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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艷茹、王林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甲為某融資租賃公司,乙為某物流公司,丙為某車輛銷售公司。乙公司因業務發展需向丙公司購買24輛貨車,遂與甲公司、丙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根據乙公司的選擇向丙公司購買24輛貨車提供給乙公司使用,24輛貨車登記在甲公司名下,乙公司除了支付首付款外,向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租金付清甲公司將把24輛車過戶給乙公司。
近日,乙公司所租賃廠房因電路老化造成失火,24輛貨車近乎全部毀損,租賃物毀損后融資租賃合同如何履行。
一、合同性質是融資租賃合同還是分期買賣合同?
在該案中,租賃物的產權登記在甲公司名下,甲公司認為其與乙公司之間是分期付款的買賣關系,配合乙公司進行了相關保險賠付。但本合同性質真的是分期買賣合同嗎?融資租賃合同與保留所有權的分期買賣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1、 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是三方當事人的合同(但售后回租業務也是兩方當事人),保留所有權的分期買賣合同通常是兩方當事人的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在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租賃期滿標的物的所有權才能歸于承租人,否則承租人不必然享有所有權;但是,分期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對于標的物的所有權是有期待的。
3、質量責任的承擔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47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分期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對于標的物的質量是要承擔責任的,并且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約束。
因分期付款與融資租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特別是與“售后回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因此在實踐中經常難以區別,許多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分期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但結合本案乙公司自己選擇的標的物,甲公司對質量瑕疵不承擔責任,因此我認為是屬于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直租”業務。實踐中要結合合同內容進行區分。本案中甲公司因為對合同法律性質存在誤解,導致后期的租金收回等處于很被動的狀態。
二、如何做好融資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毀損、滅失的風險防范?
(一)承租人
根據《民法典》第7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因此在本案中,租賃物毀損后,承租人乙公司和出租人甲公司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56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本案中,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的折舊情況予以補償。但“折舊”是一個會計術語,對于同一標的物,每個公司的折舊年限是不一樣的。按照會計準則,通常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都是在承租人處計提折舊,因此作為承租人需要按照標的物的折舊情況給予出租人補償。具體如何折舊,筆者認為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是會計準則允許范圍內的都是可行的,因此在法律上對于折舊有了一定的約定空間。
作為承租人,如何做好相應的風險防范?
1、在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對于標的物在會計準則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較短期間的折舊。
2、融資租賃物盡量投保相關財產險。
3、融資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毀損、滅失的,解除合同非常必要,可以省掉大量的租金,但具體到個案還要考慮到是否足額投保、公司資金狀況等進行決策。
(二)出租人
融資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是解除合同還是繼續要求支付租金呢?首先要看標的物的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是誰?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約定至關重要。受益人如果是出租人,在承租人的賠償能力不可信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并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無疑是最好的選擇;如果受益人是承租人,而承租人賠償能力不可信的情況下,最好還是解除合同,并及時對保險公司的賠償款采取保全措施,以便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如果承租人有足夠的賠償能力,不解除合同而繼續要求支付租金也是可行的。
因此作為融資租賃公司,應如何防范風險?
1、確定承租方對于租賃物的投保義務,并約定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出租人。
出租方可以在合同中對于租賃物的投保事項進行約定,明確由承租方進行投保,并對保險數額進行約定,并將受益人設定為出租人。
2、在合同中,可以對于標的物的折舊年限在會計準則范圍內約定較長的折舊年限。
3、評估承租人的賠付能力。
如果承租人有足夠的賠償能力,且承租人沒有提出解約,繼續履行按期收取租金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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