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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編輯
來源:雷達 Finance(ID:radarcj)
近日,雷達財經獲悉,中國銀行嘉興分行在一場圍繞浙江大明玻璃有限公司(下稱“大明玻璃”)的破產重組案中,被指“一魚兩吃”。
債權人浙江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萬一資產”)表示,中國銀行嘉興分行在將原有債權賣出后,仍然參與了大明玻璃被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后的債權申報環節,并且再次拿到了與原有債權對應的款項,從而實現了借助一筆債權獲益兩次。
萬一資產認為,中國銀行可以幫買家申報債權,但要以買家的名義,而非自己的名義。在第二筆款項上,中國銀行給出的指令支付函實質上等同于接受該筆資金,據此來看,本案中中國銀行嘉興分行涉嫌虛假申報,而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虛假申報或涉及刑事犯罪。
1.轉讓債權后仍參與投票,中國銀行嘉興分行卷入“一魚兩吃”質疑
雷達財經獲取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大明玻璃成立于2007年,創始人為屠有軍。2017年3月,公司因經營不善,債權人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其指定的管理人為浙江君度律師事務所(下稱“浙江君度”)。
申報后有兩個方向,一是將破產企業的所有資產賣掉,并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債權人手中持有抵押物,則可以優先得到償還;二是另有其他企業或資金介入,對該破產企業進行重整,如果債權人認為重整能盤活破產企業,從而獲取更多利益,就會投票贊成。
值得關注的是,浩昇實業為大明玻璃的關聯方。經法院審理查明,浩昇實業成立于2019年1月18日。成立時,認繳出資額為1000萬元,合伙人浙江凱高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浙江凱高光能”)認繳出資980萬元并占98%投資份額,浙江凱高光能為自然人屠佳凱 100%持股的一人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浩昇實業進行了合伙人變更,變更后上海東興投資控股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東興”)占股 98.78%, 浙江凱高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認繳出資980萬元不變,占股變為 1.19%。
中國銀行嘉興分行是大明玻璃眾多債權人中的一個。據萬一資產介紹,中國銀行嘉興分行在法院受理大明玻璃破產清算前,就已經將自身的債權轉讓。一方面已經不是該債權的法律關系主體,另一方面其債權已經獲得全部清償。
判決書亦顯示,2016年12月,中國銀行嘉興分行的債權已經轉給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稱“信達資產”),雙方還簽訂了《債權委托清收協議》。而2019年2月28日,該部分債權被信達資產通過淘寶網資產交易平臺公開轉讓給了浩昇實業。
不過,中國銀行嘉興分行仍參與了大明玻璃破產重整后的債權人申報,在一份大明玻璃的《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投票的表格中,可看到中國銀行嘉興分行在債權轉讓后的2019年5月,以債權人的身份出席了相關的投票表決會。
王智斌稱,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銀行前期對法院還有當事人的舉報也有回復,它不否認這個事。但它說雖然已經賣了,但我也有清收的義務。這就屬于狡辯了,你可以去幫買家申報債權,但要以買家的名義,而不是自己的名義,都不是債權人了還申報什么?”萬一資產稱,“而且,中國銀行還涉嫌故意,因為我們當庭提出異議,管理人明確說當面問詢過中國銀行債權是否轉讓,中國銀行堅持認為自己是債權人“。
此外,萬一資產還表示,中國銀行實質上得到兩筆款,雖然申報后拿的這筆款沒有入公司的賬,但中國銀行是出具了指令支付函的,這就相當于已經接受付款了。“至于第二次為什么不進賬,那就是其他故事了。”
2.浙江君度被指在擔任管理人期間存在重大過錯
值得一提的是,萬一資產質疑,上述“其他故事”中,隱藏了一個浩昇實業通過收購債權的方式換取相關債權人對重整計劃投“贊成票”的局。
據萬一資產介紹,本案中債權人的情況大體分兩種,一種是類似于中國銀行嘉興分行,其轉讓債權的時間是在申報債權前;另一種則是像平安銀行等幾家金融機構,其雖然在申報時還持有債權,但卻在參與投票前將債權進行了轉讓。
萬一資產認為,浙江君度在擔任管理人期間存在重大過錯,具體表現為:在中國銀行嘉興分行公開轉讓債權并且萬一資產在債權人會議上明確指出中國銀行嘉興分行已不是債權人的情況下,管理人仍確認其債權,管理人很明顯未能勤勉盡責。而管理人此舉也導致萬一資產有充足抵押物的優先債權,最終清償率為0。民事判決書中的案件破產債權轉讓基本情況顯示,除中國銀行嘉興分行和信達資產外,2019年5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光大銀行嘉興分行、長城資產浙江分公司、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工行杭州江南支行、交行杭州蕭山支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之江支行的債權均轉讓給了浩昇實業。
“投票結果是5:2,5票贊成、2票反對。但如果這些金融機構能如實披露幕后債權人的話,這五家就相當于只有浩昇實業一個,投票結果就是1:2,直接逆轉了。”萬一資產稱,“另外浩昇實業本身是破產重整投資人身份的話,它有沒有資格去投票?”
不過,對此法院一審的判定則是,盡管浙江君度履職有瑕疵,但萬一資產訴請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最終判定駁回萬一資產的訴訟請求。
對此,萬一資產并不服氣。萬一資產還指出,此案還存在一些疑點。如浩昇實業在重整方案投票前,以高于重整方案的價格收購了部分金融機構的債權,這些金融機構賣掉債權之后轉身就為重整方案投了贊成票,“浩昇實業為什么以高于重整方案的價格提前收購債權?已轉讓債權的金融機構為什么要為與自己無關的重整方案投贊成票?這其中恐怕會有很多幕后故事。”
此外,萬一資產還認為,自己的一期廠房和土地抵押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為1.9個億,中國銀行等金融債權人均以自己的名義投票同意1.3個億清償,其實質是為浩昇實業的侵權投票。而從這個角度來看,上述機構的聯合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了近3000萬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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