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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評估,《拍賣變賣規定》第6條明確規定了可申請重新評估的條件,即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評估價格過低,不是申請重新評估的法定條件,以此提出異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許某抵押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案
【簡要案情】
一、許某以公證處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的房屋并裁定拍賣;
二、受執行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上述擬拍賣房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值為5915萬元;
三、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主要理由是評估價格過低,結果失實。請求撤銷該評估報告并重新委托評估。
四、執行法院內蒙古高院認為,評估拍賣時為盡快實現債權,被執行人如果認為評估價過低,可參與競價或直接償債,可避免拍賣。聽證時,法院經征詢申請執行人同意,給與被執行人重新評估的機會,但其未能履行。裁定駁回異議。
五、被執行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爭議焦點】
評估價過低,能否申請重新評估?
【裁判結果】
駁回復議請求
【裁判規則】
一、執行程序中,拍賣是為了盡快實現債權,評估價格僅僅是為了確定保留價,不是最終交易價格。被執行人認為,可以直接償債或參與競價。因此,評估報告出具后,沒有法定理由,不予重新評估。
二、根據《拍賣變賣規定》第6條,只有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評估程序嚴重違法,才符合申請重新評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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