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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良掘金蛙
來源:不良掘金蛙(ID:buliangjuejinwa002)
如何認定“一處住房超過生活所必需”
1、住房面積超過80平方米,或住房面積雖然不到80平方米、但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住房面積50%以上的;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積超過60平方米,且房屋單價高于當地住房均價的50%以上的。
唯一住房的執行條件
1.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作為前置條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同意發放保障費用、提供臨時住房或臨時住房租金等;
2.法院應當查清住房狀況、常駐人口狀況,填寫拍賣呈報表,明確拍賣理由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的保障措施,執行人員討論后報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批準;這部門內容我們應該盡量在前期協助法官完成,在平時多注意這一類相關的材料或信息。
保障費用的標準如何確定?
現在不是所有地方都有出臺政策來指導,可以適當地借鑒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唯一住房的認定及如何執行的相關解答》中,對保障費用和如何執行唯一住房的司法程序,盡量提前找到案例,寫一份文字材料,先和法院口頭溝通一下,當地法院對這唯一住房執行的顧慮和程序。
1、保障對象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的家屬,但該家屬名下另有住房的除外;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的家屬人數為3人(含)以下的,保障費用面積計算標準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所確定的人均保障面積確定;超出三人的,對超出部分人員減半計算面積;這部分計算如果當地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建議測算的時候按全額計算。
3、保障費用單價參照當地上一年度的二手房均價,無二手房均價的,按“一處住房”拍賣、變賣的價格計算;
4、被執行人自行按時騰空的,可適當上浮保障費用,一般掌握在總保障費用10%的幅度內。
5、因侵權責任、追索勞動報酬等糾紛案,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不執行將影響到其生存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不予發放保障費用,但應給被執行人保留不少于一年的租房費用。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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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不良資產之如何執行唯一住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