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喬謙律師
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量刑建議工作,推動依法全面規范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主要從一般規定、審查量刑證據、提出量刑建議、聽取意見、調整量刑建議、量刑監督等幾個方面分別進行了細致明確的規定。
該指導意見是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重要規范依據,也是辯護律師在依法辯護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值得認真研究和學習。本文對該指導意見進行簡要梳理,以期簡化內容,易于理解和實操。
一、一般規定
指導意見明確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基礎和先決條件,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有全部審查了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確保符合犯罪構成,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能有認罪認罰程序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可能。
指導意見明確了檢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議的基礎和條件,作為律師,也應當在衡量是否認罪認罰之前,對全案的證據和犯罪事實進行梳理,是否達到了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證明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對于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犯罪嫌疑人又不認罪認罰的,不可盲目做罪輕辯護。
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一般概念:
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一般程序:
二、審查量刑證據
影響量刑的案件基本事實和量刑情節,均應有相應的證據證實。檢察院應當全面審查有罪無罪、罪重罪輕、從寬從嚴的證據,對于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均予以審查核實。
審查量刑證據階段,主要三個方面開展工作。首先對影響量刑的事實和法定、酌定量刑情節進行審查。其次,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是否和解和賠償。最后,擬提出管制緩刑量刑建議的,需要審查或委托調查評估。
三、提出量刑建議
(一)具體量刑幅度。
指導意見明確規范了檢察官對于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的具體幅度問題,強調精準量刑建議,提高檢察官對量刑指導意見的把握能力。具體幅度如下
(二)與其他從寬情節的區別
指導意見明確了認罪認罰案件的從寬幅度問題,橫向從寬幅度僅有坦白,或認罪不認罰的情形。對于自首、坦白又認罪認罰的,應當給予更大的從寬幅度。
(三)不同訴訟階段的認罪認罰問題。
認罪認罰案件還區別不同的訴訟階段,早認罪認罰優于晚認罪認罰,主動優于被動,徹底優于不徹底,穩定優于不穩定認罪認罰。
(四)不予從寬或從嚴把握從寬幅度的情形
危害國安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犯罪性質和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累犯、慣犯;性侵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
(五)數罪情形的量刑建議
犯數罪的,并有自首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量刑,分別提出量刑建議,再提出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的量刑建議。
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的,應當分別列明個罪的量刑建議和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的量刑建議。
(六)共同犯罪情形的量刑建議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各個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和承擔的責任,分別提出量刑建議。注意區別相互之間的量刑平衡。
四、聽取意見
(一)告知。
檢察官應當在聽取意見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關于訴訟權利、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擬認定的犯罪事實、涉嫌罪名、量刑情節、擬提出的量刑建議、法律依據。檢察官應當充分說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
(二)聽取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的意見。
提出不同意見或提交影響量刑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中止聽取意見,經調查核實后,采納的,調整量刑建議;不采納的,作出解釋和說明。
必要時,開示證據,促使認罪認罰。
(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聽取意見后,達成一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辯護律師應在場見證并簽字。
(四)制作量刑建議書,寫明建議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與起訴書移送法院。
五、調整量刑建議
(一)調整的一般程序。
法院審理后認為量刑建議不當,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異議合理的,應建議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檢察院認為法院建議合理的,應當調整量刑建議,并制作調整量刑建議書,送交法院。認為不應當調整的,說明理由。
(二)不同階段調整的程序。
開庭審理前或休庭時,調整量刑建議的,應當重新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
庭審中,調整量刑建議,如果被告人及辯護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庭調整并記錄在案。如果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異議當庭無法達成一致,或需要履行檢察院內部程序的,應當建議法庭休庭。待聽取意見或履行程序后,決定是否調整量刑建議。
速裁程序需要調整的,應當庭前或當庭調整。
(三)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撤回從寬量刑的建議,建議法院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四)被告人認罪認罰,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檢察院應當核實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愿性,被告人仍認罪認罰的,可繼續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六、量刑監督
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但未告知檢察院調整,直接作出裁判的,或者檢察院認為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抗訴,或發出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
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僅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的,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律師小結】
一、律師辯護的工作重心前移至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比例在95%左右,大多數案件,檢察院精準量刑建議,基本決定了案件的走向和結果。所以,辯護律師要改變以往重心在庭審的工作模式,參與協商量刑,為委托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二、律師應避免辯護形式化。是否認罪認罰,能否給委托人最大的利益,是辯護律師工作的重點。多數案件在檢察院精準量刑建議下會出現庭審形式化的現象,但律師作為受托人,涉及到委托人的人身自由,不可形式辯護。在技術上,要做到對犯罪構成、證據規則、量刑指導意見、量刑建議指導意見的精準把握,做到與檢察官、法官同頻、有效溝通和協商,深入參與,有效辯護。通盤考慮,為委托人爭取最大的現實利益。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敲響法槌”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