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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律師前言】
一、擔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要慎重,尤其是接手存續公司的股權的。建議接手前做好調查工作,以免為接手前的債務背鍋。另外,接手后成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的,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并審計,建立財會制度,保持財務獨立;
二、本文所述案例,公司對外欠債未能清償,六年后,賈某接手全部股權,成為公司的唯一股東,未依法進行財務審計,雖然已經將股權全部轉出,仍被債權人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擔任唯一股東期間,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也不能證明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股東承擔了債務清償責任,故追加該歷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例】
賈某與潤木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2019)京民終1485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一、 北京躍龍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9年戚某成為唯一股東,2012年,賈某成為唯一股東,2018年劉某軍成為唯一股東;
二、 2006年5月,平谷區法院作出支付令,確認北京躍龍公司支付北京某農信社2580萬元;
二、2007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北京鐵路中級法院(四中院)執行;
三、2008年,北京四中院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四、2018年5月,潤木某公司通過債權受讓,經法院裁定成為申請執行人;
五、潤木某公司提出申請,以賈某擔任唯一股東期間存在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情形為由,申請追加賈某為被執行人;
六、2018年12月,北京四中院裁定駁回追加申請;
七、潤木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上述裁定,追加賈某為被執行人;一審法院北京四中院予以支持;
八、賈某上訴至北京高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不予追加賈某為被執行人;
【爭議焦點】
賈某擔任公司的唯一股東期間,是否存在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情形
【裁判結果】
北京高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支持追加賈某為被執行人
【裁判規則】
一、根據《變更追加規定》20條,賈某在2012年至2018年期間擔任公司的唯一股東,應當對自己擔任股東期間是否存在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情形進行舉證證明。
二、賈某未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每年編制財務報告并經審計,其提交的資產負債表等不足以證實其擔任股東期間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也未舉證其已經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向債權人進行了清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債務人公司不足以清償涉案債務,債權人申請追加賈某為被執行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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