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老萬
來源:國朝說(ID:GuoChaoShuo123456)
近日,上市公司*ST鵬起發布了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朋起因涉嫌內幕交易犯罪被逮捕的公告,這或許是壓垮*ST鵬起的最后一根稻草!目前,*ST鵬起已經被暫停上市,停牌前股價為0.74元,連續9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1元。
今年以來,*ST鵬起發布了很多公告,其中兩份與小額貸款公司訴訟結果公告非常值得關注。
2021年1月12日,*ST鵬起發布的公告顯示,公司和實控人張朋起、宋雪云夫婦與廣州金控小貸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共涉及68宗案件,涉訟借款本金共計3.4億元,其中有63宗案件的借款人是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在職或離職員工。
時間回溯到2017年2月,張朋起夫婦組織公司員工向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申請貸款,每人5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貸款月利率1.25%,張朋起夫婦和上市公司*ST鵬起提供擔保,以上共計貸款合同68份,貸款金額共計3.4億元。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該公司員工被要求現場開辦銀行卡并設置統一密碼,交由指定的財務人員,小貸公司發放貸款500萬元后,財務人員將小貸公司要收取的每份合同咨詢費5萬元及前5個月的利息轉賬回小貸公司,然后將余款轉賬到指定的賬戶。
此后,張朋起夫婦用員工借款的3億加上宋雪云自有資金1億元,作為劣后資金通過某信托發起成立了信托計劃,這是一個結構化信托產品,其中優先級信托資金與劣后級信托資金比例為2:1,民生銀行出資8億元為優先級受益人,最終籌集資金12億用于增持公司的股份。
從2017年4月開始,張朋起夫婦持股比例逐步上升,從最初的15.18%一度上升到22.7%,高于第二大股東和第三大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和,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后來由于股票持續下跌,信托計劃爆倉,劣后級資金也全部虧光,廣州金控小貸公司不得不訴之法院。
關于涉案員工是否應當償還債務的問題,雙方展開激烈的辯論。
一審法院認為,
第一、涉案員工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簽署借款合同及開立銀行賬戶的法律意義;
第二、涉案員工與金控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后,用自己開立的銀行賬戶收取了金控小貸公司支付的借款,故一審法院認定金控小貸公司已經實際向作為借款人的涉案員工發放了貸款,履行了合同義務,而該員工亦實際收到借款;
第三、涉案員工清楚本案借款用途并同意將借到的款項交由宋雪云安排使用,其行為屬于涉案員工對自身財產的合法處置,并不會改變其與金控小貸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第四、承前所述,雖然各原審被告自認宋雪云為本案借款的最終使用人,宋雪云亦承諾就本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該陳述不能改變涉案員工為借款合同當事人的事實,涉案員工有關其不是最終使用人,得以免除還款責任的抗辯理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第五、至于涉案員工與宋雪云之間的合同關系,與本案分屬不同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調處,雙方可以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員工簽訂借款合同并實際收取了款項,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還款責任。
相關員工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而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關于名義借款人的責任,廣州中院最終認為:
綜合上述事實分析,可確認借用公司員工名義訂立借款合同是金控小貸公司與張朋起、宋雪云協商一致的結果。
合同訂立后,款項實際由張朋起、宋雪云掌控并用于資本市場收購股權,是三方知道并同意的。在此關系中,張朋起、宋雪云與其員工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系,即公司員工受張朋起、宋雪云的委托以前者的名義與金控小貸公司訂立借款合同。
在此關系中,可適用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金控小貸公司)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因此,張朋起、宋雪云作為委托人應受借款合同的約束,應負直接的還款責任。而金控小貸公司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其知道并同意公司員工作為名義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故其應受合同約束只能向實際借款人主張還款。名義借款人受托訂立合同,不是合同相對人,不受合同約束,可不承擔還款責任。
這個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還好二審判決發生了逆轉,要不然很難想像這些員工該如何面對這些巨額債務。
最后小編還是要提醒一下投資人來,千萬不要借錢買信托,不管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另外,炒股的朋友一定要小心信托公司持倉的股票,因為誰也不知道信托計劃背后的錢是哪里來的,哪一天會突然爆倉!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國朝說”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