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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裁判要旨】
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二款系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所作的特殊規定,其目的就是在于實際施工人的相對方出現破產、負債等嚴重影響實際施工人權利實現的特殊情形下,對實際施工人予以特殊保護。原審法院基于司法解釋的特殊性優先于《企業破產法》予以適用,并無不當。
二、在轉包情形下,施工合同的義務全部由實際施工人履行的,其取得工程款亦符合實質公平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1)最高法民申2906號袁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
【簡要案情】
一、2013年10月25日,某街道辦(發包人)與某公司(承包人)簽署《施工合同》,約定某公司承建某街道辦小學的施工工程,合同價款3982萬元;
二、袁某與某公司簽署《單位工程聯營協議書》,約定上述工程由某公司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由袁某組織經營完成施工任務;
三、2015年6月,某街道辦小學完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2016年3月,某公司出具《結算書》。經審計,該工程造價為4090萬元,某街道辦和某公司先后對該審計結論予以確認;
四、2018年5月29日,一審法院出具裁定書,裁定受理對某公司破產的申請;2018年6月,一審法院作出決定書,為某公司指定了管理人。本案審理中,各方均認可某街道辦已支付3617萬元;
【訴訟請求】
某公司起訴請求:請求判決某街道辦支付472萬元及利息;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
袁某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請求:請求判決某街道辦在欠付的472萬范圍內向袁某承擔付款責任,并支付利息;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
【爭議焦點】
某街道辦應向某公司(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還是應向袁某(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某街道辦在欠付工程款472萬元范圍內對袁某承擔付款責任;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再審駁回再審申請;
【裁判規則】
一、關于某街道辦應向承包人還是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問題。
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都有法律依據,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二款的規定。
承包人依據《施工合同》的約定,實際施工人袁某依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二款的規定,二者的主張均有其法律依據。。
但《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二款是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作出的特別規定,其目的在于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方出現破產、履行不能等嚴重影響實際施工人權利實現的情形下,對于實際施工人權益予以特別保護。
并且,從實際情況看,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分包后,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義務都是由實際施工人履行的,由實際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也更符合實質公平的要求。因此,對袁某要求某街道辦在欠付工程款472萬元范圍內向其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而對某公司要求街道辦支付工程款472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條指引】
一、(已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已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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