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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健民黃路坦
來源:金融法律服務
團隊目前正在跟進客戶對某破產企業近7000萬的債權追償,本團隊會根據案情進展情況,準備采取刑事控告方式推進追債力度。在破產清算領域,諸如虛假破產、虛假訴訟、妨害清算、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角度均是“以刑促民”有效方式,即以刑事立案的壓力推動相關股東、高管盡快還款,或在刑事立案后,通過刑事手段追查被隱匿的財產線索。
本文從刑事控告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角度分析如何利用刑事控告方式有效追債,以達到為當事人追回錢款的目的。
縮略語表
我國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并沒有對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行為進行規制。而在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了銜接《會計法》的上述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12月25日通過我國第一個《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一條規定:“第162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62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至此,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得以確立。
在此之后,為了明確本罪的適用條件,公安部于2001年規定了本罪的追訴標準,兩高于2002年3月15日規定了本罪的罪名為“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2002年全國人大法工委也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嚴重的均構成犯罪。從而確立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會計人員同樣也能夠成為本罪主體。
02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司企業中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構成,也可以由其他人員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從司法實踐中來看,構成本罪的人員多是會計從業人員,因為會計活動是一項專業技能要求很高的工作,一般不掌握會計知識的人,對于眾多會計憑證、賬簿和會計報告等資料難以區分,很難了解哪些對于經濟活動或者逃避處罰具有作用,因此,在實踐中,主體多為會計資料的制作與保管或者經手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應當按照相關制度予以妥善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而予以藏匿或銷毀或者放任其被藏匿、銷毀。
(三)犯罪客體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現行會計管理制度與經濟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1.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理解
此處國家法律規定主要指《會計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建檔和保管的相關規定。《會計法》第23條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不同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規定詳見本文“相關法律法規”部分。
2.對“隱匿或者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理解
隱匿,是指采取各種手段將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隱藏、隱瞞,使其不為人們發現的行為。
銷毀,是指采取各種手段使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失去其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的行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載體的毀滅和損毀固然是銷毀,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原始記錄的內容失真或毀滅、損毀也是銷毀。
3.對“情節嚴重”的理解
本罪是一種情節犯,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追訴標準(二)》第八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03司法判例
宋某為、宋某遠案
鄒某某、馬某某案
劉某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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