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民商事業務部
前 言
建設工程類案件中,經常出現“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責任”概念混淆的問題,易造成各類爭議以及法律糾紛。本文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結合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加以分析總結,厘清相關概念。如有不足,望共同探討學習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與缺陷責任期。
關于缺陷責任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由此可知,建設工程類合同熟稱的“質保金”或“質量保證金”全稱應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等問題進行維修。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對應的應當是缺陷責任期,發承包雙方可在2年的限度內自行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時長,但法律并未強制性要求必須約定缺陷責任期。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上限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從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降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發承包雙方未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屆滿;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屆滿。
二、質量保修期與保修責任。
關于質量保修期,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正)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質量保修期是在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方對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內和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負有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時期。承包單位應在質量保修書中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即發承包雙方必須對保修期進行約定,且保修期擁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間的限制,不得低于法定期限進行自由約定,否則約定無效,進而適用法定最低保修期間的規定。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時間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依據不同工程部位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同而不同。
三、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關條款。
2020年1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廳)等部門:為促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健康發展,維護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同時廢止。
在新版《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 部分明確了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的關系,以及相關期限的起算點:
“11.1 工程保修的原則 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11.2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原則上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單位/區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區段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區段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在合同約定期限進行驗收,但工程經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能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該項工程或工程設備的缺陷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通用條款部分第14.6.3 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詳細約定了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證金的關系。“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發包人根據第11.6款[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應于7天內將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7天內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和承包人對質量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另外,在專用條款的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部分,合同雙方可自行約定缺陷責任期期限、質量保修期期限、質量保證金提供方式、預留方式等條款。
實務建議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返還條款和質量維修責任條款。
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同屬建設工程領域的質量保修制度,體現了法律制定者將維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放首位的立法精神,均是應由承包人承擔維修(修復)責任的法律概念。缺陷責任期對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而質量保修期對應的是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缺陷責任期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條款,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及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詳細條款。將維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放在首位。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相關期限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