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李欣、王笑天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一、為什么要強調增強活力與強化監管結合?
《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將“堅持增強活力與強化監管相結合”作為指導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把握的重要關系”。
活力是企業做強、做大的動力之源。企業活力是指推動企業發展的動力,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具備自我改造發展的能力,是在平等條件下企業市場競爭力大小的表現。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國有企業不斷發展壯大,資產規模擴大,盈利能力、創新能力顯著提升,企業活力不斷得到釋放。國有企業的發展和完善過程會充分發揮公有制對生產力的推動力,并對其他所有制經濟的發展起到示范和引導的作用。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做好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對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來說有著重要意義。
做好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既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又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與重點。基于現階段國有企業改革的現實需要,增強活力和強化監管兩者必須實現辯證有機的統一。當前,必須加大力度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積極完善國有資產監管,實現國有資本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
從生產力角度看,如果國有企業的活力不夠,就不能夠取得改革的成效,因此增強活力是本質要求。不論哪一類國有企業,首先是企業,都應承擔企業法人應承擔的責任,都應強調增強企業活力。從維護法治、保證公平、規范運作的角度看監管不好也不可能真正搞好國有企業,不可能使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當前,簡政放權是為了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創造環境。落實法人財產權、經營自主權是保證活力最基礎的法人權利,活力最終體現在創造力和競爭力等方面。加強國有資產監管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關鍵目標就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放活”與“管住”是對立統一、并行不悖的兩個方面。如果國有企業活力不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就無法實現。必須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切實保護企業法人財產權,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使企業成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的市場競爭主體。能不能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是新一輪國有企業改革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必須完善國有企業監管制度,發揮相關各方的積極作用,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強化監管就是要使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更加成熟,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進一步提高,經營性國有資產實現集中統一監管,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全面落實。
立足機制創新,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巡視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要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加強對國有企業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要權責分明、協同聯合,清晰界定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增強監督工作合力。要放管結合、提高效率,改進監督方式,創新監督方法,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完善制度、嚴肅問責,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二、為什么要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
《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這個決定和要求對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有利于強化董事會的審計監督職能。董事會建設最根本目的在于強化為股東創造價值的公司治理初衷。為防止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在審計方面的職能流于形式,要健全董事會內設機構的設置,在董事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主要由外部(或獨立)董事組成。公司審計部門要承擔審計委員會的相關具體工作,其年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審計報告由審計委員會研究討論,經董事會審議批準。
二是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有利于審計部門的相對獨立性。審計的獨立性越強,越能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特別要著力提升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有助于審計部門在對項目進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指導、監督和審計過程中充分發揮內審職能,保持相對獨立性。
三是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有利于防止內部人控制。公司審計部門作為職能管理機構,在實際操作中,在經理層的領導下容易受到經理層的干涉,難以做到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需要改變這種現狀。為此《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董事會內設審計委員會應主要由外部(或獨立)董事組成,做到審計委員會不被內部人控制。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