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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債券民工在路上
來源:債券民工(ID:bondworker)
中國證券業協會于2022年1月17日印發了《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必備條款》和《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處置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指引》(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新規》”)。相比舊版的受托管理規則,《受托管理新規》有如下幾個新規定:
1、《受托管理新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作為了上位法,為公司債券受托管理的行為設立了更加明確的監管框架和監管要求。
2、《受托管理新規》明確提出要“落實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這是新《證券法》的要求,也是滬深交易所審核新規中明確提出要新增的條款,能夠更好地維護投資者權益。
3、《受托管理新規》提出受托管理人需要“配備充足的具備履職能力的專業人員,并保證充足的業務投入”。這是對受托管理人履職自身條件的要求,是對受托管理人最低的要求。如果沒有專業人員和業務投入,受托管理人實際上是無法嚴格履職的。
4、《受托管理新規》明確提出受托管理人“應當提示發行人按相關規定及約定履行債券存續期間的各項義務”。這是對受托管理人職責的進一步明確,防止受托管理人和發行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之間的糾葛。
5、《受托管理新規》將發行人重大事項由十二條修訂到二十二條。這些新增的重大事項,實際上是對發行人更加全面的檢測和管理,盡早發現發行人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6、《受托管理新規》明確“應當在募集資金達到專戶前與銀行訂立監管協議”。這是對于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一個重要的變化,便于更好的監測募集資金使用。之前的要求是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
7、《受托管理新規》明確如果發行人無法償債,則受托管理人需要每季度披露債券違約處置進展。這是專門針對違約債券的處置要求,也是根據違約債券實踐提出的新增要求。
8、《受托管理新規》明確受托管理人“有權要求發行人提供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所需的相關材料”。這條新規賦予了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存續期督導過程中更加明確的權利,有助于受托管理人更好地履職。
9、《受托管理新規》新增了受托管理人披露臨時受托管理報告的事項要求。其中需要關注的是“發現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交易其發行的公司債券”,這個條款的設置應該是對結構化發行公司債券的關注。
10、《受托管理新規》明確提出“受托管理費用應當能夠覆蓋受托管理業務的投入”。這實際上是為受托管理人收取受托管理費提供了法規依據。從實踐來看,很多受托管理人是不收取受托管理費的。如果債券一旦出現違約情況,受托管理工作是很繁雜的,是需要一定的費用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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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公司債券受托管理新規解讀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