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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天文、張王謐
來源:縱橫執行(ID:Legal_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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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陸續傳來有關海航、雨潤、華夏幸福和北大方正4家企業即將進入或者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消息。破產,意味著企業瀕臨消亡,如果我們是這些企業的債權人,在債權先前已經經過裁判文書確定,進入執行階段后,才得知企業可能馬上破產的消息,會對我們的執行案件和原先的債權產生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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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航真的進入破產程序了嗎?
海航集團發布聲明,其已收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的《通知書》。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提出。在提出申請后,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目前,海航集團正式接到了法院的這一通知。在債務人的異議期間屆滿后,法院會進行破產審查。無論是在審查過程中破產申請人撤回申請,還是審查后法院駁回申請,法院都會出具“破申”案號的民事裁定書,因此這一案號的出現并不意味著企業一定進入了破產程序,只有在法院審查通過,作出受理破產申請的決定后才真正代表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到現在為止,我們尚未找到法院受理海航破產申請的司法文書,所以海航并不算真正意義上的進入破產程序。
二、進入破產程序對執行的影響
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都是為了清理某一主體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定程序,兩者不同之處在于,執行程序是一對一進行,而破產程序是以破產企業為中心,一對多進行。如果被執行的企業和破產企業是同一企業,那么需要清理的債權債務實際上也是一致的,兩個程序當然難以并行。所以,被執行人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對我們正在進行的執行案件就會有著多重影響。根據先前的實務經驗,我們總結了以下關鍵影響:
對執行案件的整體影響
1. 執行程序中止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人民法院中止執行應當出具裁定書,待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后,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程序,繼續執行。雖然中止執行是暫時停止執行程序,而非終止,但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我們顯然不能繼續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推進原有的執行措施。通常而言,一旦正式進入破產程序,企業較難出現回轉的可能,這一中止原因很難消除,我們需要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申報自身債權。
2. 已經進行的清償是否會被撤銷
我們知道,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不能使債務人財產收益的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但是,如果是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除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以外,不能撤銷。其中,在執行程序中私下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也屬于個別清償。所以,如果我們的債務人多重債務纏身,那么最好通過司法程序要求其對債務進行清償,以避免清償行為被撤銷的風險。
對申請執行人的影響
1.債權停止計算利息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一般而言,大部分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債權都屬于附利息的債權,自然也應當停止計算利息。從立法目的上解釋,破產程序是為了給破產企業的全體債權人創設一個公平受償的環境,但執行程序則是為了讓個別人的債權得以完全清償,是一種個別受償。如果被執行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那么其必然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這時候如果再去計算部分債權的利息,會實質上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受償。
2.劃扣至法院賬戶的款項不能繼續領款
如果在企業破產時,案件的執行款已經劃扣至法院賬戶,但尚未領取,依據最高院2017年12月12日的復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已經扣劃到執行法院賬戶但尚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款項,仍屬于債務人財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因此,在進入破產程序后,劃扣至法院賬戶的款項屬于破產財產,不能繼續用于個別執行案件的清償。
3.清償比例有可能下降,清償順位發生變化
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需要完全清償該案債權,執行案件才能結案。但破產程序是對全體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并且企業已經出現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單個案件的清償比例必然會有所下降。
執行案件中,一般以查封凍結的先后進行清償。但在破產案件中,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其他債權的清償順位依次后移。其中,如果是勞動債權和被執行人欠繳的除滯納金以外的稅款,根據破產法的規定,轉入破產程序后此兩類債權會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清償。
4.不能再次對其申請執行
當破產案件結束以后,無論是經過破產清算,企業主體消滅,還是經過破產重整,企業主體保留,原先的債權都應視為已經清償,債權人不能以債務人沒有完全清償再次對其申請執行,但可以對同案的其他債務人申請執行。
三、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申請執行人最好馬上做什么?
執行程序中止后,申請執行人最好及時將自身債權進行申報。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如果逾期申報,雖然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不能分配到此前已進行分配的財產,同時,還需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四、結論
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原先的債權債務關系實際已進入僵局,相比較將這種關系一直保留,不如經過破產程序,讓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從這種“死局”中解脫出來。因此,企業選擇破產,也許不是在逃避債務問題,反而是直面問題的體現。
如果我們從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轉換成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通過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也可以了解目前企業僅存的實際資產,推動破產程序的有序進行,確保我們利益的最大化,保障自身債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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