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陳健民曾語晗
來源:金融法律服務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由于市場變動加劇,企業破產已經常態化,隨之而來的是破產訴訟案件急劇增多。在眾多破產訴訟案件中,虛假破產案件占據較大的比例。所謂虛假破產,是指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違反誠信交易原則,且對社會經濟體系造成巨大破壞。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專門規定虛假破產罪,以此遏制企業違法的破產行為。
立法背景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頒布,該法產生于我國特殊的歷史轉折時期——改革開放,其主要宗旨是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多種所有制企業經營,加強經濟責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由于我國剛剛實行改革開放,對市場經濟還處于摸索階段,因此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并沒有太多的了解。這就導致該法的立法目的與其他西方國家破產立法目的有很大差別,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解決債權債務關系,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既然關注焦點不在于市場退出機制,作為嚴重影響市場退出機制有效性的破產欺詐行為,也就難以受到重視,該法中甚至沒有使用“破產欺詐”的用語。這也就導致了破產欺詐行為愈演愈烈。自1986年該法施行后,我國破產的企業數量劇增。根據統計數據顯示,在1995年一年的時間里,僅中國工商銀行的貸款企業中的破產數就達到了5128戶,損失達到238.8億元,損失率為85.1,且損失主要都是由于不當破產行為所引起。大量企業、甚至包括國有企業,打著“企業優化資本組合”、“優勝劣汰”的旗號,大肆地實施“資產剝離”、“空殼破產”等破產欺詐行為,尤其是大量的為逃廢銀行貸款,實行的虛假破產行為,嚴重影響了金融秩序的穩定。該《破產法》并未起到應有的作用。而行政手段對于懲治破產欺詐也缺乏威懾力,行政處分主要是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做出,很容易從輕處理,并且行政手段往往是在破產完成后才生效,意義不大。因此,迫切需要對《破產法》進行修改,并引入更強力的規制手段,即刑罰。
立法目的
2006年6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中,本條明確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的,構成虛假破產罪。在1997年《刑法》原條文中,本罪的主體僅限于“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刑法修正案(六)》擴大了本罪的主體,增加了“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規定。同年8月,現行的《破產法》頒布,其中第131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破產法》將破產犯罪的懲治任務交給了刑法。結合之前的立法背景,不難發現,立法者規定虛假破產罪,其要旨是打擊日漸猖獗的虛假破產行為,彌補以往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缺陷。由于此前立法上的缺陷,無論是從公司制度,還是破產制度而言,對債權人的權益保障都存有漏洞,造成對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追究有名無實,而舊的懲戒機制過于疲軟,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過低。這也導致了司法實踐中,虛假破產案件層出不窮,行為人在破產前進行充分準備,制造各種破產假象,蓄意破產逃避破產債務,進入破產程序后,又利用破產程序上的漏洞,惡意減少破產財產。某些嚴重案件中,甚至出現政府介入破產,為逃債提供方便的情形。虛假破產罪的出現,直接為懲治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在與現行《破產法》相結合后,大幅提升對于虛假破產行為人的威懾力。
02法條評析

虛假破產罪屬于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公司、企業法人。根據《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等都屬于本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
本罪系單位犯罪, 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方面,本罪必須具備犯罪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直接行為,過失則不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屬于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項下之一的罪名,侵犯的客體包括公司、企業的破產合法權益。
客觀方面
(一)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
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
“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主要指《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無償轉讓財產、不合理價格交易、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債權等等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為要件。
(二)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
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通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偽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這里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偽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三)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這里的債權人是指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基于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社會保險部門、稅務部門等《企業破產法》下規定的債權人。
03案例分析
案例一
裕鑫集團有限公司是浙江省諸暨市一家專業生產原料絲的龍頭企業。2000年成立后,其研發的生產技術曾先后獲得多項專利,并在當地形成巨大影響力。2016年5月,經營狀況良好的裕鑫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向諸暨市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經清算發現,該公司負債23億元,但可供處理的資產僅有1億元,其凈債務高達22億元。隨后,諸暨市公安局介入,對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實際資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調查發現,一家名為“浙江易彤色紡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染色新技術,實際上屬于已破產的裕鑫集團,而陳某是該公司顧問。深入調查后,公安機關發現陳某將裕鑫集團有關該技術涉及的5項專利全部無償轉讓到“易彤色紡”名下。此外,陳某在破產過程中,隱瞞其房產兩處,并通過控制浙江易彤色紡科技有限公司和裕鑫集團的公司賬戶,用虛假走賬的方式轉移大量資產。最終,公安機關以陳某挪用資產、虛假破產兩項罪名,對其實施抓捕。
針對該起案件中陳某的行為,可以結合虛假破產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根據《刑法》對虛假破產罪的規定,虛假破產行為是指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從條文內容來看,虛假破產行為包含多種行為要素,包括隱匿財產的行為、承擔虛構債務的行為,以及其他轉移、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對此處其他轉移、處分行為的界定,可以結合《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破產法》中規定,對于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明知資不抵債而對外擔保、提前清償等行為,破產管理人可申請撤銷該行為。可見,如果行為人采取這些行為方式中的一種轉移、處分財產,以此達到虛假破產的目的,都可以認定為虛假破產行為。在本案中,陳某作為裕鑫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其有多個行為符合此處的虛假破產行為。首先,在破產申請受理后,陳某將屬于裕鑫集團的五項專利技術無償轉讓給“易彤色紡科技有限公司”,明顯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其次,陳某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利用自己裕鑫集團實際控制人的身份,將裕鑫集團的財產通過虛構賬目的形式轉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明顯屬于轉移財產;最后,陳某在破產清算期間,隱瞞自己名下的兩套房產,明顯屬于隱匿財產的行為。同時,陳某主觀上是否具有實施虛假破產的故意,答案也是肯定的。裕鑫集團申請破產后,根據法院的清算結果,裕鑫集團負債23億,可供處理資產僅有1億,明顯存在以破產的方式逃避債務的情形,具有虛假破產的故意。因此,陳某的行為構成虛假破產罪,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對其規制以刑罰。
案例二
2016年5月10日,沈某某身為Z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為逃避償還債務,以虛報Z公司欠下王某等人共計1.1億余元的債務及轉移、隱匿財產等方式,縮小公司財產數額、夸大負債狀況,造成Z公司資不抵債的假象,向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申請Z公司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沈某某構成虛假破產罪。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現已查實的證據表明,2016年5月6日,上訴人沈某某身為Z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為逃避償還債務,通過虛報債務、重復申報債務、夸大申報債務等手段,實際虛報Z公司欠王某等人共計1.1億余元的債務及轉移、隱匿財產等方式,縮小公司財產數額、夸大負債狀況,造成Z公司資不抵債的假象,向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申請Z公司破產。根據Z公司委托的六安才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顯示截止2016年4月30日,Z公司資產總額616,945,148.95元,負債總額727,785,286.68元,負債率117.97%。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0日受理了Z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若扣除一審法院認定的虛報1.1347億元債務,Z公司真實負債6.1431億元,小于資產總額6.1694億元,因此,可以認定Z公司在提出破產申請之日,實際不符合破產案件企業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條件。在認定Z公司及沈某某有虛假破產行為的情況下,沈某某通過虛假破產意圖逃避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數額巨大,可以認定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辯護人所提Z公司破產是真實的,破產本身是一種公平受償行為,不存在損害債權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為,與現已查實的證據不符。據此,對沈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沈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虛假破產罪的相關意見,均不予采信。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企業虛假破產,債權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
①申報債權
②管理人提起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之訴
③判定法定代表人及其它責任人賠償責任
④民事執行程序
刑事訴訟
①刑事控告
②公安立案偵查
③檢察院提起公訴
④法院判決(追繳被轉移財產)
由此可見,當相關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債務人涉及多起民事執行案件,法院輪候查封或需要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情況下,相較于通過民事訴訟追索債權,采取刑事控告是更為行之有效的途徑。這是因為債權人或其他利益相關人一般情況下難以全面了解債務人實際資金使用情況,通過以虛假破產對債務人進行刑事控告,能夠有效的在刑事立案前對企業股東、高管刑事施壓,或在刑事立案后運用刑事偵查手段追查財產線索,這相比民事訴訟方式追債的成果更加有效。
04結語
企業破產清算已成常態,企業的破產往往牽涉眾多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對于企業破產問題,應當持高度謹慎的態度。但在破產過程中,難免存在企業、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利用破產來達到逃避高額債務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債權遭受侵害難以追討。因此,在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債權人應時刻關注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對有涉嫌虛假破產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刑事施壓或直接向公安機關刑事控告,進而維護債權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金融法律服務”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