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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楊、張婉麗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近日,銀保監會出臺了《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會〔2021〕15號文,以下簡稱“15號文”),旨在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范控制債務風險的戰略部署,規范地方政府相關融資業務,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同時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布置作業”,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嚴格落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政策要求,去除財政兜底的“幻覺”,在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同時,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基于15號文的出臺背景,銀行保險機構如何做到合規運營,是值得深思且迫切的一個問題。
首先,銀行保險機構必須端正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理性認識。
作為中央政府最高層級的文件,185號文充分表明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嚴格管控的趨勢以及重視程度。如果想要真實的了解當下政策,銀行保險機構必須立足于動態的角度去審視關于政府債務的制度政策過往演進。
表一:關于地方政府債務的制度政策演進
序 號 | 文件名稱 | 發布時間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 2014年 |
2 |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券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 2014年 |
3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 2016年 |
4 |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 2017年 |
5 | 《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 | 2017年 |
6 | 《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2018年第27號) | 2018年 |
7 | 《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會〔2021〕15號文) | 2021年 |
從近八年的政府債務的制度政策過往演進表來看,中央政府對于政府隱性債務的規范管控要求、力度和層級都在不斷加碼升級。所以作為銀行保險機構必須端正自身態度,明確嚴格執行15號文的迫切性與重要性,切勿流于形式。
其次,銀行保險機構必須關注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重點內容。
從15號文內容出發,銀行保險機構必須重點關注以下:
一、明晰紅線標準,把控合規底線。
15號文全文共明確27個“不得”的事項,銀行保險機構應該以此為警,切勿觸碰該類紅線,在合規的前提下發展業務、正常運營。
二、梳理存量業務,覆蓋全量客戶
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做到現有客戶全量覆蓋:
1、配合地方政府化解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到期存量隱性債務,根據融資項目期限、涉眾多寡、利率高低、兌付預期強弱予以相對應的債務化解;
2、要求融資平臺公司提供存量隱性債務化解方案,逐筆明確還款日期、還款金額和償債資金來源,及時采取追加合法擔保等風險化解措施;
3、協商整改擔保方式,對于有瑕疵不合規的融資業務的擔保方式,應重新落實合法擔保;
4、嚴密監控資金用途,確保資金僅用于償還對應到期債務的本金。
三、嚴禁新增業務,嚴格盡職調查。
健全新增隱性債務發現機制以及報告機制,充分發揮銀行的信審制度,穿透分析如下幾點風險:
1、融資款項的回款資金來源或者擔保方式等是否涉及財政資金、預期土地出讓收入等;
2、承諾或擔保性質的文件出具主體是否涉及地方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及其部門;
3、擔保方式是否涉及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
4、提供融資及相關服務是否涉及由地方政府回購其投資本金、承擔其投資本金損失、保證其最低收益以及采用其他明股實債的方式,是否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等;
5、加強融資平臺公司新增融資管理,實時查詢監測平臺的客戶分類,對于不涉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依法合規審慎授信;對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同時不得為其參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提供配套融資。
四、完善風控體系,強化風險管理。
1、明確責任主體,確保風控到位。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履行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及時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各部門按照穿透管理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加強統一授信管理;要求對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業務進行集中審批和管理,優化審批流程及權限;要求科學評估融資平臺公司的財務能力、還款來源,擔保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充分性,加強項目資本金支付、貸后管理、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要求設立區域風險限額、合理確定期限結構和還款方式、加強自查力度等,以此權責明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加強監管監測,加大處罰力度。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要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完善風險監測體系、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基于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清單,密切監測隱性債務風險情況,對于發現的風險情況,按期向銀保監會報告,同時建立健全內部問責機制,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以此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切實履行風險責任,保障隱性債務化解的有效性。
最后,銀行保險機構必須加強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執行力度。
15號文從如何確定客戶是否存在隱性債務、到定期業務排查、形成專項報告、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授信管理、完善審批流程及授權、嚴格風險評估、設定區域限額、確定業務期限與還款方式、報送隱性債務排查報告等方面都進行了具體要求。如何落實15號文的要求,加強銀行保險機構的執行力度將成為重中之重。加強內部協作、暢通交流機制、嚴格問責機制,提高各部門、各重要人員權責意識,督促其將盡職調查、分類管理、風險監測、風險管理等落到實處,保障“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防范化解工作有序有效進行。
所以說,目前的監管形式已經發生實質變化,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制止新增新型政府債務是中央政府最高層級的意見,15號文件的落地,并非加劇了銀行保險機構的風險,而是保障其在監管的框架內健康永續發展。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緊跟政府指引政策,關注國家重點行業,定位國家支持業務,是未來各家之勝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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