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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裁判要旨
執行中可以增列被執行人,執行時效中斷審查,連帶債務中的一人發生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其他連帶債務人
實務要點
第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遺漏被執行人(連帶責任),執行過程中,能否申請增列被執行人亦或另案單獨申請強制執行。廣州中院評價“在黃埔法院的(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執行案中,田某申請對廣洋環保公司、吳某強制執行,并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將已經由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的周某也列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雖然,田某在申請書中稱申請“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但本案并非是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其申請將周某列為被執行人的依據來源于執行依據確定的周某對本案債務負有的連帶清償責任,田某可以在立本執行案時即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全部列為被執行人,也可以只列其中的部分義務主體,而在執行過程中再申請增加將其他的部分義務主體列為被執行人。”換言之,執行依據確定多個連帶責任的履行義務主體,申請強制執行時,申請人可以對部分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也可以對全部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也可以撤回對某一被執行人強制執行,當然也可以增列被執行人,均屬于申請人執行權利的體現。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增列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執行法院不主動進行執行時效審查,除非增列的被執行人時效抗辯,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3條第1款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但是,申請人要求增列被執行人,執行法院駁回申請,能否提出執行異議。黃浦法院評價“吳某、周某對廣洋環保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周某作為連帶債務人之一,在原執行案件中未被列為被執行人,故田某對其提出執行請求,并非執行異議案件范圍內的追加被執行人案件。黃埔法院在(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案件的執行過程中駁回田某申請執行周某的請求后,田某提出執行異議,實際上是對黃埔法院執行行為的異議,故本案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三、增列的被執行人提出執行時效異議,如何執行時效審查,包括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審查。廣東高院評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黃埔法院在該案執行中因廣洋環保公司和吳某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此時田某勝訴債權尚未得到實現,執行程序可以依法恢復,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時效仍處于中斷狀態。周某與廣洋環保公司、吳某系連帶債務人,田某申請執行廣洋環保公司和吳某的時效中斷效力應及于周某,故田某申請執行周某并未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換言之,對連帶債務人中的執行時效中斷適用于其他連帶債務人。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是否適用于執行時效中斷,存在不同觀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執復32號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建業幕墻裝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浙江高院評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的規定,指的是法律對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而并非指法律對審理某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該條針對的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的特別規定,不能適用于申請執行時效中斷。原債權人興業銀行對主債務人匯鵬公司、連帶清償責任人胡建光、徐國英因申請強制執行而中斷申請執行時效,不應認定對建業公司也發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故信達公司的前述復議理由不能成立。紹興中院經審查支持建業公司的異議主張,對(2012)浙紹商外初字第50號民事調解書中建業公司的連帶清償責任不予執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案情介紹
一、田某訴廣洋環保公司、吳某、周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黃埔法院(原廣州蘿崗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穗蘿法民二初字第627號判決廣洋環保公司向田某支付借款本金1993384元及利息,吳某、周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審廣州中院裁定按廣洋環保公司撤回上訴處理,該案于2014年7月11日判決生效。黃埔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田某申請執行廣洋環保公司、吳某案件,案號為(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立案執行。后因未發現可執行的財產線索,黃埔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田某提出異議請求追加周某為(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案件的被執行人。主要事實和理由:(2013)穗蘿法民二初字第627號判決,廣洋環保公司支付本金1993384元及利息,吳某和周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執行人周某作為法律從業人員,在申請人委托其代為申請執行時,故意只申請了廣洋環保公司、吳某作為被執行人,漏掉其本人。申請人2017年到法院詢問案情時,法官告知此事后,立即遞交申請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但被告知本案已于2015年終止執行。另外,由于周某于2015年收到終止執行裁定書后,故意隱藏文件,沒有告知申請人,所以申請人沒有及時看到判決內容,造成周某至今逃脫還款責任。綜上,請求追加周某為(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案件的被執行人。
2019年1月24日,田某和周某在黃埔法院主持下進行和解,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案件經辦法官詢問關于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的意見,周某認為田某提出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已經超過了申請執行的時效。經辦法官口頭答復稱田某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超過兩年的申請執行時效,駁回其追加申請。
2019年4月16日,田某提出異議。
二、(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案件卷宗顯示:田某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人田某,受托人周某,廣東君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現委托人委托周某在你院受理田某申請執行廣洋環保公司、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為我的執行代理人。代理人周某的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執行,進行執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2014年8月14日,田某在強制執行申請書的申請人處簽名,該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田某……。被申請人1:廣東廣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請人2:吳某……。請求事項:1.請求貴院強制要求被申請人1執行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2013)穗蘿法民二初字第627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2.請求貴院強制要求被申請人1按照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2013)穗蘿法民二初字第627號《民事判決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5.被申請人2對被申請人1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7年12月21日,田某提交《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請求追加周某為上述案件的被執行人。2018年10月30日,田某前往黃埔法院了解該案執行情況,經辦法官向其送達了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同時經辦法官告知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首先應撤銷對周某的授權委托。
周某系廣東君之杰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2018年1月16日,田某委托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廣州市律師協會投訴廣東君之杰律師事務所違反行業利益沖突,接受委托且在代理過程中對田某造成重大損失。廣州市律師協會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穗律協紀通[2018]119號《責令檢討通知書》,就上述投訴案件決定給予廣東君之杰律師事務所責令檢討處理。2018年9月20日,田某以廣東君之杰律師事務所、周某為被告,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兩被告連帶向其賠償人民幣1993384元及相應利息。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8)粵0104民初365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田某稱已經提起上訴,二審尚未審結。
三、黃埔法院認為,(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案件的執行依據是(2013)穗蘿法民二初字第627號民事判決。根據該判決,廣洋環保公司應向田某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責任,吳某、周某對廣洋環保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周某作為連帶債務人之一,在原執行案件中未被列為被執行人,故田某對其提出執行請求,并非執行異議案件范圍內的追加被執行人案件。黃埔法院在(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案件的執行過程中駁回田某申請執行周某的請求后,田某提出執行異議,實際上是對黃埔法院執行行為的異議,故本案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本案審查的焦點是田某對于周某的執行申請是否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2013)穗蘿法民二初字第627號《民事判決書》于2014年7月11日生效,田某對廣洋環保公司、吳某強制執行申請的時間是2014年8月21日,并未超過申請執行時效。(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案件因廣洋環保公司和吳某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田某的債權尚未得到實現,執行程序并未終結。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周某與廣洋環保公司、吳某系連帶債務人,田某申請執行廣洋環保公司和吳某的時效中斷效力應及于周某,故田某對周某的執行申請并未超過申請執行時效。黃埔法院原認定田某申請執行周某超過了申請執行時效的執行行為不當,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019年5月21日,黃埔法院作出(2019)粵0112執異81號執行裁定將周某列為(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案件的被執行人。
四、廣州中院認為,在黃埔法院的(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執行案中,田某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廣洋環保公司對田某負有的金錢給付義務以及周某、吳某對此負有的連帶清償責任而申請對廣洋環保公司、吳某強制執行,并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將已經由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的周某也列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雖然,田某在申請書中稱申請“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但本案并非是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其申請將周某列為被執行人的依據來源于執行依據確定的周某對本案債務負有的連帶清償責任,田某可以在立本執行案時即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全部列為被執行人,也可以只列其中的部分義務主體,而在執行過程中再申請增加將其他的部分義務主體列為被執行人。
關于田某的執行申請是否超過申請執行時效問題,黃埔法院在(2019)粵0112執異81號執行裁定書中已經認定沒有超過申請執行時效并作出了合理合法的評析,廣州中院予以采信。關于周某提出的其僅僅是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屬于從債務人等問題。廣州中院認為,周某雖然在案涉借貸關系中作為主債務人的保證人,屬于從債務人,但案涉糾紛已經通過訴訟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周某對本案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義務。因此,廣州中院認為,周某在本案執行階段并非從債務人。故此,周某在廣州中院復議期間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認定本案中對其債務的執行時效不產生中斷效力,從而認定田某對其的執行申請超過執行時效的復議請求和理由均理據不足,廣州中院不予支持。
關于周某提出的其與田某在申請強制執行前,已經達成口頭協議,田某放棄要求周某承擔擔保責任的問題。廣州中院認為,如上分析,由于田某可以在立本執行案時即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全部列為被執行人,也可以只列其中的部分義務主體,而在執行過程中再申請增加將其他的部分義務主體列為被執行人。因此,周某在田某否認雙方已經達成口頭協議,田某也否認放棄要求周某承擔清償責任的情況下,僅憑田某在委托周某申請強制執行的《授權委托書》和《強制執行申請書》中周某沒有將自己列為被執行人而田某又在其上面簽名的情況,無法認定雙方確實已經達成周某所主張的口頭協議,故廣州中院認為周某的該復議請求理據不足,廣州中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黃埔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將周某列為(2014)穗蘿法執字第1435號案件的被執行人的處理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2019年8月26日,廣州中院作出(2019)粵01執復430號執行裁定駁回周某的復議申請,維持黃埔法院作出的(2019)粵0112執異81號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與理由
廣東高院認為:結合申訴人的申訴事實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田某對周某的執行申請是否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2014年7月11日,本案執行依據(2013)穗蘿法民二初字第627號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明確判令周某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4年8月21日,田某向黃埔法院申請對廣洋環保公司、吳某強制執行,可見并未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根據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黃埔法院在該案執行中因廣洋環保公司和吳某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此時田某勝訴債權尚未得到實現,執行程序可以依法恢復,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時效仍處于中斷狀態。周某與廣洋環保公司、吳某系連帶債務人,田某申請執行廣洋環保公司和吳某的時效中斷效力應及于周某,故田某申請執行周某并未超過申請執行時效。黃埔法院根據田某申請增列周某為被執行人,符合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并無違法不當之處,周某申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駁回周某的申訴請求。
案例索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執監79號“周某、田某、廣東廣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審判長蔣先華審判員李曇靜審判員莊緒義),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827)。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三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八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
第九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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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廣東高院:執行中可以增列被執行人,執行時效中斷審查,連帶債務中的一人發生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其他連帶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