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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曉輝、葛似蘭
來源:信實律師(ID:FJLHXSLSSWS)
B公司向A水果批發商借款用于投資經營。到期B公司未還款,A水果批發商多次追討均無果,遂起訴B公司要求還款。B公司在此過程中,為打擊報復,到稅務局舉報A水果批發商偷稅漏稅。A水果批發商的商業模式實際是代水果生產商銷售水果,不承擔水果腐爛的風險,其實際僅賺取銷售水果的手續費。但由于A水果批發商向消費者銷售水果均使用微信、支付寶二維碼收款,收款流水上千萬,該流水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甚至銀行金融機構均可查到。若稅務機關按照所查詢的流水認定銷售收入要求A水果批發商進行補稅,即使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確定企業所得稅,所補繳的稅額加上滯納金、罰款,也需上百萬,一夜之間很可能導致A水果批發商破產。
上述情形涉及到A水果批發商與水果生產商之間的交易模式/關系的定性以及由此導致的收入確認的問題,甚至還有可能涉及到農戶銷售自產農產品的稅收問題。
01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其涉及選案、檢查、審理和執行四個環節,其中檢查和審理的起始點便是檢查立案。
稅務稽查程序此前由2009年實施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進行規定,如今2021年8月11日出臺的《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對原《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作了修正,關于檢查時限的刪除和新增稽查時限的規定,改變了稅務稽查案件的現實狀況。
原2009年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二條只規定了檢查時間一般不應超過60日(確需延長須稽查局局長批準),對檢查立案到作出稅務結論的時間并未作出限制。雖然原《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了檢查時限,但實際上,若需延長期限,只需稽查局局長審批即可。此時限看似是限制,實則形同虛設,給了被稽查對象很大的操作空間,被稽查對象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人脈關系久拖案件。一個稽查案件一拖再拖,拖個幾年也是屢見不鮮。
“稽查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或者無稅收違法行為結論。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不超過90日;特殊情況或者發生不可抗力需要繼續延期的,應當經上一級稅務局分管副局長批準,并確定合理的延長期限。”
該時限的新增,使得立案到作出結論的時間更為緊迫,在一般情況下,90日完成立案、檢查、審理和作出結論,留給檢查人員調查的時間相比以往更少;從整個審批權限來看,一般稽查+審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80日,和之前延期只需稽查局局長審批相比,現在的審批權限逐級上收,繼續延期的難度也增大,被稽查對象想要通過關系久拖案件已愈加困難。在一般的90日時限內,檢查環節可能達到60日,審理環節達到30日,即使延期,檢查時限也不會延期太久,因此稽查人員要在極短的時間內查清案件此難度可想而知。
由于時間緊迫,稽查人員甚至可能為了順利結案迫使被稽查對象自認違法。若被稽查對象無法很好甄別,極易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從而使得此類陳述成為稅務稽查定案關鍵證據,情況嚴重的還有可能因此被移送刑事偵查部門。比如被稽查對象存在掛靠經營情形但自以為不存在真實業務往來,在稅務機關的軟磨硬泡下自認“虛開”,導致案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被移送公安部門。因此,如何短期高效應對稅務稽查顯得格外重要。
02
應對稅務稽查很重要的環節在于溝通。不少稅務稽查案件被稽查對象多為大型企業,由于日常經營多與稅務機關打交道,自然有相應的人脈基礎。不可否認在解決稅務問題上,人脈是個很好的資源,它可以讓被稽查對象能夠有更為暢通的渠道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交流。
但若無法做到高效溝通——在短時間內讓稅務機關聽懂、理解和接受你所要表達的合法合理的觀點和要求,即使有暢通的溝通渠道也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甚至有時還會起到適得其反的作用。如上文所述,新的時限規定致使稅務檢查人員有著極大的時間壓力,在此種情況下,稅務檢查人員很可能將此壓力轉嫁到被稽查對象身上。被稽查對象在利用關系人脈與稅務檢查人員順利對話的情況下,若未搞清自身狀況,聽信檢查人員的“好言相勸”,“自認”一些事實或補繳稅款,此類操作很有可能讓自己“掉入陷阱”,在之后的救濟環節將顯得極度被動。
03
稅務稽查是事實到定性的轉化過程,需要企業在搞清楚自身狀況的情況下通過書面溝通讓稅務人員充分理解并準確定性
稅務稽查實際上是在調查事實的基礎上對事實作出的稅務定性,此涉及事實到定性的轉化。在此過程中,時常還須搞清楚事實所對應的法律關系,若法律關系認定錯誤很可能導致稅務定性錯誤。
簡單地說,一個稅務稽查案件,要得出稅務結論,需要經歷上述三個環節,其中檢查解決事實調查,審理解決定性問題。
企業想要進行高效的稅務稽查應對,充分搞清自身企業的涉稅情況以及該涉稅情況的定性是極為關鍵的,此是溝通的前提基礎。
在處理好事實和定性的轉化后進行的溝通,才有可能是有效的。而有效的溝通并不是停于口頭形式,它需要通過書面形式予以固定。通過上文可知,檢查和審理環節由不同的稅務人員承辦,分別處理事實和定性。如僅是與檢查人員進行面對面溝通交流,由于檢查人員無法解決定性的問題,所交流的內容可能在此環節便戛然而止,無法傳遞到審理環節甚至到后續的救濟環節,此將導致信息鏈的斷裂。
將溝通內容以書面形式固定,由檢查人員層層上傳,才能避免口頭溝通的隨意性,減少信息差。同時,在新稽查時限如此緊張的狀態下,書面溝通更顯得極為必要。只有在書面溝通的基礎上,再進行面對面溝通,才能更好地達到高效溝通的目的。
04
找對合適的溝通人選是應對稅務稽查的核心需求
精準處理事實到定性轉化問題并被稅務機關所了解形成書面語言是有效應對稅務稽查的核心。但并非所有人都能很好地處理此種轉化并形成稅務機關看得懂的書面語言。它要求書面溝通人員具備以下四種能力:理解能力、搜索能力、分析整合能力和轉化能力。
1、理解能力:快速理解案情的能力。此也是充分了解事實,對企業、行業或所被稽查的事項有一定了解才能很快理解其背后的商業運行模式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稅務定性的能力。
2、搜索能力:在充分了解事實和理解相應商業模式等的基礎上,進行相關條文、案例、觀點等的搜索能力。
3、分析整合能力:完成搜索后,對事實和相關條文、案例、觀點進行分析、對比、整合的能力。此主要體現在對事實和法律、稅務條文的理解、類比之中。
4、轉化能力:由于調查事實到法律定性、稅務定性實際是三種思維甚至是三種語言(日常生活語言、法律語言和稅務語言)的轉化,它需要將相關事實和定性分析翻譯成稅務人員聽得懂的話,如果稅務人員無法理解,那么分析整合地再好,也無濟于事。
上述四種能力,歸納起來實際上體現在知識積累和實務經驗上。而實踐中,相關人員可分為財稅人士、律師、稅務干部三類。而此三類人士誰才是書面溝通的合適人選,可通過下圖分析得出:
從上圖對比可看出,擁有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格且有一定稅務稽查應對、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經驗的稅務律師和長期在法治審核崗工作的離/退休/轉業稅務干部會是書面溝通的最佳人選,他們通常具備上述四項能力,能較好地處理事實到定性轉化的過程。
但由于稅務稽查所涉事項相對復雜,材料的收集、案例、觀點的搜集,分析和整合工作量大,需要花費的時間精力較多,需要多人分工才能高效應對稅務稽查時間緊迫的問題,3人以上的團隊組成會是較優的選擇。同時,人的思維常有一定局限性,容易形成思維定式。它需要團隊合作進行頭腦風暴,通過多方思維、觀點碰撞,擦出火花,確定最終應對方案,更好更高效地解決稅務稽查問題。而此類團隊需要財稅和法律這樣復合型人才組成才有可能真正達到真正思維碰撞的效果。
05
結語
稅務稽查是處理事實到定性的轉化過程,它要求企業在搞清楚自身狀況的前提下選擇恰當的人士以書面形式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此才是企業高效應對稅務稽查的成功法則。
財稅法團隊由全國稅務領軍人才王曉輝律師領銜組建,團隊成員擁有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格證,致力于解決企業、自然人客戶涉稅問題,為客戶提供高端、專業、高效的涉稅非訴和涉稅爭議服務。
涉稅非訴業務主要涉及咨詢審核業務,企業專項涉稅服務、自然人專項涉稅服務以及國際稅收業務;涉稅爭議業務主要涉及涉稅行政救濟、刑事辯護以及民事涉稅爭議解決。
部分業務介紹:
財稅法團隊具體業務內容一覽:
一、非訴爭議類
(一)咨詢及審核類
1、常法業務合作,如合同的涉稅條款咨詢和審核
2、企業設立咨詢和商業模式財稅落地探討
3、面對面線下咨詢(疑難雜癥)
4、房地產等行業年度稅務顧問業務
5、企業稅務內訓定制服務
(二)企業類專項服務類
1、股權激勵方案的涉稅咨詢或者方案設計
2、稅收籌劃+企業股權架構設計+供應鏈設計+商業模式設計
3、稅務合規管理體系搭建(稅收合規指南)+稅務內控制度,與企業合規方案同步進行
4、稅務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法律盡職調查(三位一體)
5、人力資源服務方面的涉稅和補貼政策設計
6、高新技術企業的涉稅和財政補貼政策設計(包括知識產權方面財政補貼等)
7、并購重組(含破產并購)涉稅方案設計+并購后業務重組
8、擬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專項疑難問題解決。
9、私募基金法律+稅務雙外包業務。
(三)自然人類或者私營企業的專項服務
1、綜合所得/經營所得類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2、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服務
3、私營企業公司混同或者私營企業的稅務風險評估和排查(包括個人所得稅)
4、不動產交易類的稅收籌劃
5、高收入高凈值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合規咨詢和服務
(四)國際稅收業務
1、不同國家稅務居民的稅務咨詢(包括移民類稅務,以美國稅,香港,新加坡為主)
2、個人資產全球配置的涉稅服務
3、私人財富類的架構體系分析,例如家族信托的涉稅分析
4、對外支付稅務咨詢和合規審查
5、同期資料準備
6,關聯申報和國別報告
7,海外投資架構涉稅分析(包括EPC項目),重點以新加坡,香港,海南自貿區為中岸地。
8,海關業務(含關稅)
9,涉外合同和涉稅條款雙合規審核分析
二、涉稅爭議類
(一)涉稅民事爭議解決
主要類型有:涉稅合同條款,股東知情權和查賬權中財稅問題
(二)涉稅行政爭議
1、稅務稽查應對輔導及咨詢、溝通和協調
2、稅務處罰聽證
3、行政復議
4、行政訴訟
(三)涉稅刑事辯護
1、虛開發票辯護
2、非發票類涉稅犯罪辯護,例如,逃稅、稅務干部職務犯罪
3、其他涉稅經濟類犯罪辯護,例如走私罪辯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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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高效專業溝通是應對稅務稽查的不二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