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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洛洛楊
來源:大話固收(ID:trust-321)
我在研究離婚對信托財產的影響時,發現了一個挺特殊的案例,看完冷汗涔涔。這種場景實在太常見,而風險竟然這么大,值得專門聊一篇,給大家提個醒。
據我所知,“代買”信托這件事,其實挺常見的。原因主要是兩種,畢竟信托財產體量大,一些體制內的人員或者是債務情況復雜的人,會傾向于用其他人(主要是父母子女兄妹等)的名字認購,手續別人給辦,但是銀行賬戶實際上自己掌控,錢到賬后劃走。
另一種,是信托往往根據資金量計算收益,大家關系好的,幾個小額湊一個大額,幾個大額湊一個1000萬,收益就能上兩個臺階,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都是成年人,基本的風控意識也還是有的,做這種往往私下里簽了代持協議。大家都覺得真要發生什么撕破了臉,代持協議也能說明問題。
我們故事的主角,就從一個大老板何某說起。何某是個杭州的商務人士(我猜的),和另一個生意人王某交好,期間兩人借貸往來,何某借錢給王某了七八千萬。
根據詢問筆錄顯示,2013年王某把這七八千萬中的1000萬,轉到自己實際控制的弟弟陸某的銀行賬戶,并在轉入當天認購了民生信托的一個定增項目。
為了保險,購買信托當天,王某還和弟弟陸某簽了一份《代持協議》,里面寫的清清楚楚:該信托項目實際出資人是王某,陸某只是名義代持,本金收益都歸王某所有。倆人都簽了字。
后來,王某因為還不上大老板何某的錢,何某索債后發現,其中1000萬拿去買了信托了!
錢必須趕緊要回來,但是信托又沒到期,怎么辦?
好在王某和陸某都比較配合,幾個人簽了《信托轉讓協議》,規定信托一到期本金利息都要轉給何某;何某還覺得不放心,又簽了個《質押協議》,約定這個1000萬的信托用來擔保何某債權實現;何某還不放心,又簽了《還款協議》,內容也差不多……總之核心意思就一個,到期趕緊還錢。
這個時候,陸某的妻子——吳某,出場了。
事后來看,吳某的棋分了幾步走。
第一步,起訴離婚。從流程上看,這個婚離得相當順利,從起訴到判離僅用了2個月。離婚判決里有重要的一條是,這個1000萬份額的信托,由于使用陸某賬戶認購,認購行為發生在陸某婚姻存續期間,登記在陸某名下,法院判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0萬份額歸吳某所有。
離婚訴訟還在進行時,吳某就走了第二步,起訴要求確認《質押協議》無效。
這次訴訟就把自己的老公陸某、王某和何某都帶上了。核心理由仍然是,該信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陸某未經自己準許擅自與何某簽訂《質押協議》,侵害了自己利益,應當認定無效。
這個訴訟歷經一審、二審、再審裁定,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吳某主張。也就是說,陸某的“金蟬脫殼”沒能完成-但此時吳某已經通過離婚固定了500萬份額的所有權。
另一邊,何某的借貸訴訟也贏了,法院判決還錢后,陸某趕緊去申請強制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遭遇了吳某的阻礙——吳某拿出離婚判決,證明其中500萬份額——也就是1600多萬應該是自己的。
法院的核心邏輯是這樣的:
信托認購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登記在一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法律規定;
雖然錢是王某打給陸某的,但僅僅轉賬憑證不能認定代持關系;
雖然王某和陸某簽了《代持協議》,但吳某沒簽字,僅憑你倆簽字不能否認信托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會侵害吳某利益;
王某自己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不持異議(陸某是王某弟弟)
后來,何某針對《轉讓協議》《還款協議》等合同又另行提起訴訟,歷經兩年,最終仍然還是被法院駁回,核心理由仍然是認定該信托為夫妻共同財產。
聲明一下,整個案情其實復雜得多,我主要截取了代持相關的情節,可能有簡化之處并由此帶來不準確的地方,感興趣的可以自己到裁判文書網上查閱。
遍覽了這個陸某前前后后打官司的過程,感受其實很復雜。一方面,法院的判決不是沒有理由,金錢是種類物,只要錢打出去,如何證明拿去買信托的錢就是你打的那筆錢?
即使能證明,這里面仍然涉及到所有權和債權的沖突問題。
另一方面,我知道請人代買信托的情況實際上非常普遍,甚至會出現委托對象再委托其他人代買的情況(本案也可能是此種情形),而且很多人會“低調處理”,知道的人越少越好,根本想不到也不愿意讓對方配偶也來簽個字。
總之,如果說有什么要總結的,看到這里的朋友,買信托盡量用自己賬戶——不要代持。如果非要請人代持,記得事前擬好協議,必要時可以請人見證,并務必見證對方配偶簽字確認……即使這樣,可能還會面臨收益分配、損失承擔的問題,對這些風險心中要有預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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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代買”信托,1600萬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