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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劉磊、劉曉勇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不構成債權轉移,其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按照其與債務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處理,法律未規定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
案情摘要
1. 薈鑫源公司在成都銀行西安分行處辦理的2500萬元貸款到期,時任成都銀行西安分行業務發展七部經理白某某,向案外人馬某某提出由馬某某出借給薈鑫源公司2500萬元,用以歸還薈鑫源公司在成都銀行西安分行的上述到期貸款,并向馬某某出具《承諾書》,加蓋成都銀行西安分行業務發展七部公章。
2. 馬某某(出借人)與薈鑫源公司(借款人)、楊某某(保證人)、楊君曉(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并向薈鑫源公司轉款2300萬元。
3. 因薈鑫源公司未能向馬某某全額償還該2300萬元借款,馬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成都銀行西安分行向馬某某出具的《承諾書》,建構了成都銀行西安分行與馬某某之間的債務加入關系,判決銀行承擔責任。經強制執行后,成都銀行西安分行實際向馬某某清償款項20372917.03元。
4. 成都銀行西安分行基于上述代償請求向薈鑫源公司(借款人)、楊某某(保證人)、楊君曉(保證人)三人進行追償。
爭議焦點
債務加入人代償債務后是否對該債務的原保證人享有追償權?
法院認為
首先,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具體到本案,因薈鑫源公司怠于履行債務,馬敬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成都銀行西安分行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債務,成都銀行西安分行亦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向馬敬衛支付了相應款項。至此,案涉債權債務關系為馬敬衛(債權人)向薈鑫源公司(債務人)借款(楊君恒、楊君曉以全部財產為上述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這一債權債務關系,則基于成都銀行西安分行的清償而歸于消滅。此外,保證合同屬于從合同,從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或消滅而相應地無效或消滅。上述債權債務關系基于成都銀行西安分行的清償歸于消滅,楊君恒、楊君曉提供的保證擔保亦隨著案涉新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而歸于消滅。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不構成債權轉移,其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按照其與債務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處理,法律未規定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故成都銀行西安分行無權向楊君恒、楊君曉追償,成都銀行西安分行關于原審判決認定成都銀行西安分行作為債務加入人在向債權人馬敬衛清償剩余債務后,不能取得對債權人馬敬衛的保證人楊君恒、楊君曉的追償權有誤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務分析
債務加入人在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能否取得對債權人的保證人的追償權問題,法律并無直接規定。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
有觀點認為,債務加入人代償后承繼取得了債權人的權益,該權益包括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益也包括對其他擔保人的權益,如原債務存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物保的,債務加入人也承繼取得基于物保的相關優先權益(本案一審判決即是本觀點)。
持相反觀點者認為:債務加入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行為并不構成債權轉移,債務加入人因債的加入成為主債的債務人之一,且其義務位階在債務人之下但在其他保證人之上,其向債務人追償無法律障礙,但法律并未規定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向保證人追償。
筆者贊同后者觀點:保證擔保具有從屬性,主債權消滅,則保證擔保一并消滅,債務加入人代償之后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原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保證擔保關系也同時消滅,債務加入人和代償債務的保證人之間如無特殊約定當然不具備追償權。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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