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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調整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實踐中,農村土地發承包和流轉環節有較多復雜的背景以及對法律法規了解較少的現實情況,農村土地被非法占用的情形也較為普遍。本文將延續前期文章對訴請占用人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案例尤其是山東地區法院的裁判規則進行梳理,以期更好地維護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取得土地后,交由他人代為耕種,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代耕人僅以繳納三提五統費用不能證明雙方系承包經營權轉讓,可訴請返還土地。
案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申11069號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裁判規則:(一)訴請返還及恢復原狀,不適用訴訟時效;侵權人持續占有使用,無權占有,訴請支付占用費,未超過訴訟時效;(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轉讓的,應經發包方同意;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的,應報發包方備案。
二、土地多次出租流轉的,所有權人依約解除合同的,后手承租權不能對抗所有權,所有權人可訴請返還土地。
案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1255號濟軍基地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規則:(一)物權優于一般債權。承租權不能對抗土地使用權。即使實際施工人抵頂工程款,未經司法確認,工程款債權亦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土地使用權;(二)后手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源于濟軍基地的土地租賃合同,僅基于承包合同并不能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用益物權,其權利實為承租權;(三)以其他方式承包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采用合意加登記的物權變動模式,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后,并辦理登記手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具有物權效力。故唐某主張享有承包經營權,缺乏依據;(四)國家對農村土地實行承包經營制度,采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土地采取招標拍賣協商等其他方式,公司無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若以其他方式承包,亦應審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五)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土地所有權派生的用益物權,系由土地所有權人讓渡出的部分權利,故在簽署承包合同時未對土地權屬情況進行審查有違常理;(六)無處分權人將動產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善意+合理價格+已登記或交付,可取得。即便土地權利真實存在,亦不屬于物權范圍。在前手合同已解除時,無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將農村土地上大棚出售給城鎮居民后遇拆遷,受讓人與村委會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出讓人訴請確認補償協議無效的,因無利害關系,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予以駁回;
案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申7688號張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四、轉讓方式流轉后,訴請地上物賠償的,不予支持;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除另有約定,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案例: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4)文經商初字第104號王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父親與村委會簽署土地流轉合同,經營權人不同意的,流轉合同無效。但出于保護交易的原則,訴請返還土地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榮成市人民法院(2016)魯1082民初3543號周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裁判規則:(一)流轉合同無效,第三人失去處分權,占用人雖然善意取得,但系無權占用,經營權人有權要求返還;(二)訴爭土地系善意取得,已投入大量資金,經營權人的父親也領取了土地流轉款,為保護交易,本院認為以不返還土地為宜;(三)關于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與村委會協商解決。被告系善意取得,不負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六、代耕代種關系與土地轉讓關系產生爭議的,因沒有書面合同,僅有村委會臺賬記載但雙方認可的,受讓人實際耕種并交納土地稅費的,法院認定為轉讓,經營權屬于現在耕種人所有,訴請返還土地不予支持。
案例: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3)文經商初字第35號王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七、非本村成員經流轉取得土地方式只能是轉包,原承包經營權人與發包人關系未改變,有權獲得補償款,死亡后發放的補償款應作為遺產。受讓人即接包人訴請主張補償款的,不予支持。
案例: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5)威文經民一初字第517號于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八、村委會未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將其土地出租給其他人的,侵犯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訴請返還并恢復原狀;
案例:榮成市人民法院(2019)魯1082民初2246號王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九、將承包地交回村委會,但并未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承包合同并未解除。村委會將該土地另行出租的,承租人善意占有并已經開發礦山無返還可能的,原承包人訴請返還,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0民終2145號畢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裁判規則:(一)關于原承包人損害賠償問題。原承包人與后承租人均與村委會簽署了合同,二者并未產生任何法律關系,后承租人基于合同占有并未侵權。原承包人只能基于與村委的合同主張違約或損害賠償責任。(二)案涉土地因采礦造成土壤流失、石頭裸露,無法恢復,不具備返還條件。即便恢復,也造成雙方損失更大。綜合考慮維權成本及代價,不宜判令恢復原狀為宜。
十、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與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但未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故不具有用益物權或其他物權,不具有依據物權請求排除妨害的權利,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例:榮成市人民法院(2021)魯1082民初2549號馬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十一、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告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案例: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1民終8500號生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十二、口頭協議互換承包地,未辦理備案登記,未約定互換期限,形成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關系,主張換回應提前溝通并給予合理期限處理遺留問題。未處理前,占有土地合法合理不侵權,訴請返還不予支持。
案例: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申455號姚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裁判規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系部門規章,對于流轉需要備案的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范,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互換承包地需要備案,但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十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流轉,流轉應簽訂書面合同。本案崔某占用并構建大棚,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返還并排除妨害,拆除大棚。至于大棚損失,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可另行主張。
案例: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3975號崔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十四、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雙方未進行土地交接,未實際取得并使用土地,土地經營權仍屬原權利人。未取得土地的一方以該未實際履行的協議,要求協議外的本案被告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案例: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2016)魯0181民初3565號于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十五、村委會未經民主議定程序將土地發包給村外人,違反效力性規定,合同無效。
案例: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2019)魯0125民初1847號某村民小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裁判規則:(一)關于轉包的認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35條二款規定,轉包是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二)本案后補協議,發包人為村委會,承包為孟某,由承包人向村委會負責,承包費直接向村委繳納,故認定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非轉包合同;(三)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個人的,應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政府同意。上述民主議定程序為效力性規范,違反,合同無效。村民已收到承包費,不能代替民主議定程序。
十六、土地承包流轉合同到期后,他人仍以接包人欠錢為由自行占有土地,構成侵權,經營權人訴請返還并恢復原狀,予以支持。
案例: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2016)魯0181民初7257號徐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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