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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彬
來源:負險不彬(ID:fuxianbubin)
續上
六、不良資產轉讓方式分析
(一)債權類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模式
1、代持銀行不良資產類業務
早期,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給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并承諾未來回購出讓的不良資產,對于銀行而言,能夠在當期實現資產出表,但因為回購協議的存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銀行不應終止確認已出售的不良資產,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號)規定,銀行已無法再借道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實現當期出表,但在后續出現了不少該業務模式變種如下圖:
該交易模式下,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從第三方機構獲取資金,并將其用于收購特定銀行的不良貸款,不良貸款銀行與不良資產經營機構不再簽訂任何回購條款,委托清收協議中不再設置清收目標,但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在這一過程中受到的損失將通過第三方機構進行補足,不良貸款出表銀行與第三方機構通過同業授信、項目貸款等方式進行利益互換。由于不良資產出表銀行與第三方機構簽訂的協議不在債權轉讓項目的相關資料之中,雖然與監管要求真實出表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從目前的監管要求中并沒有相關的禁止性要求。
2、轉讓并委托清收模式
不良貸款出表銀行在將債權轉讓給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并實現資產出表的同時,接受交易對手的反委托,對所轉讓的不良資產進行清收管理。
委托清收協議中未約定資產出讓方銀行應承擔清收保底義務的條款,即受托清收銀行僅按照實際清收、管理、處置所收回的具體金額交付交易對手,交易對手按照約定的比例或方式向委托清收銀行支付委托清收費用。該種情形中不良貸款的風險報酬已完全轉移給交易對手,銀行不良貸款實現潔凈出表。
3、收購再轉讓業務模式
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等,銀行類金融機構在批量出讓不良資產時間,資產的批量受讓方只能是持牌的不良資產經營機構,銀保監會印發《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號)后,銀行類單戶對公不良資產轉讓的受讓方進一步縮窄,由此導致牌照價值進一步提升。而依托不良資產持牌經營機構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資產包進行定向收購的業務也由此興盛,在這種業務模式中,市場投資者將資金委托給不良資產經營機構,由其在一級市場上向銀行類金融機構受讓不良資產包,再轉讓給社會投資者,其交易結構如下圖:
在這一模式中,不良資產經營機構作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紐帶,在一級市場的收購過程中,不良貸款出讓銀行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通過公開拍賣、邀標競價等公開方式對外出讓不良債權,不良資產經營機構與投資者簽署委托競買協議等法律文件,并在收到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后,參與金融機構的公開拍賣、邀標競價,并受讓金融機構出讓的批量不良債權。在競得不良資產后,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向投資者收取債權尾款,并向其轉讓競得的債權。
實操層面,因為社會投資者流動性資金有限,經常會出現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對其進行配資的業務模式(業務上主要體現為配資模式或分期付款模式),具體而言,就是社會投資者先行進行部分付款,再于一定期間內將尾款的本金與利息付清,為防止社會投資者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向出讓方支付完畢轉讓款,作為出讓方的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可能要求社會投資者支付比例較高的首付款,并要求社會投資者或其關聯方進行連帶責任保證或進行抵押擔保。在支付完畢所有價款之前,不良資產經營機構依然保留對標的債權的持有。但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第3、4條“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目前已經有部分地方銀保監局(如浙江銀保監局)叫停當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開展配資或分期付款業務。
(二)股權類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模式
股權類不良資產大致可分為上市公司股權類不良資產和非上市公司股權類不良資產。非上市公司股權類不良資產在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中涉及不多,上市公司股權類不良資產則占比較大,在這類業務中,主要是由不良資產經營機構收購已出現風險的股票質押融資回購業務在進行轉讓的業務。2018以后股市整體下行、低迷、不景氣,眾多股票質押類融資項目成為不良資產的趨勢更加明顯。經梳理,在前端業務即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融資通常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場內質押,另一種是場外質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流程便捷性與標的股票選擇的不同。場內質押屬于相對標準化的業務,而場外質押的業務個性較強;場內質押對標的股票的要求較高,質押率也相對較低,場外質押則運作相對靈活。對應的股權類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也有所差異:
在場內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結構中,資金融出方為證券公司,項目的資金來源為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或證券公司設立資管計劃接收的受托資金。項目實際資金來源主體十分廣泛,既可以法人實體,也可以是信托計劃、資管計劃等非實體。實踐中,銀行資金常常先投資于結構化分級信托計劃的優先級,在信托計劃加杠桿之后投資于證券公司發行的資管計劃,從而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以場內股票質押融資業務為基礎的權益類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模式主要如下所示:
場外質押系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持有的股票進行質押擔保,為其向債權人的借款進行擔保的交易行為。場外質押并沒有標準化的業務模式,實踐過程中開展此類型業務的模式多種多樣。在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中,依然是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在從資金融出方手中收購債權過程中,將質押的股票作為從權利進行轉移,在通過轉讓方式找到合適下游投資者的過程:
股票的執行處置需要注意規避金融風險,同時將會涉及與證券交易合規方面問題的協調,需要跨越多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專業度較高且難度較大。因此需要對股票處置的相關政策進行單項梳理:
股票轉讓方式上,當前實務中上市公司股票轉讓路徑主要包括當事人協商自行賣出、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司法拍賣等,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大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主要就實務中的執行、網絡等問題作出了體系性的規定。就地方司法文件而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出臺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上海金融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兩項規定,專門針對上市公司股票處置問題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但是不同的轉讓方式,所適用的規則也多有差異:
集中競價交易 |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9號)第九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證發[2017]24號、深證上[2017]820號)第四條 |
1、減持價格設定:減持發生時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級市場的交易價格。 | |
2、減持數量與時間限制:一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后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并計算。二是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后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 | |
大宗交易 |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證發[2017]24號、深證上[2017]820號)第五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證發[2018]59號)第3.7.1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證會[2016]291號)第3.6.1條 |
1、減持價格設定:有價格漲跌幅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 |
2、減持數量與時間限制: 一是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前款交易的受讓方在受讓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的股份。二是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低于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 | |
協議轉讓 |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深證上[2016]769號)第五條、第八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上證發[2018]6號)第六(四)、(五)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證發[2017]24號、深證上[2017]820號)第六條 |
1、減持價格設定:股份轉讓價格不低于轉讓協議簽署日(當日為非交易日的順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價格范圍的下限(深);協議轉讓價格應以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滬)。 | |
2、減持數量與時間限制:(協議轉讓)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低于5%。 | |
深圳司法拍賣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
1、限制流通股,當事人可以議價的,以當事人商議價格定價,議價結果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當事人議價不成或不能議價的,如果具有網絡詢價條件的,以網絡詢價方式確定。網絡詢價不成或不能詢價的,以委托評估方式確定。網絡詢價、委托評估、說明補正等報告發送當事人、質押權人及上市公司 | |
2、無限售流通股,以拍賣日前20個交易日的收盤平均價確定,要書面通知當事人、質押權人及上市公司 | |
3、第一次拍賣的起拍價要大于等于處置參考價的70%,流拍后轉入以股抵債的,10日內詢問申請執行人是否接受以股抵債,并以第一次拍賣起拍價作價;流拍后再次進入拍賣的,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債的,應在30日內在同一平臺再次拍賣 | |
4、第二次拍賣的起拍價的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20%(即二次網拍的起拍價至低為處置參考價的56%),流拍后轉入以股抵債的,以第二次拍賣起拍價作價,并于10日內詢問申請執行人是否接受以股抵債;流拍后進入變賣的,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債的,應在流拍15日內在同一平臺變賣 | |
5、網拍不成轉入變賣的,如果變賣成功,以變賣所得款項清償被執行人債務,如果變賣不成且申請人不接受抵債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債的,應解除對標的股票的凍結,并退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屬禁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除外 | |
上海司法拍賣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上海金融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 |
第一次處置: 1、如果是無限售流通股,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該上市公司股票前20個交易日收盤平均價的90% 2、如果是科創板上市公司無限售流通股,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該上市公司股票前20個交易日收盤平均價的80% 3、新三板股票,3個月內有成交的,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最近一次成交價的90%;3個月內沒有成交的,需要委托評估,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評估價的70% 4、如果是限售流通股,需要委托評估,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評估價的70% | |
第二次處置,原則上第二次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第一次處置保留價的80% 1、如果是無限售流通股,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該上市公司股票前20個交易日收盤平均價的90%*80%(即最低價位收盤評估價的72%) 2、如果是科創板上市公司無限售流通股,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該上市公司股票前20個交易日收盤平均價的80%*80%(即最低價位收盤評估價的64%) 3、新三板股票,3個月內有成交的,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最近一次成交價的90%*80%(即最低價位收盤評估價的72%);3個月內沒有成交的,需要委托評估,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評估價的70%*80%(即最低價位收盤評估價的56%) 4、如果是限售流通股,需要委托評估,處置保留價要大于等于評估價的70%*80%(即最低價位收盤評估價的56%) |
管轄權的設定上,根據《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第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的規定,以涉案上市公司住所地為“被執行財產所在地”,而不以存管該上市公司股票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從而,涉及上市公司股票的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則確定為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涉案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可以被強制執行的股票,根據《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中第4條、第5條規定,可以被強制執行的股票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托管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被執行人證券賬戶內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三方證券賬戶內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股票屬于被執行人的;依據《民法典》第229條、230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征求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的股票;案外人依法提供執行擔保的上市公司股票,或執行擔保的保證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他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股票主要包括:一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的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專用清償賬戶和專用處置賬戶內的證券;二是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客戶證券交收賬戶、自營證券交收賬戶和證券處置賬內的證券;三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等結算參與人,投資者或發行者提供的,交收完成之前的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行權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作為擔保物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凍結。根據《中華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凍結扣劃證券資金通知》第9條,《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第6、7、8、10 條規定,凍結范圍的確認要區分股票有沒有其他質權,如果股票上沒有其他質權,以價值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票上如果有其他質權,扣除相應質押擔保質權數額后,再行計算。計算參照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60%確定。執行中發現股票價值不足,可應當事人申請/依職權追加凍結。在執行路徑上,股票在證券公司托管的,向托管證券公司營業部/證券結算機構送達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股票未在證券公司托管或證券公司自營股票,影響證券登記結算結構送達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順序上,異案于同一交易日在證券公司、登記結算機構凍結同一股票,以證券公司協辦的為在先凍結。
股票處置在部分情形下可能涉及到證券合規的問題,具體包括股票限售、股份減持、股份收購、股權變動信息披露等,相關條文主要如下:
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第141條:公司發起人、董監高股份轉讓的限售規定,如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董監高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股份 | |
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第65、66條規定: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規定,如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達 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 |
第98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 |
三 |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證監發[2005]86號) |
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 |
四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 |
第11條:被執行人或股票持有人就已凍結的上市公司股票所作的轉移、設定權利負擔、延長限售期限、延長鎖定期限或者增加限售條件等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 對抗執行。 | |
第22條第2款:法律、行政法規對手上市公司股票變更規定有信息披露要求的,買受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
五 | 《上海金融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 |
第39條第1款:采用股票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方式強制賣出,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助興,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股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等減持股份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大股東發生變更的,應在股票過戶后3日內將相關處置信息告知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由其進行金融監管的合規性審查; 第39條第2款:買受人或因抵償協議取得股票的申請執行人在股票過戶后處置上 市公司股票的,應遵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證券監管部門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于股票限售、股票減持等相關規定。 | |
六 |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下列四類特定對象,則所獲股份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1)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2)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4)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十二個月的投資者 | |
七 |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規定》 |
第8、9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限制規定,如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 |
八 |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
第3、13、14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權變動信息披露的限制規定,如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
九 | 《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33號) |
六、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計劃的規模 1、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持股計劃名下時起算... | |
十 |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深證上[2018]166 號)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上證發[2018]20號) |
5.1.6(深)5.1.5(滬)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 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 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 |
十一 |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 (2020年修訂) |
第2、3條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 個月;或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或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 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已取得高新 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發行人首次 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是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 數的1%;二是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 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三是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 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四是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60 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制。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 額累計達到 300 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 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 50%之日開始計算。 |
(三)收益權類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模式
1、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
針對質量較好的不良資產包,市場上往往會有較多投資者有投資意向,但由于一級市場牌照管控愈發嚴格,持牌機構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會與下游投資者進行合作,采用聯合收購的方式,進行不良資產包的收購,并將該不良資產經營的收受益權進行部分轉移。其交易模式如下所示:
此類業務的開展,社會投資者會與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共同對金融機構擬出讓的不良資產包組織盡職調查,并由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出面在一級市場上通過合法方式受讓債權并支付對價。社會投資者會與不良資產經營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在收購該資產后,采用結構化分層的方式,將相關收益權轉讓給優先級社會投資者和次級社會投資者,各投資者持有擬投資資金所對應的部分債權的債權收益權,并實際享有包括但不限于該部分債權的清收回款、抵押權、質押權等相關擔保權益;不良資產經營持牌機構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定期支付固定回報。劣后級投資者對優先級收益權持有人的收益進行差額補足。約定處置期屆滿后,劣后級投資者回購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和與優先級投資者所持有的不良資產(收益權)本金余額。
在上述結構化模式中,不良資產債權上歸于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優先級和劣后級投資者持有不良債權的部分收益權,并享有資產的分配權利。劣后級投資者在履行完畢遠期受讓債權收益權的義務后,可以主張不良資產的債權過戶。在資產處置方面,劣后級投資者可以接受不良資產經營機構的委托,以其的名義實際處置資產。在收益分配順序方面,處置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后進行分配,分配順序為依次抵充優先級社會投資者的優先級固定收益、優先級本金。結構化模式下,對于清收回款超額分成的方式比較靈活,可以在《合作協議》中靈活約定。該業務模式能夠發揮杠桿作用,撬動社會資金化解較大金融風險,但債務人可能會因收益權轉移而提出異議,影響追收和處置效率。因此應在事前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2、不良資產金融產品收益權轉讓業務
在2014年以來,銀行類金融機構嘗試通過同業交易的方式掩蓋不良資產,即銀行之間相互代持、安排顯性或隱性回購條款轉移至表外等方式轉移不良貸款,該模式已經被《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號)等文件所確立的“真實性、整體性和潔凈性”轉讓三原則所否定。同時,《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繼續縮小了進行違規操作的可能性。業務受限后,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始嘗試通過投資信托計劃、各類資管計劃產品、私募基金的方式對不良資產收益權進行交易,其交易結構基本如下圖示:
但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號)要求資產管理公司不得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因此不良貸款銀行和其他銀行之間的利益互換(包括但不限于同業授信等)應與該銀行投資資管計劃的行為應有明確的隔離。
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政策依據是《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及《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規則(試行)》(銀登字 (2016)16號),不良貸款收益權作為信貸資產收益權的下位概念,依然要遵循這一規定,由此此類業務的具體轉讓模式為:合格機構投資者資金(信貸資產銀行的理財資金除外),投資于信托公司設立的信托計劃,信托計劃受讓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收益權,同時出讓方銀行與信托公司以貸款管理協議形式確定貸款管理人,明確信貸資產的日常管理職責和清收職能。信托計劃到期時,對尚未完全償付的信貸資產,可由貸款管理人通過市場化方式,規范、透明地進行處置。
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第1、2條的規定,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應當在銀登中心進行信息報送與集中登記(在銀登中心交易主要是為了盤活信貸存量并加快資金周轉,且銀行理財登記并投資后不計入非標資產)。出讓方銀行應在轉讓信貸資產收益權后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開展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在繼續涉入情形下,計算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等指標時,出讓方銀行應當將繼續涉入部分計入不良貸款統計口徑,并按照會計處理和風險實際承擔情況計提撥備。除此之外,出讓方銀行不得通過本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信貸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應當為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穿透審查禁止個人投資者通過嵌套進行投資。具體交易結構如下:
銀登中心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政策的出臺,使得銀行通過對于未來的現金流和回收狀態的測算情況,將由此產生的未來收益權流轉給其他機構,可實現不良資產的提前變現,在降低不良率的同時,也為不良資產的處置提供空間。
(四)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業務特殊要求
目前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業務主要是在深圳開展,因此我們結合2017年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關于深圳市分局開展轄區內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批復》(匯復[2017]24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深圳市分局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續期有關事項的批復》(匯復[2018]14號),在進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之前,首先應進行外債登記:
外債登記后,不良資產出讓銀行將擬出讓的不良資產進行打包,通過轉讓業務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直接在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轉讓,境外投資者買斷該不良資產包,在賣出以后,境內機構(如出讓銀行或不良資產經營主體)可以與境外投資者簽訂反委托清收協議,具體交易結構如下:
一如前言,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業務涉及到外匯管理,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所以申請材料相較而言需要提供的更為詳細,經梳理,目前在各個環節需要提交的材料基本如下:
一 | 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審核階段 |
1、業務申請書(需說明擬轉讓資產、意向轉讓雙方、轉讓方式等情況,并承諾轉讓資產將在中國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銀登中心)或類似機構登記) 2、銀行出具的關于轉讓不良資產合法、合規、真實的承諾書,需詳細列明當次轉讓的資產包中各項底層資產的貸款編號、產生情況、還本付息情況、債權基準日等 3、所涉貸款的底層合同;資產包擔保情況 | |
二 | 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跨境融資簽約登記階段 |
1、業務申請書 2、外匯局所在當地分局出具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通知書》 3、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合同,合同為外文的應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 4、在中國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銀登中心)或類似機構辦理登記情況 | |
三 | 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開立、關閉外債賬戶階段 |
1、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所涉外債賬戶開立:(1)業務申請書;(2)外匯局深圳市分局出具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通知書》;(3)外匯局深圳市分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和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協議辦理憑證》 2. 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所涉外債賬戶關閉:(1)業務申請書;(2)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 |
四 | 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資金跨境收付和匯兌 |
1、業務申請書; 2、外匯局當地分局出具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通知書》 3、外匯局當地分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和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協議辦理憑證》4、匯入轉讓對價應提交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合同 5、匯出不良資產處置收益應提交資產清收詳細清單及相應憑證 | |
五 | 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跨境融資登記注銷 |
1、業務申請書; 2、外匯局當地分局出具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通知書》 3、外匯局當地分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和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協議辦理憑證》 4、境外投資者對受讓的銀行不良資產已處置完畢的確認書 5、對應外債賬戶關閉情況 |
七、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中的監管紅線
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作為最為傳統的不良資產經營模式,一直處于金融創新與監管博弈深沉的張力之中,通過對既有監管政策的梳理,可以發現,目前監管的重點主要是針對轉讓的資產不合規和不真實轉讓不良資產兩個方面。現將相關規定梳理如下:
轉讓的資產合規性要求 | |
一 |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1]648號) |
商業銀行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及其他權利一般原則上是可以轉讓的,但由于金融業是一種特許行業,金融債權的轉讓在受讓對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放貸收息(含罰息)是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利。因此,由貸款而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 | |
二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財金[2004]40號)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的范圍是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 | |
三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二[2006]13號) |
第八條規定 權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并將該債權予以轉讓,只要該債權不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可該債權轉讓的效力。經相關人民法院審查后,債權受讓人可依生效裁判文書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 |
四 | 《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 |
第1條 對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沒有禁止性規定,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 |
五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 |
對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沒有禁止性規定,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轉讓具體的貸款債權,屬于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 | |
六 |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 |
第1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2條 本通知所稱信貸資產是指確定的、可轉讓的正常類信貸資產,不良資產的轉讓與處置不適用本通知規定。信貸資產的轉出方應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進行信貸資產的轉讓,但原先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應嚴格遵守資產轉讓真實性原則。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后,方可將信貸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轉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禁止資產轉讓雙方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等方式規避監管。 | |
七 | 《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銀監發〔2011〕14 號) |
第6條 嚴禁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 |
八 | 《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銀監發[2011]14號) |
第6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正常類貸款轉給資產管理公司。 | |
九 |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 |
第2條 金融企業特指國內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銀監會管轄下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外),其他中資金融企業參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執行。 第7條 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包括金融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一)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 第8條 下列不良資產不得進行批量轉讓: (四)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為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 第10條 賣方盡職調查。金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賣方盡職調查工作。(一)通過審閱不良資產檔案和現場調查等方式,客觀、公正地反映不良資產狀況,充分披露資產風險。 | |
十 |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 |
第5條(二)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因此,從定義上講,不良資產并不屬于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的回購標的。 第7條 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
十一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財金[2015]56號) |
第12條 資產公司要以非金融機構存量不良資產為對象開展業務,不得借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不得收購無實際對應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不得收購非金融機構的正常資產。 | |
十二 | 《關于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46號) |
開展“三套利”整治活動責問銀行“是否違反監管規定或會計準則,通過調整貸款分類、重組貸款、虛假盤活、過橋貸款、以貸收貸、平移貸款等掩蓋不良,降低信用風險指標或調整撥備充足率指標 | |
十三 | 《關于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45號) |
開展“三違反”整治活動責問銀行“是否違規通過人為調整分類等手段調節不良貸款”; | |
十四 | 《關于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3號) |
開展“四不當”整治活動責問銀行“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 | |
十五 | 《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實施中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52號) |
六、銀行所屬實施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受讓各種質量分級類型債權,包括銀行正常類、關注類、不良類貸款。 | |
十六 |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4號) |
第32條 轉股債權資產質量類別由債權銀行、企業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自主協商確定,包括正常類、關注類和不良類債權。 | |
十七 |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 |
第11條 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投資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 |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4號) | |
第31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收購銀行債權,不得由該債權出讓方銀行使用資本金、自營資金、理財資金或其他表外資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由該債權出讓方銀行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 | |
十八 | 《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版便函[2021]26號) |
三、參加試點的不良貸款類型。銀行可以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轉讓個人不良貸款。 四、不參加試點的不良貸款類型。 下列銀行不良貸款不參與本次轉讓試點工作:一是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貸款、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貸款、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貸款;二是精準扶貧貸款、“三州三區”等深度貧困地區各項貸款等政策性、導向性貸款;三是虛假個人貸款、債務人關聯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銀行內部案件的個人貸款、個人教育助學貸款、銀行員工及其親屬在本行的貸款;五是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限制轉讓的其他貸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消費抵質押清晰的個人貸款、應當以銀行自行清收為主,原則上不納入對外批量轉讓范圍。 |
資產真實清潔轉讓要求 | |
一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金[2008]85號) |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前必須經過內部審核機構通過,但經法院、仲裁機構判決、裁定的除外。若在訴訟或執行中通過調解、和解需放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申請執行終結、申請破產等方式進行處置時,應內部審批通過(分支機構不得向內設機構和項目組轉授資產處置審批權)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債權資產無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備案手續,但若以債轉股、出售股權或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的,除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其余應進行外部機構獨立評估,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需進行有關部門備案,其余的進行內部備案。 | |
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2、金融債權的普通受讓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并受償執行款項。 | |
三 |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 |
第12條 理財資金用于投資銀行信貸資產,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所投資的銀行信貸資產為正常類。 | |
四 |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號) |
第4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應當遵守真實性原則,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轉出方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轉讓雙方不得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等方式規避監管。 | |
五 |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 |
第5條 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 |
六 |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 |
第3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應嚴格遵守資產轉讓真實性原則。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后,方可將信貸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轉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禁止資產轉讓雙方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等方式規避監管。 | |
七 |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號) |
第4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應當遵守真實性原則,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轉出方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轉讓雙方不得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等方式規避監管。 | |
八 | 《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銀監發〔2011〕14 號) |
第六條 嚴禁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 |
九 | 《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3〕107號) |
第3條第(二)款 商業銀行代客理財資金要與自有資金分開使用,不得購買本銀行貸款。 | |
十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號) |
第1條(一) 資產公司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要嚴格遵守真實性、潔凈性和整體性原則,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序進行市場公允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不得與轉讓方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簽訂或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等的協議或約定,不得設置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 | |
十一 | 《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 |
第2條 出讓方銀行不得通過本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信貸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應當持續滿足監管部門關于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要求。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限于合格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對機構投資者資金來源應當實行穿透原則,不得通過嵌套等方式直接或變相引入個人投資者資金。 | |
十二 |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 |
第11條 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投資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 |
十三 |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4號) |
第31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收購銀行債權,不得由該債權出讓方銀行使用資本金、自營資金、理財資金或其他表外資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由該債權出讓方銀行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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