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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汝冰任玉潔
來源:執行那點事兒(ID:shangrubinglawyer)
執行實務點滴積累第十期
十問十答
評估中的執行要點
1、評估機構超期作出評估報告的,是否應重新評估?
評估機構超出執行法院規定期限作出《估價報告》,若對評估程序及評估結果并無重大影響,不足以認定評估程序嚴重違法,不構成重新評估的事由。
2、執行法院未通知被執行人到現場選擇評估機構或告知其評估機構選擇情況,是否重新評估?
僅是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嚴重侵害被執行人的訴權且不構成嚴重違法,故不應因程序瑕疵而進行重新評估。
3、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
可以,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4、申訴人僅以其未在現場、評估公司無勘驗筆錄、無人見證勘驗為由,請求重新評估的,是否支持?
不支持,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情形。
案件相關人的執行要點
5、一般債權人能否申請執行用于擔保的保證金專戶內資金?
一般債權人不能要求執行用于擔保的保證金專戶內資金。
6、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第三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由第三人為該協議的履行提供擔保,該擔保是否屬于執行擔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構成執行擔保:由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該擔保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由執行法院審查許可;擔保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擔保書,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參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7、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怎么申報債權?
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管理人在審查保證人的求償權時,同樣應當扣除保證人所承擔的自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時起產生的債務利息或者將破產申請受理時起發生的利息債權單獨登記。
8、為解除邊控措施擔責的擔保人,能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只為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承擔擔保責任的,不得追加該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9、案外人能否以其對該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執行?
不能,只能在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提出優先受償的主張。
10、異議人應在規定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提起訴訟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如何?
法院可依法裁定異議人撤回起訴。嗣后,若異議人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的,法院可對異議人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所以,異議人在主張自己的訴權時還應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對訴訟期限的規定,及時交納案件受理費以保障異議人能正常行使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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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第十期|執行實務點滴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