行為性質,審慎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確保企業安心生產經營。
四、高效化解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民商事糾紛,努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負擔。依法保障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訴訟時效利益,對確因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等規定;對因疫情防控需要,確需中止案件審理或延長審限的,可在審限中予以扣除。
五、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加大涉疫情防控相關藥品、商品等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依法快速審理涉疫情防控相關藥品知識產權糾紛,加大對新藥產品專利或制造方法專利的保護力度,嚴厲制裁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的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隔離服等防護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藥品等的違法行為,切實發揮好相關企業在疫情防控防治中的積極作用。
六、健全完善企業救治和退出機制,積極緩解企業融資難題,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對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進金融機構以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依法規范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對金融機構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范圍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護。充分運用發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議等方式,規范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防范金融風險。依法積極穩妥推進破產案件審理,加強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的重整、和解工作,促使企業恢復信用和活力,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疫情重要物資。
七、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的原則,加大疫情防控期間危困企業的支持力度。
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依法妥善處理因疫情影響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既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注重保障企業的生存發展。聯合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引導企業與職工在疫情防控期間靈活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妥善處理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的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加大對危困企業申請訴訟費用減、免、緩的支持力度,適當調低申請財產保全的危困企業的保證金比例或采取靈活擔保方式。
八、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的職能作用,依法支持保障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對市政府出臺的疫情防控政策規定、支持服務企業抗疫情穩發展的舉措,以及針對隱瞞病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采取的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依法予以保障實施。穩妥審理涉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等政策實施中發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業減負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依法審理疫情防控期間涉及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擾亂、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保障市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九、強化善意文明執行,提升執行工作的規范化和精準化,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正常經營。
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但能適應市場需要、尚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依法慎用強制執行措施,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因疫情需要生產加工疫情防控產品的被執行人,可暫緩采取查控措施、納入失信和限制消費措施。對明確專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不宜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恢復企業信用,許可其恢復生產防疫物資。
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貫徹落實,統籌推進疫情防控期間司法服務保障工作。
市高院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分析研判,各部門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強化條線指導,提高疫情防控期間各類案件的審判質效,促進法律適用統一,統籌協調推進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司法服務保障工作。全市法院要加強協同配合,及時溝通,形成整體合力,為打贏肺炎疫情阻擊戰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2、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及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應對疫情工作決策部署,更好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結合全省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使命感與責任感
1.充分認識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大意義,明確人民法院肩負的職責使命。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疫情發生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多次召開會議,對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系列部署。省委、省政府貫徹堅決,迅速作出針對性安排。全省法院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有關決策部署精神上來,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認識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全面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來抓,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2.準確把握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形勢和要求,為疫情防治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疫情蔓延不僅給廣大人民群眾帶來極大的健康安全隱患,還給眾多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困難。全省法院要堅決落實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要求,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做到“三個效果”的統一,圍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司法規范社會秩序和引導社會價值的作用,切實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3.堅決嚴懲借疫情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始終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堅決從嚴打擊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
4.嚴厲打擊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犯罪。對于明知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場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觸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違反法律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對于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攜帶者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法以非法行醫罪從重處罰。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依法打擊未經批準擅自斷路阻斷交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等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壞交通設施犯罪。依法嚴懲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5.依法嚴懲涉疫情擾亂社會秩序、侵犯財產等犯罪。對于在衛生醫療機構尋釁滋事,阻攔、侮辱、恐嚇、推搡、毆打醫護人員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及時依法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從重懲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犯罪。依法打擊借疫情哄抬物價或者通過虛假宣傳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依法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對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疫情等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從重予以處罰。
6.從嚴懲處涉疫情貪賄、瀆職犯罪。對于貪污、侵占、挪用用于防控疫情款物的,以及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加重的,應當依法分別按照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嚴從重予以懲處。
7.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勞動爭議糾紛。要按照各級政府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延期復工、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等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依法妥善處理涉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工傷認定引發的糾紛,切實保障勞動者和企業合法權益。對于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對于勞動者主張其在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期間或者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保障勞動者請求發放工資、病假工資或者生活費的權利。要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并重,對暫時存在資金困難的企業,盡量通過和解、調解等“柔性司法”方式,鼓勵勞動者與企業共渡難關,平衡勞資雙方利益,促進企業與勞動者互利共贏。
8.強化涉疫情合同糾紛的雙向保護。對于因疫情導致無法履行的旅游、餐飲等服務合同糾紛,要更加注重衡平雙方利益,依法妥善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分配風險,避免加劇旅游、餐飲經營者的經營困難。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廠房、場地承租人經營受損,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減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要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判斷,盡可能促進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對于買賣、建設工程施工等領域發生的合同糾紛,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時履行,或者因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時履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當事人減免違約責任的主張。對于因疫情導致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平,公平處理。
9.依法維護涉疫情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受客觀條件限制,被保險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后并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就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條的規定,不予支持。
10.妥善審理涉疫情融資借貸糾紛。準確把握疫情對金融借款、民間借貸、融資租賃等合同的影響,依法嚴格審查金融機構“抽貸”“斷貸”行為,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以不合理費用變相收取高息的行為,有效減輕中小微企業融資負擔。
11.加強保護因購買假冒偽劣防疫產品受損的消費者權益。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口罩、護目鏡等防疫產品,消費者據此主張賠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積極運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強化對企業誠信經營的引導。
12.認真審查當事人提出的時效中斷和中止抗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
13.對疫情防控專用物資審慎采取保全及執行措施。疫情防控專用物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對明確專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原則上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14.積極挽救停產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審理中,要審時度勢、勇于擔當,針對可以生產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抗疫藥品等防疫物資的企業,根據破產企業實際情況和疫情防控需求,積極采取許可相關企業恢復、擴大生產經營,或快速處置與防控疫情相關的破產財產等緊急措施,有效激活企業產能,釋放市場要素,并充分利用破產重整的制度優勢,積極協調推動實現破產重整。
15.支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防疫。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防疫決定、命令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不予受理。行政機關為防控疫情需要實施封鎖、強制隔離等應急管理措施,當事人請求撤銷或確認違法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行政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拒不執行有關預防控制措施、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因人員、物資、場所、車輛等被調集、調用、征用產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妥善處理。
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增強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精準性和實效性
16.加強組織領導。全省各級法院要成立專門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相關工作進行統籌領導,形成工作機制。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勇于擔當、靠前指揮。全省法院廣大干警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信謠不傳謠,主動學習掌握防控知識,增強防控意識和能力,積極投身防控工作。
17.強化涉疫情案件審判管理和指導。全省各級法院要建立涉疫情審判執行工作臺賬,進行專項審判態勢分析,結合實際做好審限延長審批和質效考核工作。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業務培訓和指導,統一類案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確保相關案件的審判質量與審判效果。
18.開展涉疫情法律問題調研。要運用司法大數據分析研究涉疫情糾紛特點,注意發現、研究涉疫情糾紛反映的突出情況和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幫助相關部門、企業防范、化解法律風險,提高司法保障實效。
19.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機制。認真執行省法院《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審判執行工作安排的通告》《關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執行工作的“十項措施”》等規定,依托四川微法院等平臺,積極開展“網上立案”“遠程庭審”“電話調解”“線上查控”“委托執行”等工作,做到疫情防控和審判執行工作兩不誤,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司法服務。
20.推進涉疫情矛盾糾紛訴源治理。密切與衛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聯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況反饋機制,及時通報涉疫情糾紛情況,強化訴調對接,妥善化解涉疫情矛盾糾紛。
21.加強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全省各級法院要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充分利用法院門戶網站和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平臺,全面宣傳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關于疫情防控重要決策部署,主動發聲、正面引導,為疫情防控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充分報道法院系統聯防聯控的措施成效,生動講述防疫抗疫一線的法治行動,講好法院人抗擊疫情故事。要大力宣傳全省各級法院利用智慧法院系統開展網絡調解、網上立案、網上審理等工作,及時發布司法服務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典型案例,回應群眾關切。
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支持企業應對疫情服務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法治保障的制度效能,嚴厲打擊各類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全力維護經濟社會大局穩定,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服務保障我省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著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優勢轉化為疫情防控的工作優勢
1.充分發揮法治保障的積極作用。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更好發揮法治對改革發展穩定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等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職能,著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疫情防控的工作優勢,努力為企業應對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堅強司法保障,給企業在疫情期間的生產經營吃下“定心丸”,為企業戰勝疫情、健康發展注入動力和信心。
2.切實擔負起支持保障企業應對疫情的政治責任。要把支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效應對疫情和依法開展經營作為重要司法導向和重大政治任務,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使命感。堅持問題導向、目的導向和效果導向,依法運用各種司法手段,全力服務保障企業健康發展,尤其是對防疫物資生產、銷售企業所涉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包括主動做細做實相關工作,靈活采取相關措施,保障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或進一步擴大產能,確保防疫物資的供應不受影響。對工作中出現政治責任意識不強、服務保障不力或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推諉扯皮、消極應付,以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要嚴肅問責。
二、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3.依法嚴懲危害企業生產經營的犯罪行為。要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法嚴懲針對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商貿企業等對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發揮重要作用企業實施的侵犯財產、貪污挪用、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為企業經營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4.堅持嚴格執法與謙抑原則適用相結合。在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方面求精求準,在法律適用、罪責分析及過錯評判方面求精求準,在程序規則適用方面求精求準。要準確把握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等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上升為刑事責任。
5.強化對企業家的重點保護。對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負責人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具有從輕減輕情節、從寬處罰效果較好的,要依法適用寬緩刑罰,最大限度地支持所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三、準確認定因疫情防控引發的企業責任,努力營造讓企業安心生產、放心經營的法治化環境
6.依法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妥善維護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合法權益。對于當事人(如個體工商戶、一人公司之股東)因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因交通管制等其他原因,直接導致其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7.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發的勞動爭議,努力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對于因疫情治療或隔離,以及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充分發揮裁審銜接機制作用,積極聯合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盡力促成企業與職工以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帶薪休假等方式達成和解,保障企業生產經營人力資源充足、平穩健康發展。
8.正確認定“不可抗力”,妥善審理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履行合同糾紛。對于當事人主張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問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結合個案具體情況,依法準確認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情形,妥善處理此次疫情關涉的合同履行期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以及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等重大問題,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9.堅持平等保護,統籌兼顧疫情之下的旅游者權益保護與對旅游企業的發展激勵。要將司法服務陣地前移,加大對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旅游服務合同糾紛調解力度,強化行業調解、專業調解、律師調解工作協調,力爭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為企業減輕訴訟負擔。要堅持依法裁判,對因疫情影響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產生的退費糾紛,恰當判定履行不能,準確認定“不可退還費用”“未實際發生費用”“旅游者滯留費用”等案件事實,公平、合理、妥當分配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損失負擔,在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盡量避免造成對旅游經營服務的打擊和創傷。
10.有效防止損失擴大,依法促進受疫情防控影響的租賃合同持續有效履行。對于因政府為控制疫情要求企業延遲復工、關停商戶等疫情防控政策影響導致租賃標的物閑置,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的租金糾紛或提前終止、解除租賃合同等案件,要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推動受疫情影響的廠房、場地租賃合同持續履行。對于當事人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導致企業運營成本過高為由,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11.及時進行權利登記和風險提示,保障企業抵押權、質押權等定限物權的合法實現。在疫情持續的特殊情況下,要做好當事人行使權利的記載和管理,以適當方式加強與涉訴企業的溝通釋明,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權、質押權等定限物權的法律期間經過。對主債權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事由,或者是因為疫情障礙無法主張債權從而符合中止條件的,要依法支持企業行使擔保物權的請求,保障企業相關實體權利合法實現。
12.加強溝通協調,依法支持政府助力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落地見效。對涉及稅收、社保、金融、工商及穩定生產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及時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全面準確掌握情況,加大協調力度,力爭引導當事人按政策精神達成和解。對于不能和解的行政案件,要妥善處理,確保政府對符合條件涉訴企業的相關政策落到實處。
四、穩妥辦理破產案件,促進企業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企業轉型升級
13.慎重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對主營業務良好但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的,依法不予支持。
14.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充分考量疫情因素。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破產重整投資者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定可行重整計劃草案的,破產重整時間可適當延長。
15.及時挽救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在防疫防護物資困乏的特殊時期,對以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為債務人的案件,要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優勢,積極協調債務人推動破產重整的實現,挽救陷入困境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發揮此類企業的產能優勢,使企業盡快恢復生產得以維持和更生。
16.依法維護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依法適用破產程序中的關聯企業合并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和取回權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債務人財產。嚴厲打擊隱匿財產、違法轉移財產、逃廢債務、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犯罪行為。
五、慎用司法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企業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
17.堅持將公正、善意、文明、規范理念貫穿司法活動全過程。對涉訴企業送達傳票等法律文件,或采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措施,以及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包括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依法、文明、規范進行,并以最大的善意和負責態度注意對企業形象、權益的維護和以最大可能減少或防范給企業經營帶來不利影響。對涉訴企業在司法活動過程中的正當訴求,要及時予以研究支持。
18.避免因財產保全措施不當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全面權衡疫情防控期間社會公共利益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對資金暫時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應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司法手段。對涉及疫情防控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及人員,可以暫緩采取執行措施。對于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綜合考慮財產實際情況,在執行中依法適當采取變價措施,避免社會資源浪費。禁止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六、加強法治宣傳,推動形成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19.堅持不懈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依托法院政務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和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媒體,及時發布有關涉企疫情防控司法信息,積極宣傳黨和國家關于疫情防控及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相關政策,及時總結公布依法保護企業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幫助企業樹牢法治觀念,提振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和大力開展生產經營的信心和決心。
20.幫助企業養成經營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行為習慣。要深入挖掘司法大數據的功能價值,加強企業涉疫情類案和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易發多發問題的分析研究,為企業具體訴訟和依法經營提供法律指引。積極開展個案釋法答疑、司法建議等工作,幫助企業補短板、防疏漏,引導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實行管理創新,增強依法生產經營、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推動形成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通告
為依法審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有效保障應急管理、防疫救治、物資生產、生活供應等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通告如下。
一、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加強依法保護公民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任何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違法行為,除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害人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民事侵權行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二、依法保障應急措施實施。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違反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應急措施。違反疫情防控管理規定,實施非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責任,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消除影響。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或者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依法加強合法權益保護。用于疫情防控的設備、設施和物資,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處置。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非法侵犯企業和個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確因疫情防控工作急需使用的,應依照法律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現的英雄人物名譽權、榮譽權不容歪曲、詆毀,支持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益組織依法對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四、依法加強疫情防控保障。承擔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職能的機構,生產、銷售、運輸急需的醫用物品、防疫物資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業,涉及債務清償、破產(重整)等經濟糾紛訴訟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中止訴訟,酌情解除或者變更凍結、查封、扣押、劃撥、沒收、拍賣、信用懲戒等強制措施,及時恢復正常運行、生產和經營。
五、依法制裁不誠信行為。生產、銷售口罩、消毒液、防護服、藥品等防治、防護用品和醫用器材,實施虛構、編造、夸大具有衛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明知防治、防護用品、醫用器材等疫情防控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費者提供,或者缺斤少兩、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六、妥善處理合同糾紛。因疫情發生以及防控疫情應急措施等原因,導致買賣、租賃、旅游、住宿、餐飲、運輸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沒有約定的,鼓勵和支持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七、落實中小微企業幫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業按期還款存在困難,企業要求延期還貸、減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則妥善處理,積極促成雙方達成新的還貸協議,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資租賃等糾紛,減輕中小微企業融資負擔。依法嚴格審查金融機構“抽貸”“斷貸”“壓貸”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或延遲發放貸款。
八、促進互利共贏勞資關系。依法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因疫情防控接受醫治、隔離、觀察或者滯留,不能正常到崗參加勞動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因避免疫情傳染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該按規定向職工支付合理的工資待遇并繳納社會保險。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推動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九、支持疫情防控公益活動。依法鼓勵個人或者組織以各種方式自愿參加義工、捐款、捐物或者提供場所等公益活動,支持公民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積極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志愿者服務的,應該合理安排志愿者工作,注意保護志愿者人身安全和個人權益。接受贈款、贈物和提供場所的,應規范使用捐贈款物和場所,確保捐贈款物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和人員救助。
十、積極化解各類矛盾。推動疫情防控期間家事糾紛、鄰里糾紛、物業糾紛、勞動糾紛、行政糾紛等調解解決,引導當事人充分利用“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粵公正”“廣東移動微法院”,實行訴訟服務全天候“不打烊”。依托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工會調解、律師調解等多元解紛聯動機制,鼓勵當事人互諒互讓、互利互惠,化干戈為玉帛,促進社會和諧。
十一、保障群眾訴訟權利。有關疫情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按特事特辦提供立案和信訪服務。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接受治療的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觀察、滯留人員,因交通關停受阻人員,無法參加訴訟活動的,可以提出延長訴訟期間申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上述情形無法參加庭審的,可申請涉訴案件延期審理或網上開庭審理。因疫情導致資金或生活困難的企業、個人,可按司法救助程序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
為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現就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提出如下意見。
1、全省各級法院要全面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始終牢記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上來,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要充分認識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充分認識湖北、武漢防控工作的全局性意義,全面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
2、 全省各級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依法嚴懲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依法嚴懲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在公共場所采用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處罰。對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安安全,構成犯罪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處罰。
----依法嚴懲涉醫犯罪行為。對于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對于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或者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對于在醫療機構停放尸體、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依法嚴懲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犯罪行為。對于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從重處罰。對于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生產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從重處罰。對于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按照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從重處罰。
----依法嚴懲失職瀆職犯罪行為。對于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按照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從重處罰。
----依法嚴懲妨害公務犯罪行為。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
----依法嚴懲借機造謠傳謠犯罪行為。對于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按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從重處罰。
----依法嚴懲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擾亂市場秩序犯罪行為。對于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照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
----依法嚴懲捕殺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制品犯罪行為。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構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從重處罰。
----嚴格訴訟程序,依法快審快判。對于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壞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大局穩定的犯罪行為,要快審快判、形成震懾。要嚴格訴訟程序,對于取保候審、暫予監外執行、擬判刑期上訴后一審刑期期限即將屆滿以及涉案財產查封、扣押、凍結即將到期的案件,堅決防止簡單放任,損害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利,要綜合考慮本地疫情防控形勢及管制規定,依法妥善處理。
3、 全省各級法院要充分發揮民事商事審判職能,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積極研究疫情發生后民事商事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樹立利益衡平理念,多做調解工作,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依法妥善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對于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要嚴格依照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理。考慮到醫學界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暫無有效治療方案,對患者死亡或者傷殘案件只要醫療機構采取了緊急救治措施,沒有延誤治療或者醫療機構的治療方案沒有明顯過錯的,應認定醫療機構履行了診療護理義務。在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具有過錯時,要綜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等因素。
----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2020年春節假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而延長至2月13日,保障需求相關企業之外的部分企業如要求企業職工在此期間提前復工,企業職工予以拒絕,企業以此為由主張企業職工曠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正常提供勞動并支付工資,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若裁減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人民法院在審理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法公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兼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依法審理好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主張根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原因減免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平,公平處理。
——對于訴訟時效糾紛,當事人主張根據疫情原因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當事人確因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4、全省各級法院要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對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為防控疫情實施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物資及設施征收征用、不實信息管控處理等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引導相關當事人合理主張訴求,從疫情防控大局出發,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防控工作。
——依法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及時懲處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哄抬物價、編造散布不實信息、違反臨時管制等違法行為。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或不及時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法予以監督,促進行政機關積極履職。
5、全省各級法院要堅決貫徹落實執行工作相關部署,依法審慎開展執行工作。
----狠抓執行工作部署貫徹落實。要堅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執行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和省法院《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執行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依法審慎開展執行工作,盡可能減少集中執行行動和外出辦案,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同時,注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注重保障疫情防控參與機構正常運轉。對涉訴的疫情防控醫療機構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要審慎采取財產保全、財產拍賣等措施,對申請修復信用的疫情防控醫療機構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酌情開展信用修復工作,積極保障相關機構、企業正常運轉,全力以赴參與疫情防控。
6、全省各級法院要強化責任擔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司法保障戰。各級法院黨組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堅守崗位、靠前指揮,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要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和先鋒模范作用,堅決落實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要求,壓緊壓實疫情防控各項工作責任。要堅決執行各級法院所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各項工作要求,切實貫徹疫情報告制度,認真開展法院機關防疫消殺,積極參與基層群防群控,為打贏疫情防控這場人民戰爭貢獻法院力量。要充分發揮典型司法案例的引領示范作用,高度重視疫情防控期間典型案例的收集、編撰與宣傳工作,突出“以案釋法”對社會行為規則的的引領、示范、指導作用,為促進疫情期間社會大局穩定積極貢獻法院智慧。要從嚴監督執紀問責,對疫情防控期間工作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嚴肅開展批評教育;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嚴肅開展追責問責。
6、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關于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定有序,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重大意義
1.提高認識。全省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做好疫情防控、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來,統一到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來,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著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助力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2.把握要求。堅持黨的統一領導,確保依法防控工作的正確方向。堅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確保聚焦重點、精準發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充分認識疫情嚴峻形勢,堅決防止麻痹、輕懈、厭戰情緒,堅決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扎實推進各項防控措施落地落實落細。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3.依法嚴懲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刑事犯罪。認真貫徹落實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和省法院審委會討論通過的《關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依法從快從嚴懲處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造謠傳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等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
4.加大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力度。對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使金融機構以延期還貸、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依法規范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對金融機構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范圍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護。嚴厲打擊“職業放貸人”趁機實施高利貸、“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恢復生產經營融資成本。
5.依法妥善審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合同糾紛案件。合理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適用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勢或防控措施導致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適用合同法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因合同變更或解除造成的損失根據公平原則裁量。對于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當事人就相關責任、損失承擔有明確約定的,除法律、法規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當事人事后以公平分擔等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6.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疫情期間買賣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物資,合同雖已生效,但因政府調配、征用等原因無法履行,買受人起訴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利用疫情迫使消費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防護、診療物品,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因疫情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的旅游合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嚴厲打擊通過渲染疫情欺騙、誤導保險消費者購買不適當保險產品的行為,確保保險市場穩定健康有序。
7.依法妥善審理因疫情引發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加強與人社部門、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的聯動協作,盡可能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并重的原則,支持企業與員工協商合理調配崗位,采用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彈性工時、綜合調劑使用年內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準確界定疫情期間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妥善化解勞動者因治療、隔離,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延遲支付報酬等引發的勞動爭議。
8.依法妥善審理疫情導致的醫療糾紛案件。因疫情救治引發的醫療糾紛,應在綜合考慮疫情防控局勢、醫療機構的救治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基礎上,合理認定醫方是否盡到與疫情防治特殊時期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對于沒有明顯過錯的診療瑕疵行為,當事人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予支持。當事人以醫療機構未盡到與疫情有關的必要告知義務為由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9.依法妥善審理疫情引起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據有關規定實施管控管理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以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其身體健康為由,要求管控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予支持。在網絡等公眾場合利用疫情惡意侵害特定對象隱私、名譽,受害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可判令侵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可根據具體情況支付精神撫慰金。
10.依法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對主營業務發展良好,但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應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強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的重整、和解工作,對僅因疫情影響而出現短期資金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應當積極引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疫情重要物資。對于生產防控疫情物資的破產企業,應當積極運用府院協調聯動機制,盡快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經營期間支付的職工工資、融資借款等,作為共益債務隨時清償。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破產企業接管、清產核資、企業管理、企業復工等工作的,應嚴格落實地方政府防疫工作的各項要求。因受疫情影響,重整投資人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計劃草案的,可以適當延長重整期間。債權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無需承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11.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防控知識產權案件。切實貫徹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有效運用知識產權 “三合一”審判機制,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對于防疫物資生產或銷售、技術轉讓與許可、疾病治療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知識產權糾紛,應當依法、優先、快速審理。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防疫物資生產、銷售行為,如果責令停止侵權將影響防疫工作的,盡可能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協議,必要時可以在認定侵害知識產權的同時不判決停止侵權,改用承擔支付合理費用等其他責任方式。慎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如屬于急需防疫物資的,原則上不采取停止生產、銷售等強制措施。
12.依法妥善審理疫情防控期間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商事糾紛案件。依法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海商合同案件和船員勞務案件。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的貨物運輸交付遲延、租船合同下船舶不予靠泊、繞航,滯箱費等貨物運輸糾紛,合理認定免責事由。根據船舶建造合同的具體約定,正確認定疫情防控措施對船舶建造合同履行的影響,引導船舶建造企業履行合理通知義務,依法確定船舶交付遲延的責任。依法認定疫情防控期間船員工資報酬,引導用工單位與船員協商確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務報酬標準,優先撥付船員遣返費用。準確確定國際貿易合同的準據法,正確理解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條約中規定的“障礙”規則等,對于疫情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合同約定、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聯系、疫情影響程度等進行解釋。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積極引導企業向各地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提前做好防范糾紛發生的證據收集工作。
13.依法妥善審理疫情防控相關行政糾紛案件。對政府及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為防控疫情實施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物資及設施征收征用、不實信息管控處理等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引導相關當事人合理主張訴求,妥善化解矛盾,保障防控工作依法開展。穩妥審理涉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等政策實施中發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業減負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依法審理疫情防控期間涉及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擾亂、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保障市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對行政機關的不履職、怠于履職或違法履職情形在審查后依法作出撤銷、確認違法或無效等否定評價,必要時責令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履職。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合法征收征用行為提出補償要求的,應予支持,能夠返還的應及時返還,對違法行為造成相對人損害的責令行政機關及時予以賠償。因疫情不可抗力導致行政機關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行政協議的,應依法減輕或免除相應賠償責任。
14.認真做好與疫情防控相關執行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法院出臺的《關于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疫情防控實際情況推進執行工作,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進行。準確把握執行時效相關規定,依法保障疫情感染者的合法權利。依法穩妥采取各項執行措施,確保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充分依托執行信息化成果,統籌兼顧做好各項執行工作。
三、積極創新便民舉措,最大限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眾參與訴訟
15.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江蘇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綜合運用江蘇法院“兩個一站式”、訴訟服務網、江蘇移動微法院、“江蘇微解紛”和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訴訟服務平臺,全面推行網上立案、網(線)上查詢、網上開庭、網上調解,為訴訟參與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流動。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利益,因疫情防控延期開庭、聽證的,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延期手續,并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時做好解釋工作,征得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對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等規定。
16.設立受疫情影響案件綠色通道。依法從快審理涉疫情相關案件,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以及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重點物資生產運輸等所涉案件,設立“綠色通道”,實現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確保困難企業訴訟事項優先辦理,保障疫情防控不受耽誤。加強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而涉訴的危困企業的司法救助,助力危困企業擺脫困境。
17.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矛盾糾紛化解。積極通過“江蘇微解紛”在線多元調解平臺開展線上調解,引導群眾通過非訴訟方式和在線途徑化解矛盾糾紛。對于調解成功案件,當事人可線上申請司法確認。對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立案的,可在平臺上直接申請網上立案。有效發揮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特邀調解以及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員等功能作用,堅決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一線、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強化貫徹落實,統籌推進疫情防控期間各項工作
18.加強疫情防控組織領導。要把防控工作擺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確保疫情防控與審判執行工作“兩手抓,兩手硬”。全省各級法院黨組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堅持一線指揮,及時督導檢查工作,嚴肅紀律、強化問責,全面壓實工作責任。要以最嚴明的紀律、最嚴密的措施、最嚴實的作風,不折不扣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要對疫情防控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喊口號、裝樣子、不擔當、不作為、推諉塞責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加大查處力度,從嚴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19.高度重視辦案安全。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審理相關案件的,在堅持依法公開審理的同時,要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旁聽群眾、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各地根據疫情防控情況視情暫時關閉訴訟服務和信訪接待場所。疫情防控解除前,停止非必要的線下開庭、聽證等訴訟活動。對依法可以進行書面審理的案件,盡量采取書面審理方式。對于確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間安排開庭等活動的案件,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合議庭成員與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之間必須按照相關防控指南要求,保持適當距離。
20.強化涉疫情案件審判管理和調研指導。要建立涉疫情審判執行工作臺賬,進行專項審判態勢分析,結合實際做好審限變更審批和質效考核工作。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業務指導,統一類案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確保相關案件的審判質量與審判效果。要加強對疫情所涉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問題的研究,對于因疫情防控產生的合同履行、醫療糾紛、產品質量、勞動糾紛、行政爭議等案件審理以及延期審理、中止訴訟、不可抗力等問題,及時發布指導意見,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處理。要運用司法大數據分析研究涉疫情糾紛特點,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幫助相關部門、企業防范化解法律風險。
21.加強疫情防控信息報送和新聞輿論引導。疫情防控期間,要嚴肅信息報送工作紀律,遇有疫情緊急情況和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案件信息,要第一時間向省法院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要充分利用戶外大屏等公共場所以及法院門戶網站、微信微博,發布訴訟服務相關提示和防范疫情相關知識。要做好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引導干警和群眾不恐慌、不聽謠、不信謠、不傳謠,理解支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及時宣傳疫情防控斗爭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和感人事跡,不斷凝聚全力以赴、共克時艱的強大正能量。
7、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
(2020年2月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次刑事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為加強全省法院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有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以下簡稱《解釋》),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國衛醫函〔2020〕43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以下簡稱《意見》)以及《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2020年2月8日公布)等法律法規,制訂如下審理指南:
一、總體要求
1.強化思想認識。全省各級法院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上來,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立足司法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2.嚴格依法審理。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證據裁判規則,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規定的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嚴格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做到主客觀相統一、罪責刑相適應、程序公正合法,確保案件事實證據和定罪量刑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3.堅持從嚴懲處。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造謠傳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等各類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刑法、《解釋》、《意見》等規定,依法從重處罰。
二、規范審判程序
4.堅持依法從快審理。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對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判,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依法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快速審理。
5.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在疫情防控期間積極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采用遠程提訊、開庭等方式組織訴訟活動,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案件審判質量。
6.充分保障訴訟權利。落實辯護全覆蓋,為認罪認罰以及適用速裁、簡易程序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為其他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充分聽取值班律師、辯護人意見,切實保障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三、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一)依法從嚴懲處抗拒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
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與他人密切接觸的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行為。
(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應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
(3)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而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應當根據行為人對自身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認知程度,行為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危險程度以及有無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綜合判斷。
8.【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客觀上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共同生活以外的多人被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的,屬于"有傳播嚴重危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導致未及時發現密切接觸人員或者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在就診或防疫檢疫等過程中,隱瞞疫情相關接觸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后,及時主動向醫療、疫情防控機構報告相關接觸史、旅居史,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構成坦白、自首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罰。
9.【破壞交通設施罪】未經批準擅自斷路堵路,損毀、破壞道路、橋梁等,足以使汽車、火車等發生顛覆、毀壞風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損毀、破壞公路、橋梁等行為;
(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使汽車、火車等發生顛覆、毀壞風險。
未經批準實施斷路堵路行為,但設立明顯標識或安排專人攔截予以警示,足以防止汽車等發生顛覆、毀壞風險的,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違法造成道路損毀,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10.【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行為人是否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履行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措施的行為。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等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或者具有紅十字會成員身份的醫療人員履行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二)依法從嚴懲處暴力傷醫等妨害醫療活動的犯罪行為
11.【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醫務人員輕傷以上的損害后果;
(2)行為人是否有傷害或致人死亡的故意。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撕扯、損壞醫務人員防護裝備或者吐口水等惡意接觸醫務人員,造成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確有致人傷亡的故意,實施傷醫害醫行為,但未造成相應損害后果的,以犯罪未遂論處。
12.【非法拘禁罪】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
(2)行為人非法拘禁的持續時間,以及有無毆打、侮辱、虐待、捆綁、使用械具等情節。
13.【侮辱罪】【誹謗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醫務人員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足以貶損他人名譽的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的行為;
(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實施本罪行為,具有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國際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情形的,可以按照公訴案件程序審理。
14.【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隨意毆打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務人員或其他疫情防控人員,嚴重妨害醫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防護器具、醫療設備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3)在醫療衛生機構、隔離點等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屬于無事生非、借故生非,具有尋釁滋事的故意;
(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嚴重妨害醫療、疫情防控工作,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后果。
行為人尋釁滋事,推搡、撕扯醫務人員或損壞醫務人員防護裝備,嚴重影響醫療工作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行為人在醫療衛生機構等場所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尸體,嚴重影響醫療、疫情防控工作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同時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5.【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醫療衛生機構、隔離點等場所社會秩序,致使醫療、疫情防控等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聚眾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等場所社會秩序的行為;
(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致使生產、經營及醫療、疫情防控等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16.【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聚眾哄搶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從重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帶頭或積極參加哄搶行為;
(2)行為人所哄搶物資的價值,以及是否屬于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哄搶物資數額雖未達到三千元,但造成延誤治療等嚴重后果的,視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17.【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
(2)行為人的行為有無造成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
(三)依法從嚴懲處制假售假等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
18.【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生產、銷售的疫情防控產品、物資是否屬于醫療器械或醫用衛生材料;
(2)涉案物品的數量及銷售價格,對涉案物品是否為偽劣產品、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貨物價值存在爭議的,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和評估;
(3)行為人是否明知銷售的產品系偽劣商品,主要審查進貨渠道、價格、銷售方式以及是否曾因同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等;
(4)涉案產品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9.【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經防治、防護用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防治、防護用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是否與注冊商標相同;
(2)使用行為是否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3)行為人的經營數額、銷售數額。對于涉案防治、防護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可以根據案件客觀情況酌情從輕處罰。
20.【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國家規定;
(2)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數額、上當受騙人數及損失數額,行為人是否曾因虛假廣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以及是否有虛假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人身傷殘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明知他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假藥、劣藥或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等犯罪行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犯罪行為而提供廣告宣傳幫助行為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21.【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國家規定;
(2)涉案產品的真偽、質量、進貨渠道、購銷價格以及政府限價、指導價及市場一般行情;
(3)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因生產、銷售成本大幅度上漲導致定價過高的,可不認定為哄抬物價的行為。
22.【競合的適用】上述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非法經營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四)依法從嚴懲處造謠傳謠的犯罪行為
2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對此類案件,應當依法、精準、恰當處置。行為人編造、散布的信息內容有一定根據,并非完全捏造,其主觀上沒有危害社會的意圖,客觀上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不得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編造、傳播的信息、恐怖信息內容是否虛假;
(2)行為人是否明知是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編造、傳播;
(3)行為人的行為有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4.【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有關疫情的虛假、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負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而未履行;
(2)行為人是否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3)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致使有關疫情的虛假、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五)依法從嚴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
25.【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捕獵野生動物的種類、數量;
(2)捕獵方式、捕獵行為對野生動物遷徙、棲息、繁殖的危害,特別是此類行為對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
除對直接實施獵捕的行為人依法懲處外,要依法追究故意販賣、運輸、加工、銷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實現全鏈條打擊。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對明知他人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長期性、經常性多次向他人收購被獵捕野生動物的收購者,應當以非法狩獵罪共犯論處,同時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的,擇一重罪處罰。
對以食用為最終目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隱患的非法捕獵、運輸、加工、銷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為和非法購買、銷售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六)依法嚴懲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
26.【詐騙罪】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以及假借救治傳染病、防控疫情名義騙取醫療、防疫專項款物或者社會捐助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主要審查行為人是否有真實的貨源、是否具備供貨能力、所獲財物的實際用途等;
(2)詐騙是否同時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
對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或者騙取救濟、醫療專項款物,數額接近六千元、六萬元、五十萬元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或認定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對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物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確定定罪量刑標準。
27.【污染環境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隨意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是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規定;
(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嚴重污染環境;
(3)行為人是否有嚴重污染環境的故意。
對此,應根據行為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認知程度以及污染方式、損害后果等綜合判斷。
28.【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防控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
(2)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3)涉案款物是否為特定款物。
同時,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定定罪量刑的標準。
29.【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疫情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行為人是否具有防控疫情相關工作職責;
(3)瀆職行為與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加重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30.【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
(1)行為人是否屬于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是否對新型冠狀病毒毒種具有管理權限;
(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且后果嚴重。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傳播或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以及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后果嚴重"。
四、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31.充分認識疫情防控期間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格控制對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的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對生產、銷售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被告人,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加大對犯罪分子的財產刑處罰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繳犯罪違法所得,堅決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非法獲利。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違背職業要求特定義務的犯罪,可依法決定對被告人的職業禁止。
32.綜合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事實,定罪量刑時既要考慮犯罪數額、對象、損害后果等一般情節,也要考慮犯罪發生的特殊時期、地點以及相關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等造成的危害后果,避免"唯數額論"。要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對因實施相關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理后又實施相關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重視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以及認罪認罰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罰。
五、其他要求
33.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機關的協調配合,暢通指定管轄、案件移送、涉案款物移交等工作渠道,提高案件辦理效率。積極會商處理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難題,及時通報重點個案的查處情況。對審理中發現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違法及犯罪線索,及時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加強與醫療主管、衛生防疫等部門溝通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案件審理中的專業問題。
34.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落實司法公開各項要求,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既嚴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也要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旗幟鮮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的典型案件,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切實增加人民群眾的社會安全感,實現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8、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穩妥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助力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的通知
浙高法民五〔2020〕2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業務庭:
為貫徹落實我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重要講話精神的通知》的要求,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現就疫情防控期間穩妥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1.堅持“三個有利于”指導思想。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應當堅持有利于社會穩定大局、有利于疫情有效防控、有利于維護企業營運價值和經濟平穩運行。
二、基本原則
2.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耙咔榉揽卦绞堑阶畛詣诺臅r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企業破產審判工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政府對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部署、要求。
三、依法審慎開展企業破產案件的審查受理工作
3.區別處理。對于與疫情影響無關的債務人企業和疫情爆發前生產經營正常的債務人企業提出的破產申請,在審查受理的實體和程序要件的具體把握上,應當有所區別。
4.嚴格落實債務人企業異議程序。對于疫情爆發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如債權人等主體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債務人企業異議程序,債務人企業對破產申請無異議的,在符合破產受理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對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慎審查,盡可能引導申請人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
5.人民法院依法釋明。對于疫情爆發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如債權人等主體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務人企業釋明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提出重整申請。
四、穩妥開展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
6.嚴格落實地方政府的防疫工作要求。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管理人應當分工負責,接受債權申報、債務人企業接管、召開債權人會議、破產財產處置、重整企業復工等各項工作的開展,應當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對于疫情排查、隔離、減少公眾聚集活動、監測檢測等方面的防疫工作部署和要求。
7.全面推行破產案件在線審理。要充分發揮我省智慧法院建設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先發優勢,綜合運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移動微法院、智能送達等平臺,全面推行破產案件在線審理,為債權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降低債權人等主體參與破產程序成本,千方百計降低因人員流動可能增加的疫情風險。
8.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召開、重整計劃提交等的期限順延。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召開、重整計劃提交等方面的期限規定屬于法定期間,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企業等破產案件利害關系主體有證據證明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召開債權人會議、不能按時提交重整計劃等,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在嚴格審查、征詢債權人委員會或主要債權人意見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9.強力推進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恢復和維持。對于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生產經營防疫物資的債務人企業,無論是清算還是重整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與當地政府開展協調對接工作,第一時間恢復和維持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經營期間支付的職工工資、為維持正常經營發生的借款等,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為共益債務隨時清償,最大限度保障防疫物資的生產、供應。
10.清算案件中慎重進行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對于1月23日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時尚處于債權申報過程中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應當充分關注債權人可能受疫情影響而無法申報債權的情形,以避免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完畢補充申報的債權人無法獲得補充分配。
11.重整案件中充分對接政府出臺的金融、財政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為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減輕企業負擔,中央和我省各地方政府已經出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企業減負措施,涉及緩交社會保險和部分稅款、職工工資支付、貸款適當展期、稅收減免、房租減免等各個方面,破產重整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指導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計劃過程中充分對接政府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破產成本,提升債務人企業的重整價值。
管理人在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過程中,也應當充分關注政府出臺的各項企業減負措施,最大限度提高破產案件中債權人的最終清償率。
五、加強法治宣傳,在破產審判工作中引導債權人、債務人企業等同舟共濟、共度時艱
12.加強溝通協調和法治宣傳。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管理人應當加強與債權人、企業職工、債務人企業、投資人等破產案件中的各方利害關系主體的溝通協調和法治宣傳,充分發揮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維持企業運營價值、衡平各方利益關系、化解企業債務風險的程序功能,引導債權人、債務人企業等各方利害關系主體同舟共濟、共度時艱。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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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與經濟社會平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依法防控疫情與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的總體部署及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安排,按照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全力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要求,結合人民法院審判職能,制定如下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擔當為依法防控疫情與經濟社會平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責任
01、全面提升思想認識。全市法院要充分認識疫情防控的艱巨性和復雜性,著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妥善審執涉疫情相關案件,切實化解社會矛盾,防范社會風險,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為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平穩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2、依法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落實國家總體安全觀,依法從嚴打擊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影響社會秩序穩定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安定有序。
03、依法保障經濟平穩發展。發揮司法審判定分止爭、矛盾化解、利益平衡、確立規則、行為指引的作用,通過審執工作保障經濟平穩發展。進一步加強民營經濟司法保護,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勞動密集型企業糾紛,幫促企業恢復良性運轉。妥善審理金融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疫后經濟建設。妥善化解勞動爭議,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企業生存發展。順應產業發展趨勢,依法保障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協同發展。依法辦理破產案件,運用清算、重整、和解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重組。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嚴懲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公正高效審理涉外商事糾紛,為外商投資和外貿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04、依法提振營商環境。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領導,通過司法裁判、司法政策、制度創新等方式綜合施策,助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結合對標國際先進優化營商環境與疫情防控,強力推進網上立案無紙化、網上繳費電子票據、網上調解、在線證據交換、在線庭審等重點工作。高度重視市場主體法治體驗,切實提升司法質量效率,確保市場主體有良好司法獲得感,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05、依法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聚焦疫情相關的涉人民群眾權益問題,妥善審理醫療、教育、就業、旅游等相關案件。依法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預防和化解因疫情引發的家庭內部情感、財產糾紛。推進訴訟活動“一網通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
06、提倡善意文明司法。牢固樹立“謙抑、審慎、善意”理念,在涉疫情相關案件辦理中盡量采取對市場主體影響較小的辦案方式,講究策略方法,為保障生產經營、促進發展留足必要空間,努力以最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經濟發展效果。準確把握刑事案件與民事、行政糾紛邊界,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強化對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保護。
07、發揮司法衡平作用。依法合理運用法律適用與法律解釋方法,在法律框架內衡平各方主體利益,確保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相統一。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考慮疫情客觀影響等因素,妥善審理疫情相關的民商事案件。堅持把釋法說理貫穿審執全過程,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透情理,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在審判活動中有效回應社會關于依法防治的相關訴求,倡導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08、堅持調判結合。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強化訴源治理,發揮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作用,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方式解紛,實現矛盾糾紛及時、高效、源頭化解。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調處糾紛,保障政府助力企業發展各項政策落地見效。依法支持各級工商聯、商會行業調解組織加強訴前調解,促進當事人以非對抗方式解紛。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加強民商事案件調解,對應當判決的依法判決,力爭判決一案、明確規則、教育一片。
二、發揮民商事審判執行職能,助力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
09、明確不可抗力認定規則。按照不可抗力相關規定,根據疫情造成民事義務履行障礙的具體情況,堅持“原因與責任相適應”原則,結合個案情況,注意考察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類型民事義務的履行方式,相應減輕或免除相關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10、明確及時通知義務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的認定。發生疫情導致債務人不能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債務人因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相對方請求債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債務人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在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同時,應在合理期限內根據履行障礙具體情況,向相對方提供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相應證據。
疫情發生后,債務人和債權人在疫情期間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履行該義務的,根據過錯程度分擔損失。
11、準確確定合同履行障礙導致的合同責任。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障礙的影響程度,準確確定與其相適應的合同責任。確因疫情導致不能按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首先考慮促使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延遲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替代履行不能或延遲履行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應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在合理范圍內免除或部分免除當事人合同責任。
12、依法審理相關合同糾紛案件。深入研判買賣合同、房屋及場地租賃合同、旅游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培訓及餐飲服務合同糾紛等的形成態勢及法律問題,加強訴外調解與訴調對接。對進入審理程序的相關案件,結合疫情對合同訂立、履行的具體影響程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則依法妥善處理。
13、依法處理涉疫情勞動爭議案件。樹立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權并重的裁判理念,依法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充分發揮裁審銜接機制作用,加強與人社部門、工會、勞動仲裁委的聯動協作,充分利用多元解紛機制,妥善化解勞動糾紛。
14、準確認定不同情形下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標準。妥善處理延遲復工、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等期間涉勞動者工資報酬糾紛,準確認定不同情形下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標準。落實國家相關政策,引導企業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15、依法保護企業融資的合法權益。依法支持融資優惠政策落地實施,切實保障受疫情影響存在暫時困難的企業融資、還貸的合法權益。
16、依法認定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物品責任??谡?、防護服、護目鏡等防護物品生產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被侵權人要求生產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防疫防護物品銷售者,因過錯導致防護物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被侵權人請求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17、善意文明審慎適用強制執行措施。建立疫情期間應急工作機制,“不見面”查控不動產、機動車輛等財產,避免未及時采取措施致財產轉移、執行措施過期等重大執行事故發生。依托執行信息化成果,探索線上執行各項機制。妥善權衡疫情防控期間各方利益,對生產經營范圍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企業,應結合具體情況采取不影響其生產經營的執行措施。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為被執行人的,依法慎用強制措施,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自動履行,減少司法活動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暫時困難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
三、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防控,助推依法治理
18、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各類防疫強制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9、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利用疫情哄抬物價、積壓防疫物品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有利用疫情虛假宣傳、摻雜摻假制作防疫物品等欺騙、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禽家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擾亂醫療秩序、毀損醫療機構財物、損害醫療人員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出現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等情形,行政機關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3、勞動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行政機關認定為應當視同工傷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4、非醫護及相關工作的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行政機關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政策規定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發揮刑事審判職能,維護社會安定有序
25、依法從嚴懲處。嚴格落實兩高兩部《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圍繞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發布的《依法嚴懲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通告》列舉的打擊重點,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以及其他相關犯罪。嚴格控制對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緩免刑的適用條件,加大對犯罪人違法所得的追繳和罰金、沒收財產刑罰的適用力度,充分運用“從業禁止”非刑罰處置措施,懲罰相關職業犯罪。
26、準確定罪量刑。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證據裁判規則,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構成要件,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主客觀相統一、罪責刑相適應,確保案件事實證據和定罪量刑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27、公正高效審理。在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前提下,切實提高送達、庭審、宣判各環節工作效率。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加強信息化運用,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以視頻方式進行訊問、庭審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28、實體程序并重。在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切實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落實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要求,協調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律師為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辯護或法律幫助,符合指定辯護條件的依法指定辯護人,全面落實司法公開要求,通過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
五、健全配套工作機制,形成司法保障合力
29、建立依法防控法律問題研判機制。加強涉疫情法律問題前瞻調研,針對性提出審判指引與司法解決方案,及時向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報送,通過司法應對增強經濟社會“免疫力”。深化與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高校交流合作,加強依法防控與依法治理工作理論研究與審判實踐良性互動。
30、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工商聯、工會、各類行業協會等的常態化、制度化溝通,完善信息交流、情況反饋機制。強化三級法院聯動,加強與其他省市法院協作,在信息共享、執行聯動、糾紛化解等方面協同配合,解決疫情防控出現的跨地域法律問題。
31、完善司法建議工作機制。針對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中遇到的突出、共性、高發法律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做好法律風險提示,提升依法防控與依法治理水平。
32、健全法治宣傳機制。落實“誰司法,誰普法”責任,做好相關案件以案釋法工作。及時公開發布依法防控典型案例,增強社會依法防控意識。依托重慶法院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號,及時發布相關法律及司法信息,解析疫情防控和恢復生產中的法律問題。加大司法保護舉措宣傳力度,營造企業發展良好法治氛圍。
10、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關問題的指引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企業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穩定,針對全區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可能遇到的與疫情有關的法律問題,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規定
1.新冠肺炎疫情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可抗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認為因疫情防控影響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可以不可抗力為由提出請求或抗辯,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
2.當事人一方提出不可抗力抗辯的,人民法院應準確核實疫情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構成影響和影響的程度。避免以疫情為名規避責任或者獲取不當利益。
3.疫情對案件確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本著尊重事實,在互讓互諒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并善于引入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多元解紛機制進行調解,合理分擔損失。
4.對無法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總則第六條、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的公平原則,充分考慮當事人所處的客觀環境、主觀過錯,依法靈活運用自由裁量權,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努力做到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妥善審理民商事糾紛,化解社會矛盾。
5.疫情期間因履行防控職責受到損害的群體、生活困難的自然人和生產經營困難的民營企業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減、緩、免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針對上述主體作為原告的案件應當開設“綠色通道”,予以快立快審。
二、與疫情有關的侵權糾紛
6.疫情期間因不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毆打、辱罵、威脅防控人員,沖擊、破壞防控設施的,受害人和受害單位可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加害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7.通過微信、互聯網等方式散布不實信息,侵害醫務工作者、民警、烈士和其他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侵害企業名稱權、名譽權的,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8.新冠肺炎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治愈病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歧視等方式損害其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9.社區、公共衛生機構、新聞媒體等為了防控疫情的需要,依法登記、公布相關信息,涉及公民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肖像和企業名稱等信息,相關公民和企業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更加著重考慮公共利益原則在特殊時期的適用,依法做出公正處理。
三、與疫情有關的合同糾紛
10.對在疫情前已簽訂合同的履行造成影響的,可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當事人遲延履行在先,不可抗力發生在后的除外。
1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部分合同或者全部合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雙方當事人均盡到了因疫情發生可能給合同一方或雙方造成損失的相關注意義務,但一方當事人在知道疫情前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且損失無法挽回,針對損失的成本部分,應結合個案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擔。
12.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時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考慮不能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受疫情影響后是否及時將自身履行能力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綜合判斷各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比例,避免簡單機械適用。
13.準確區分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將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原則上不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14.疫情發生后簽訂合同產生糾紛的,因合同雙方當事人對疫情以及合同履行面臨的環境應當能夠預見,產生的損失應屬于商業風險,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的,一般應不予以支持。
15.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經審查發現疫情雖然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但合同目的仍能實現,應當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履行內容,慎重處理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16.疫情期間,因遵守各地政府頒布的行政命令導致不能正常履約,當事人提出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的,上述行政命令可作為人民法院裁量的證據。
17.對疫情發生前簽訂的在春節期間履行的旅游、飲食服務等消費類合同,因該類合同履行具有時間上不可變更性,在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因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產生糾紛的,鼓勵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據公平原則裁判。
18.疫情期間,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夸大性能、用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請求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三倍不足500元的,可按500元主張。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19.農牧民生產經營和收入具有季節性特點,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無力償還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的,鼓勵雙方采取展期等方法協商解決,金融機構以逾期還款為由,請求借款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的,應考慮不予支持。
20.民營企業因延期復工影響其經營收入,同時還要承擔職工工資、租賃費用等運營成本,對其在疫情期間因租賃房屋產生的費用,確實無法支付的,可通過延長租期、減免租金的方式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一般不宜以解除合同的方式解決。
21.民營企業因疫情不能按期償還金融機構借款的,金融機構可主動依法或依約定適當延長還款期限,避免產生糾紛。相關金融機構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停止放貸的,民營企業有權起訴要求金融機構繼續履行合同。
22.因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建設工程項目停工或者不能按期開工的,屬順延工期合法事由。因工程延期交工造成商品房交付時間延后的,商品房交付時間和辦證時間亦可相應順延。
23.對于被保險人感染新冠肺炎入院就醫,就診醫院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院范圍之內的,鑒于新冠肺炎的診治均由當地政府指定醫療機構負責,當事人無權選擇的客觀情況,保險機構以被保險人未在約定醫院就診為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4.對涉及防疫物資保障以及原本效益好、有發展前景但因疫情影響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可暫不受理破產申請。
25.因疫情影響涉外商事合同履行的,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的,依約定辦理。合同中未約定的,一方當事人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開具不可抗力的事實性證明,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妥善審理涉外商事案件。對根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法在自治區境內投資的外國和港澳臺投資者,因疫情影響其投資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盡量協調相關部門幫助其解決相應困難。
四、與疫情有關的勞動爭議
26.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的原則,兼顧雙方合法權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小疫情造成的損失。
27.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1月31日-2月2日),勞動者正常上班的,可要求企業安排補休或按日工資200%支付勞動報酬。
28.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并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內遇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措施結束。
29.用人單位因疫情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審慎適用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因疫情期間工資、經濟補償、復工等問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審慎處理。
五、保全
30.疫情期間,對專門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該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產成品一般采取靈活查封措施,不得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正常運轉。
31.與疫情防控物資有關的知識產權在疫情期間許可期限屆滿,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許可人繼續使用權利人的專利權、商標權生產疫情防控物資,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生產的行為保全申請,因其生產的物品為社會大眾所急需,直接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對權利人的行為保全申請可暫緩審查。
六、訴訟時效
32.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任何一天,均產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后果。自權利人無法主張權利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計算六個月的訴訟時效,六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抵押權人、經公示登記的質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訴訟時效中止的,抵押權和質權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案件審理期間,因疫情防控原因產生此類問題的,應照此辦理。
七、期間
33.本院已下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活動的指引》,針對立案、申請再審等期限和方式已明確規定。對未按照上述指引行使訴訟權利的,亦應嚴格審查,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自身不能行使權利的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期間包括訴訟費用繳納、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舉證等期間規定。
八、延期審理
3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法釋〔2019〕4號)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因疫情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依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決定,應當延期審理。
本指引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為準。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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