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文小森
來源:金融二叉樹(ID:jinrongerchashu)
這兩天小編的朋友圈被“最大券商并購案”刷屏了,關于這個并購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就是今年1月份開始的中信證券對廣州證券的并購,昨天這個事項又迎來了新的進展,中信證券披露了《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
其中一條反饋意見大概是這樣的:
監管要求中信證券補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中信證券未來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是否會對廣州證券現有業務的自營、投行、資管的規模、模式、方向產生重大影響;并進一步補充披露,本次交易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的整合計劃、整合風險以及相應管理控制措施。另外,中信證券對本次收購未設置業績承諾,須補充披露對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影響。
廣州證券被中信證券收購后,對其投行、資管運營可能會產生一定影響,那么由廣州證券擔任管理人和承銷商的ABS應該如何關注呢?
小編認為此次并購完成后,首先要關注由廣州證券擔任管理人的ABS管理人是否會變化,若管理人不做實質變更,是否會涉及名稱變更;其次要持續關注管理人對ABS的存續期管理。對于存續期的ABS主要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一、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般情況下管理人在專項計劃中的權利義務如下:
(一)管理人的權利
1、管理人有權根據《專項計劃標準條款》及《認購協議》的約定將專項計劃的認購資金用于購買基礎資產,并管理專項計劃資產、分配專項計劃利益。
2、管理人有權收取管理費和銷售費。
3、管理人有權根據《專項計劃標準條款》的規定終止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生提前終止事件時,管理人應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利益將該事件提交有控制權的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由其對是否終止專項計劃作出決議。
4、管理人有權委托托管人托管專項計劃資金,并根據《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托管人的托管行為,并針對托管人的違約行為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5、管理人有權委托監管銀行對資金歸集賬戶實施監管,以監督資產服務機構嚴格按照《監管協議》和《服務協議》的約定劃轉基礎資產回收款。
6、管理人有權監督差額支付承諾人嚴格按照《回售和贖回承諾函》的約定劃轉用于回售和贖回所需的資金。
7、管理人有權根據《計劃說明書》、《專項計劃標準條款》、《認購協議》和《服務協議》的規定,委托資產服務機構代為履行其對基礎資產的管理服務。
8、管理人有權代表全體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于差額支付通知日向差額支付承諾人發出《差額支付通知書》。
9、當專項計劃資產或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差額支付承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損害時,管理人有權代表全體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依法向相關責任方追究法律責任。
(二)管理人的義務
1、管理人應在專項計劃管理中恪盡職守,根據《認購協議》及《專項計劃標準條款》的規定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提供服務。
2、管理人應根據《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將專項計劃的資產與其固有財產分開管理,并將其受托管理的不同專項計劃項下的專項計劃資產分別記賬。
3、管理人應根據《管理規定》以及《專項計劃標準條款》的規定,將專項計劃的認購資金用于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
4、發生《專項計劃標準條款》約定的需征求管理人事先同意事項時,管理人應提交有控制權的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由其對是否同意資產服務機構開展上述事項進行決議。
5、管理人在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時,應根據《管理規定》和《托管協議》的約定,接受托管人對專項計劃資金撥付的監督。
6、管理人應根據《管理規定》及《專項計劃標準條款》的約定,按期出具管理人報告,保證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能夠及時了解有關專項計劃資產與收益等信息。
7、管理人應按照《專項計劃標準條款》的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分配專項計劃利益。
8、管理人應按照《管理規定》及《專項計劃標準條款》的約定,妥善保存與專項計劃有關的合同、協議、推廣和銷售文件、交易記錄、會計賬冊等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少于專項計劃終止后二十年。
9、在專項計劃終止時,管理人應按照《管理規定》、《專項計劃標準條款》及《托管協議》的約定,妥善處理有關清算事宜。
10、管理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過錯造成專項計劃資產損失的,應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11、管理人應監督托管人、資產服務機構、監管銀行、差額支付承諾人及其他機構履行各自在專項計劃文件項下的職責或義務,如前述機構發生違約情形,則管理人應代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根據有關專項計劃文件的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或損失賠償責任。
要重點關注管理人權利義務是否發生變更,是否能到有效執行。
二、管理人報告
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的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等決定,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應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作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上交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現金流歸集與監管
要關注管理人被收購后,風控系統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對歸集流程、賬戶監管有影響。
1、是否明確基礎資產現金流從產生到進入專項計劃賬戶所經過的賬戶環節、時點及觸發環境;
2、是否明確收款賬戶的具體監管安排,包括劃付款項權利,金額限制及其他監管要求。
四、循環購買
對于存在循環購買的ABS,要關注管理人對循環購買的內部業務流程是否有變化,是否有專人對接循環購買業務流程。
是否及時根據資產管理合同和《資產買賣協議》的規定將回收款收款賬戶歸集的基礎資產回收款及可用于循環購買的監管資金劃付至原始權益人指定賬戶用于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賬戶。
五、收益分配、贖回、回售流程
管理人收益分配流程、回售流程及贖回流程也是重點關注的對象。
1、收益分配流程
2、回售流程
3、贖回流程
聲明:
1、本文僅供項目參考,具體申報材料以交易所要求為準。2、本文是作者個人整理,不代表所在機構的意見,更不能構成投資等建議。3、歡迎轉發、收藏,本文謝絕未經授權的一切方式的轉載。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金融二叉樹”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券商被收購!以前發行的abs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