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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陽新芽
來源:投拓狗日記(ID:ziguanshidai)
其實,收并購也分很多種交易模式,每一種交易路徑的設計的稅費和稅籌點不一樣,也就導致了稅籌方式的不一樣。今天只講最常用的模式——股權收購。
以下介紹幾種實操、合法的稅籌思路。
1、先分紅,再轉讓
#案例:A公司和B公司為開發某個房地產項目,共同投資1000萬元建立甲房地產公司,其中A公司投資300萬元,占股30%;B公司投資700萬元,占股70%。2020年1月1日,A公司轉讓甲公司30%的股權給C公司,當日甲公司資產負債表情況為:資產總計5000萬元,負債總計2000萬元,所有者權益總計3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1500萬元,盈余公積500萬元。為便于分析,假設被投資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同,不考慮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相關稅費。

·如果不做任何籌劃直接轉讓股權:即按A公司持股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轉讓,即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 = 900-300 = 600萬元,(900萬 = 3000萬×30%),應交所得稅 = 600×25% = 150萬元。
·稅籌思路提煉:為降低轉讓環節的所得稅,應該盡量去降低轉讓環節的股權交易價格。如果利用居民企業間股息紅利免稅政策,先分配利潤再轉讓股權,可以在不影響原股東收益的情況下降低股轉價格,從而降低轉讓稅負。其具體的稅籌步驟如下:
·第一步:將公司未分配利潤進行分紅,A公司獲得的股息所得450(1500×30%)萬元,此部分收入為免稅收入,A公司無需繳納所得稅。
·第二步:轉讓股權,因為分紅后凈資產下降,所以轉讓價格也會相應降低(原股東已于分紅時取得收益),轉讓股權所得 = 450-300 = 150萬元,應交所得稅=150×25% = 37.5萬元。
可見,在先分配利潤再轉讓股權的情況下,交的企業所得稅節省了112.5萬元。
2、利用不對等分紅
#案例:甲公司原有1個企業股東A公司,出資1億元占100%股權。甲公司目前經營情況一般,評估后凈資產略低于實收資本。現A公司將其80%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作價一個億,因其對應的股權計稅基礎為8000萬,所以轉讓環節應交所得稅500萬。即(1億-8000萬)×25% = 500萬。該筆稅費應由A公司承擔。但實際交易過程中,賣家會要求一個凈得金額,產生的一切稅費都會轉嫁的買方身上。
·稅籌思路提煉:通過不對等分紅的方式降低股轉環節溢價,因該公司目前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可以將原來溢價轉股的方式改為平價轉讓,即轉讓環節無需繳納所得稅。后續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約定,A公司仍然擁有該公司80%的利潤分配權(實際比例可以結合項目情況,雙方共同商議確定),由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所以A公司獲得的利潤無需繳納所得稅。
·最終達到的籌劃效果:為通過此項方案可節約企業所得稅500萬。
·但需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可以調整交易價格的情形需要同時滿足“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及“無正當理由”。企業在實操過程中應注意業務實質與交易價格不應偏離過大,以免被稅局認定為避稅。同時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及報告,證明該交易價格的合理性。
3、溢價轉化
搭建交易框架和業務實質,將原股東訴求的收益金額,通過項目公司作為通道向原股東控制的公司支付合作款項。從而增大項目公司成本。
前提,必須要有業務實質進行承載,交易雙方公司應具備商業運營基礎,保證資金流,業務流,票據流一致,否則可能會涉及虛開發票。

4、股轉變增資,合理消化溢價
#案例:A公司通過招拍掛取得一塊土地,項目規劃為高層公寓+商業。土地原始成本10億元,全部取得票據。由于土地項目位置好,現項目溢價較高。如果不進行任何稅務籌劃,直接收購A公司的股權,20億買斷,溢價10億;經過投資團隊測算,在此合作模式下,項目無法盈利,主要原因是高溢價造成巨額企業所得稅(轉嫁至買方)和土地增值稅吃掉所有利潤。導致項目停滯無法繼續推進。
稅籌思路提煉:
1、將原有股轉模式改為增資入股,持有項目公司51%的股份,進行并表,免去了股轉環節的所得稅。
2、將原合作方訴求的收益改為“現金加實物”,現金可以由預分紅的形式提前支付給對方。
3、實物資產為項目建造的商業產品,項目開發銷售完畢并分配利潤之后,合作方以較低價格回購公司股權,從而合作方通過項目公司持有商業產品。
該種籌劃方式的關鍵點為:了解合作方公司真實意愿和需求,與合作方保持良好溝通、信任及合作。最終達到的籌劃效果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避免了股轉模式下巨額的所得稅金額;
2)項目本身增值率較高的商業產品并未銷售,從而節約了項目公司大額的所得稅及土增稅;
3)合作方原訴求的收益,有很大一部分改為項目交付的商業產品,從而降低了原模式下支付股權轉讓款占用的大額資金。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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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投拓須知|股權收購的溢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