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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劉磊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抵押合同中約定擔保的范圍是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違約金及罰息等),但由于登記部門原因,抵押他項權證上記載“債權數額”只登記借款本金數額的,抵押權人仍有權依據抵押合同的約定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圍內對抵押房產實現其抵押權。
案情摘要:
1、中航信托公司向成城公司發放信托貸款本金為2億元,隆僑公司以其名下房產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并在與中航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承諾對“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
2、另查明,案涉抵押房產已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房產的他項權證上記載所擔保“債權數額”為2.255億元。
3、中航公司、成城公司、隆僑公司在公證處對上述信托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了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4、成城公司無力清償到期貸款,中航公司依據上述執行證書【確定的執行標的數額(包含利息、違約金、罰息)高達4億余元】申請法院對隆僑公司名下抵押房產強制執行。
爭議焦點:
執行證書是否擴大了隆僑公司的責任范圍問題?
法院觀點:
案涉抵押合同第四條關于抵押擔保的范圍的約定是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據此,(2012)洪青經證字第347號執行證書按照《聯合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并根據當事人抵押合同的約定,簽發執行證書,注明了隆僑公司基于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身份,并注明執行標的包括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罰息等,并無不妥。
隆僑公司還提出,依據《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眻绦凶C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數額與抵押登記不一致的應以登記內容為準,該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抵押登記的2.255億元。該理由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該條文是對抵押登記內容的規定,而非是對抵押擔保范圍的規定,執行證書根據抵押合同的約定,認定執行標的為全部債務,并無不妥。
案例索引:
(2015)執復字第38號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解釋》
第六十一條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九民會議紀要》
58.【擔保債權的范圍】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該地區的普遍現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市不動產登記系統設置與登記規則比較規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是常態或者普遍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實務分析:
在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設立抵押且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取得了他項權利證書的情形下,行使抵押權時仍有數額爭議。因為多數省區市的登記機關登記辦理《他項權利證書書》時,在“債權數額”欄目只允許當事人填寫固定數額,不允許添加說明性、補充性的內容。實務中,權利人在抵押合同中往往把利息、違約金、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都約定在抵押擔保的范圍,但是當事人在登記機構登記時登記機關一律不予記載,包括備注欄也不允許填寫上述約定性內容。登記機構的《他項權利證書》格式規定是引發當事人訴爭的根本原因。
本文援引判例,明確表明:由于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合同約定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的,抵押權人依據《他項權利證書》主張抵押權時,應當結合登記機關備案的《抵押合同》判定享有抵押權的債權數額。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限制擔保數額的前提下,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以登記機關他項權證上登記的數額限制抵押權范圍,本判例精神在九民會議紀要中進一步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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