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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律師前言】
一、作為債權人,在考慮訴訟仲裁方式實現債權時,即應當對可能的承擔責任的主體予以梳理。除債務人擔保人外,對于債務人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可先行調查摸底。對于未出資的股東或未出資即轉讓股權時的轉讓股東和受讓股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直接在起訴時列上述股東為被告,請求其在其相應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作為公司的股東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在受讓股權時,應當審查相應份額的股權是否出資到位,是否存在瑕疵出資情形,是否需要補足出資。否則可能存在承擔股東出資責任的風險。
觀點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債權人可在起訴債務人公司時,同時列未完全出資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
(2018)最高法民申3402號陜西有色股東出資糾紛案:
《公司法解釋三》13條二款并不意味著債權人提起該款訴訟時公司確定地不能清償債務,故陜西有色作為股東,以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條件未成就為由,主張其不應擔責,主張不成立;本案中,債權人請求公司賠償損失,請求股東承擔未完全出資的補充賠償責任,系對其訴訟請求的明確,并無不當。
該案山東高級人民法院觀點:
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并未將公司是否具備清償能力作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本案股東以不具備“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主張其不應擔責,不予支持。
觀點二:【山東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抽逃出資后轉讓股權的,如存在多次股權轉讓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知曉瑕疵出資事實的全部受讓股權承擔責任,也可請求部分受讓股權承擔責任。被選擇的受讓股權不得以其與前手或后手股東的約定對抗債權人。根據連帶責任內部追償原理,已擔責受讓股東有權向包括抽逃出資的轉讓股東在內的所有前手追償。
案例:(2018)魯民申2817號中禾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觀點三:【甘肅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執行程序中,原股東未依法出資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不可追加受讓股東為被執行人。應當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案例:(2019)甘民終67號天津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1.根據《變更追加規定》19條和依法定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原股東瑕疵出資,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應申請追加原股東,不應追加受讓股東為被執行人。
2.《公司法解釋三》18條,申請執行人應當舉證證明受讓股東對原股東瑕疵出資是知情的,并以此主張受讓股東擔責。有權請求瑕疵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股東連帶責任的主體,分別是公司和公司債權人。故債權人應當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觀點四:【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受讓人同意繳納該出資,轉讓股東未收取股權對價,其轉讓股權和未繳納出資行為,不屬于《公司法解釋三》13條和18條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并非在出資期限屆滿后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轉讓股權。
案例:(2018)湘民初81號某公司合同糾紛案
1.延長出資期限在前,簽署本案交易合同在后,并非因逃避債務惡意延期。
2.李某轉讓股權后,受讓人將該股權為案涉債權質押并登記,李某并未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請求其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不予支持。
【法條索引】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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