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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國企混改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筆者在往期文章中為大家介紹了民營企業參與國企混改的途徑和方式,但投資必定存在一定風險,本期“國企混改”專欄將帶領讀者圍繞民營企業如何在國企混改過程中規避相關法律風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等問題展開探討與研究。
作為我國深化改革的重頭戲,目前正全力推進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這是歷史性的改革舉措,也是國有企業脫胎換骨的重大機遇。國企混改的目的是以全面增強國企的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為目標,推動國有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但是,國企混改在國有資本層面的火熱局面與在非國有資本層面的不溫不火局面形成了鮮明對比,非國有資本參與國企混改的積極性較低嚴重影響了國企混改目標的實現,這也成為國企混改面臨的主要問題。造成非國有資本對于參與國企混改積極性低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民營企業在參與國企混改的過程中將會面臨諸多特殊的法律風險,而大多數民營企業對國企混改制度及改革方式了解不深、對于其將面對的風險心存畏懼,同時也未曾掌握相關規避風險的有效經驗。
1.合作對象缺乏核心競爭力。從民營企業將要面對的合作對象入手分析,國有企業整體格局存在過寬的問題,尤其是在特定的競爭領域,國企數量雖然較大,但是具備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企業卻鳳毛麟角。民營企業大多具有逐利性,為了實現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民營企業大多會不斷地進行探索、創新來提升自身在市場中的競爭力。相反,大多數國有企業在相關領域存在一定公益性,且嚴重缺乏核心競爭力與企業活力,這也是國企混改所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既通過引入民營資本來提升國企自身核心競爭力。而對于民營企業來說,與在相關領域內不具備較強競爭力的且體量較大、結構龐雜的國有企業合作,無疑存在著不小的虧損風險。
2.非國有股東權益受損。民營企業以財產所有權為代價取得了混改企業中股東的身份,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依法享有相關股東權益。但是,隨著國企混改的逐步推進,混改企業中非國有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也逐漸暴露。而民營企業作為混改企業中的非國有股東,其股東權益受損往往體現在如下方面:
(1)知情權受損。民營企業作為混改企業的非國有股東,理應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股東知情權。股東知情權是出資人享有對公司章程、決議、組織機構、主要人事安排、經營范圍、經營計劃、財務狀況、投資方案等事項知悉的權利,這也是股東行使參與權與決策權的基礎。但混改企業中非國有股東知情權所受侵害的問題層出不窮,其主要表現為大多數國有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長期處于保密、不公開的狀態。也有部分國有企業在信息披露時會選擇披露一些無關緊要的信息,而諸如風險因素等對于投資者非常重要的信息卻往往采取不披露的作法。
(2)參與權與決策權受損。股東參與權是指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及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主要包含表決權、提案權、召集權等。而在混改企業的重大決策過程中,非國有股東往往會處在相對弱勢的地位。
因在混改企業中是國有股權“一股獨大”,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在國有股權占比過高的情況下,混改企業中的非國有股東的意志往往被國有股東的意志所吸收掩蓋。而當國有股東與非國有股東的意志出現分歧時,非國有股東將無法與之抗衡,國有股東控制公司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的現實狀況與非國有股東的合法權益保障之間就形成了不可調和的沖突對抗。
3.退出機制不健全。由于我國《公司法》對于股東回購請求權的規定不細致,也未明確規定相關的程序,使得非國有股東在利益受損后行使回購請求權操作成本較高,直接導致非國有股東往往采用放棄爭議的方事,以低價草草轉讓其股份。同時,當前國有產權交易難度較大,國有產權的轉讓主要依靠行政化審批,這也使得國有產權流轉速度較為低下。非國有股東無法在短時間內有效的退出,直接導致了部分民營資本對參與國企混改心存顧慮。
1.民營企業在參與混改的過程中,應以自身活力帶動混改企業。民營企業可向混改企業傳授公司經營、治理等方面的管理經驗,完善混改企業的治理結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同時以自身掌握的技術及經驗提升混改企業在市場中的核心競爭力。而混改企業也應依附于市場化改革理念,全面發揮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通過兼并、收購等形式達到企業優勝劣汰與對經理人員的管控,對企業人員進行精簡,保證市場活力。也可通過股權激勵等激勵手段提高員工積極性,以此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
2.混改企業中的決策權、監督權與執行權的“三權分立”,三種權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其中董事會時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依照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董事組成,是企業治理的核心所在。若想使企業能夠制訂正確的決策方針,則董事會專業性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董事會應當經股東大會民主選出有能力、受多數股東信賴、經得起市場考驗的成員所組成。但目前我國國企董事會成員多由國資委直接選派,混改企業難以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應當提高董事會成員的專業能力,國有股東推薦董事會成員時應當以市場化方式招聘或轉化產生董事會成員,而非國有股東也應極力推薦熟悉相關行業或相關領域的專業人才擔任董事。具有較高專業性的董事在形式決策權時應當充分發揮其專業優勢,提高董事履職積極性。
3.在混改企業中建立起國有股東和非國有股東平等行權的體制機制,將對于保障非國有股東合法權益、調動更多民營資本參與國企混改的積極性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不同所有制及產權主體難以融合、國企混改中國有股東對“一股獨大”的偏執等問題,導致了前文所述非國有股東相關權益遭受侵害的事實。
競爭性國企的混改可借鑒英國電信私有化過程中使用的“金股”制度,既國有股東在混改企業中應摒棄“一股獨大”的執念,相對減少自身持有的股份,但同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國有股東持有的該股具有一票否決權。“金股”制度既能保證國有股東對混改企業的實質控制,也能提高非國有股東在混改企業中的話語權和收益權,相對占少數的非國有股東也得以一定的救濟,此種制度在今后的混改中將有效的保護非國有股東的相關合法權益,對促進混改企業的良好發展具有較大的實用性。
4.健全退出機制。制定健全的退出機制能夠增強民營企業參與國企混改的信心,我國應在立法層面明確相關退出程序,為擬退出的股東釋明退出的條件及方式。同時也應適當降低相關行政審批力度,以減少行政因素對股東退出的阻礙。國企混改將國有資產與非國有資產連接為緊密的利益共同體,退出機制的完善能更好的調動民營企業對國企改制的積極性,也能更有效的幫助企業實現從“混”到“改”的重要戰略布局。
本文經過對民營企業參與國企混改所面臨風險及相關防控、改善措施的分析,希望能為民營企業參與國企混改提供相關的引導及建議,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也使得國企混改能夠更好的貫徹落實。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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