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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育良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MCN機構(Multi-Channel Network)——是一種新的網紅經濟運營模式,主要從事與網絡主播簽約,負責IP孵化、流量變現。據艾媒咨詢數據統計,2021年中國MCN市場規模達到296億元,2022年有望達到342億元。
網紅經濟主要的營利模式便是流量變現,流量依附于大眾眼里的各種網絡紅人,這也就成為MCN機構存在的價值。MCN機構為想要成為網絡紅人的up主們提供推廣、技術等渠道,使流量變現,并最終達到雙方互利共贏的局面。但實際上,MCN機構與網紅之間在各種利益糾葛面前,常常陷入博弈的局面。
網紅與MCN的博弈:光鮮背后的巨額違約風險
2019年末,新冠疫情爆發,我在B站(Bilibili)上關注了一名賬號為“林晨同學”的up主,彼時他身處疫情中心地帶——武漢。
該up主通過高質量記錄封城期間武漢實際情況及自身的日常生活,在B站迅速走紅,獲得大量粉絲關注。然而半年后,他的賬號突然停止更新,原來該up主因為和簽約的MCN機構在合作期間就商單、未兌現扶持資源等問題發生重大分歧而解約,他本人也陷入了被MCN索賠300萬高額違約金的困境。
分成、分工是網紅和MCN最常見的紛爭點。新簽約的up主,分成比例往往更低。在分工上,有的機構甚至不能給到up主任何資源,反而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限制up主在其他平臺上的發展。用不平等的合同條款,為up主規定了更多“應當履行的義務”。
對于新晉沒什么名氣的小up主而言,簽署不平等的合約,自己一人承攬了大部分的工作,卻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收益分成。在經歷了一段時期的成長之后,如果收入沒有實質性的提高,商業資源也沒有打開局面,很多up主便會和公司提出合作上的調整,比如要求重新確定分成比例、要求公司為自己提供更多的資源支持等等,不能達成一致就面臨著解約……
天價違約金:綁定網紅的致命枷鎖
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是什么?良莠不齊的MCN機構信口開河,小up主缺乏經驗和風險意識,輕易簽約。但在隨后的合作過程中,才發現公司根本沒有在簽約前說的那么好,甚至沒有此前承諾過的任何商業資源。也就是說,公司不但無法為up主提供實質的服務,還通過合同綁死up主。
這時候該怎么辦?繼續按期履行合同,up主只有被壓榨的份兒,沒有任何助力成長的可能性;與MCN機構解約,則可能面臨高額違約金的支付,甚至由此引發訴訟糾紛。
無奈的是,根據目前可以檢索到的此類案件的生效判決文書,主動提起訴訟的往往是各類MCN機構。爭議問題大多都集中在因網紅的違約提前解約行為,給MCN機構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及預期可得利益經濟損失,此時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便成為公司可以提供的最有力證據之一。此類糾紛,九成以上的判決結果都部分甚至全部支持了MCN機構的訴訟請求。
另外,通過對此類案件檢索,還發現一個普遍現象,就是當事人年齡普遍較小,甚至有一部分在簽約時還未大學畢業。初入社會沒有任何經驗,更不會想到調查簽約對象的背景,等跳入坑內再想全身而退,可能性幾乎為零。
落紙為安:簽約MCN機構的核心要點
不可否認,頭部的MCN機構必然是真正在專業運作的,也確實可以給到網紅成長平臺。但在現實中,up主們更多遇到的可能是“廣撒網”的非專業機構。結合筆者此前接觸過的解約糾紛以及司法實踐過程中已有案例,在此總結出如下一些要點,簽約時務必謹慎考慮:
1. MCN機構在合作期間應給出何種資源扶持?
2. 如果為“獨家”合作,MCN機構是否能保證up主的保底收入?是否給出流量、收入的達成目標?
3. 承接上面一條,若MCN機構無法達到自己承諾的標準,up主是否有無條件解約的權利,且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4. 關于接商單(商業廣告),up主是否有自主選擇權?
5. 各大平臺的分成按照怎樣的模式和比例發放?
6. 承接上一條,若up主在合作期間,平臺粉絲量達到一定量級,分成比例是否會隨之進行調整?
7. up主在合作期間,是否將自己完全與公司綁定?(一些較為極端的合同中約定,up主需要在“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互聯網平臺”上將自己的產出授權該公司在指定的賬號內發布)
8. 賬號歸屬權——若中途解約,MCN機構是否會將賬號返還up主?
9. 此外,爭議的管轄條款——留意這個十分不起眼的條款,一旦發生爭議,若合同約定是在MCN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對up主極為不利。
注意:上述問題不能僅體現為“口頭承諾”,切記將全部談判成果詳細的寫進合同!
遇事不慌:分析利弊,合法維權
如果你是一位up主,此時正在遭遇上述的糾紛,面臨這些機構的天價違約金索賠,甚至自己努力經營的賬號可能付之一炬,不要過度悲觀與輕易妥協,請咨詢專業人士(包括律師、資深同業者等),聽取他們給出的專業意見。
個案的情況是不同的,往往需要考量合同履行期間、各方因此獲得的收益數額、違約的具體情形、簽約機構在此過程中是否兌現合同約定義務、甚至包括案件發生地的政策等。所以即便過往案件中對于個人作出過不利的判決,也無法代表此類糾紛在未來的全部走向。
后 記
筆者本人就是B站忠實用戶,站內關注了上百名優秀的視頻創作者。這些自媒體創作者、游戲主播往往也在頭條、淘寶直播、抖音、新浪微博、小紅書、虎牙等各大平臺上同時運營。他們在各自的專業領域內認真構思拍攝腳本,努力學習各種視頻剪輯技術,只為呈現出更好的作品。
在經歷了幾年的野蠻生長后,網紅經濟勢必需要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運行才會有更好的、可持續的發展。真心希望創作者們在深耕事業的同時,提升風險意識。同時MCN機構能夠更加規范化運行,畢竟只有專業與誠信才是一個公司的立足之本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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