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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投拓江湖
來源:投拓江湖(ID:TT707276146)
近兩年隨著政策層面,對集體建設用地上市的不斷完善,集體建設用地越來越廣泛地,進入了房企拿地的視野。甚至不少媒體異常興奮,認為這將加大城市土地供應,降低土地價格,從而長遠來講會降低房價。
事實真是如此嗎?
早在2017年8月,我國在北京、上海、廣州、杭州、成都、沈陽、南京、合肥、廈門、鄭州、武漢、佛山、肇慶等十三個城市,允許其試點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
2018年4月和10月,北京和上海分別以協議和掛牌方式出讓了多宗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建設租賃用房。集體建設用地上市,從實操的層面,打開了一個范例。
而在2019年8月26日修改通過的《土地管理》修正案,則正式以國家法律的層面,將集體建設用地上市制度予以肯定,直接允許將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上市流轉。新版的土地管理法,已經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今年三月份,作為新土地管理法的配套制度,《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其中對地方政府的用地權限進一步擴大,地方政府有更多的用地自主權。一時間,不少房企對集體建設用地垂涎三尺,紛紛開始研究如何地價拿集體用地。
我國的集體建設用地,是一個集合概念,其按種類又分為宅基地、經營性建設用地、公益和公共設施用地這三大類。
宅基地大家都很清楚,就是村集體范圍內,村名自住房以及周圍附屬設施的用地,一般是屬于非經營用地。包括已建住房用地,已建住房后荒廢的用地,準備建住房的用地。
多說一句,宅基地在9月9日自然資源部《關于對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已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可以由子女繼承和登記,不受子女是否具有城鎮戶口的限制。
經營性建設用地,指的是集體經濟組織下屬的具有生產性、經營性、服務性的集體建設用地。主要用途是方便集體興辦企業,承載的土地場所,主要類型有經營性宅基地、商業用地、產業用地這三類。
公益和公共設施用地,主要是為了方便村民生活教育娛樂等用途,提供公益和服務設施的用地。比如:村中小學、衛生站、電影院、村委會辦公室等用途的土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目前能夠上市流轉的,只有第二類,即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
想搞集體建設用地,并沒那么簡單,至少需要跨越四大障礙:
一是新土地管理法23條的規定,允許新增的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大家需要看清這個表述,指的是“新增的”。對于城市轄區范圍內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絕大部分甚至全部都會以征收拆遷,轉為國有建設用地以后,公開上市。這是唯一的通道,沒有其他可能性,畢竟土地財政的秩序還是要維護的。新增的那些集體建設用地,大多集中在城市以外的鄉村,位置較為偏遠,這對于房企來說基本上沒有價值。
二是關于土地的用途問題,雖然名字上叫集體經營用地,但是大家還需要知道一個問題,那就是國土空間規劃允許你作為住宅、商業、工業用地的,你才可以進行相關用途的開發。一般來講,國土空間規劃大多都只做城市的,鄉村的很少會覆蓋,你要弄還要單獨去申請搞一個審批。雖然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將農轉用的指標審批權下放了,但是國土空間規劃仍然還在國務院手中,沒有下放。這個事情搞起來是很麻煩的,時間很長,還不一定能搞成。
鄉村范圍內,一般也很少會規劃有住宅用地,大多是規劃商業、工業、文化旅游等用地。新的土地管理法本意,也是直接杜絕在集體建設用地上開發住宅,但在租賃用房上,開了一個口子。對于房企來說,在集體建設用地上搞租賃是沒啥價值的。
三是怎么供地,怎么審批的流程問題。與國有建設用地不同的是,集體建設用地屬于村集體,供地來源理應也是村集體。按照目前的制度文件理解,集體建設用地的申請者,需要與村集體協商,并且與村集體或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協議,方可流轉使用土地。
這樣搞很多問題就來了,地是由村集體出的,那各級自然資源局應該怎么管?是直接監管還是提供相應的標準。還有,土地取得以后,集體土地開發,怎么進行報規報建,需要取得哪些證照和手續,目前這些領域大多都還是一片空白。
四是市場認可度的問題。在我們國家,買一套房子從來就不只是一套房子的問題,其背后還牽扯了城市的入場券資格,相關資源配套,社會地位,甚至是個人的社會地位等等。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出來的住宅產品,經過這三四十年的發展,已經有了一套完整的價值評估,社會認同,二手房買賣等規則。
即使在集體建設用地上,某房企成功開發了一個住宅項目,但是其后的銷售怎么辦?客戶是否認同,客戶買了之后能否實現資產的增值保值?這些現在都沒有一個答案。因此,集體建設用地并不香。
有的房企屬于時代的弄潮兒,喜歡走在行業的前段,去研究一些新的機會,甚至喜歡去賭博,贏了就會所嫩模。理由很簡單,在別人未至時,搶下頭籌。但集體用地目前仍是一個尚不清晰的未來,即使你贏了,成了吃螃蟹的第一人,但是你很有可能有熬不到那一天,因為從風口到最終制度的落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充滿不確定性。
集體建設用地,畢竟還沒一家頭部房企去做,這是有原因的。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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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集體建設用地,并不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